新莱福(301323):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8:21:58 中财网
原标题:新莱福: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6-055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7号)同意注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230,723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9.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2,457.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4,517.64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5-8号《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情况,将“敏感电阻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的项目投资和使用募集资金规模由25,000.00万元调整至13,600.00万元,将调减的11,400.00万元和11,517.64万元超募资金集中投入新项目“电子专用微纳粉体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该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9月4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文冲支行440629010400233470
注: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文冲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下属支行,此次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广州新莱福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62901040023347】,截至【2026】年【10】月【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子专用微纳粉体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计划转入本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2,917.64万元(为避免歧义,该金额仅涵盖募集资金本身,不包含本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所产生的收益)。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吴曦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同时,甲方增加开通网银支付申请并设置网银划付指令全部转人工审核的方式,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网银划付指令及《授权支付通知书》,乙方核对网银划付指令要素完整、《授权支付通知书》与网银划付指令相符及《授权支付通知书》的签章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印鉴相符后同意划拨。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案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