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程(603698):航天工程公司关于航天氢能有限公司收购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7:31:37 中财网
原标题:航天工程:航天工程公司关于航天氢能有限公司收购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6-035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天氢能有限公司收购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
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航天氢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氢能)拟以19,057.50万元自有资金收购航天氢能气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气体)持有的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气体)45%股权(以上统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航天氢能持有新乡气体的股权由20,900万元增加至38,000万元,持股比例由55%增加至100%,新乡气体将成为航天氢能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备案以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含本次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发生需累计计算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本次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本公告第八部分“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外,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备案以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且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尚未正式签署,交易仍存在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概述
新乡气体主营的气体运营业务为公司“十五五”战略规划重点发展的六大核心业务板块之一,其气体装置运行平稳,多项性能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经济效益良好。基于加强业务管理,推动航天氢能有序发展,服务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目标,航天氢能拟以19,057.50万元自有资金收购北京气体持有的新乡气体45%股权,收购完成后,新乡气体将成为航天氢能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航天氢能有限公司收购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备案以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含本次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发生需累计计算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本次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及本公告第八部分“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外,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航天氢能气体(北京)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BWQXL79J
3.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时间:2022年8月10日
5.法定代表人:吴东
6.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座25层2503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股东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17,000.0094.4444
2航天氢能1,000.005.5556
合计18,000.00100.0000 
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航天氢能直接持有北京气体5.56%的股权,并向其委派了董事,除此之外,公司与北京气体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10.北京气体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关系介绍
由于公司与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航天投资为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华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国华基金持有北京气体94.44%股权,基于谨慎性原则,北京气体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航天氢能收购北京气体持有新乡气体的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1.本次交易标的为新乡气体45%股权。

2.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具体情况
1.公司名称: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9LDJ136W
3.注册资本:38,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时间:2022年6月13日
5.法定代表人:张成胜
6.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经十五路以西新纬一路以南建文路36号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认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
航天氢能20,90055.0038,000100.00
北京气体17,10045.0000
合计38,000100.0038,000100.00
9.标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涉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事项。

10.标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
新乡气体2025年度及2026年1-8月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6]第1-04765号)。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6年1-8月/ 2026年8月31日2025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171,102,280.151,208,495,543.45
负债总额714,727,077.14734,022,286.65
所有者权益456,375,203.01474,473,256.80
营业收入785,848,262.931,098,398,719.44
净利润55,265,845.0885,857,546.97
11.除本次交易进行资产评估外,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6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航天氢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6)第031563号),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对新乡气体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截至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新乡气体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2,350.0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新乡气体净资产评估值为44,207.84万元。结合新乡气体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未来经营期间均能稳定盈利,相比仅体现资产静态价值的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更精准匹配行业重资产、长周期、收益稳定的特性,因此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以上述评估结果为依据,航天氢能拟以19,057.50万元的价格收购北京气体持有新乡气体45%的股权。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待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后确定。

五、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航天氢能气体(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航天氢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
2.1转让价格:乙方同意以2026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以评估结果人45%的股权(对应认缴及实缴注册资本均为17,100万元)以人民币19,057.50万元(大写:壹亿玖仟零伍拾柒万伍仟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2.2支付方式:在协议生效且协议第3.1条所述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或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应于协议第3.1条所述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或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2026年12月31日之前(两者时间孰早为准)将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足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第3.1条所述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或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时间晚于2026年12月31日,乙方应于3.1条所述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或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足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付款的先决条件及过渡期安排
3.1付款的先决条件
各方确认,乙方履行协议项下的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义务以下列条件均得到成就或满足,或以乙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目标公司以及转让方在协议中所作的各项陈述、保证和承诺在作出之日以及付款日在各项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有效且不存在隐瞒、遗漏、误导,且协议中所含的应由目标公司以及转让方于付款日或之前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并且保证该等陈述和保证持续为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合法有效的;
(2)乙方就本次受让股权已分别获得其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且目标公司已形成相应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3)相关方已获取所有本次转让必需的董事、股东、第三方或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股权转让之相关评估报告予以备案,并出具同意本次事项的相关批复;目标公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4)转让方对协议项下标的股权在转让范围内的所有出让股权享有完整的、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且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权利限制、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5)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权转让的中国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调解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调解或禁令;
(6)自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资质、财务、负债、业务技术、盈利能力、经营成果、知识产权、核心人员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7)所有交易文件均已经适当授权、签署和交付并对作为其当事人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2过渡期安排
(1)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基于本次转让增加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新增持股股权的股东权利和权益;
(2)过渡期内新乡气体的损益,以及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
(3)过渡期内,新乡气体原则上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若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向转让方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该等分红或利润应归属于受让方所有;(4)甲乙双方将在过渡期内尽力维护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资产、人员等情况的稳定,维护目标公司的各项利益,积极配合目标公司做好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四)保密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公开或泄露协议的内容,以及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下情形除外:
(1)向本次股权转让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但该等中介机构应受制于本条款的保密义务;
(2)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披露,但应最小化披露且披露内容事先提交给受让方并经其认可。

本条规定的保密责任不因任何一方没有签署协议、退出协议、违约不履行协议或协议履行完毕而终止,各方将负有保密责任直至保密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

(五)违约责任
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目标公司办理本次工商变更未能完成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该转让方继续履行协议。若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足额赔偿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承诺与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六)争议解决
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

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七)生效及其他条款
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对协议任何内容的修改,均需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对协议任何内容进行修改。

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予以转让,并且任何该种转让的尝试均为无效。在遵循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将对各方及其各自的承继者、受让人和被允许承让人以及从其处取得权利的任何人士具有约束力。

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殊权利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殊权利,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殊权利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殊权利。协议对一方不能执行,并不影响协议在其他方之间的可执行性。

各方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另行签订的协议(如有)与协议不一致的,以协议为准。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航天氢能将持有新乡气体100%股权,进一步提高航天氢能在新乡气体享有的权益比例,有利于强化公司对核心业务板块的控制,实现战略协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产生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七、本次交易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航天氢能有限公司收购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交易的定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航天氢能、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航天氢能有限公司收购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委员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非关联委员一致同意通过该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航天氢能有限公司收购航天氢能新乡气体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事项。

(四)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备案以及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

(五)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且享有表决权的关联人在股东会上将放弃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6年4月,北京气体进行了同比例减资,航天氢能对北京气体的出资额由2,200万元减少至1,000万元,减资金额为1,208.66万元。

2026年6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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