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9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0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0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0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7层博汇股份。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碧华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下同)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266,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5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729,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6,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佳荣、夏心怡 3、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0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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