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920028):竞价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
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95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价回购股份方案 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1)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用途: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减少注册资本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回购规模: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100万股,不超过200万股 (4)回购价格区间:不超过19.00元/股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资金不超过回购资金的90%。 (6)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 相关股东回购期内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人员暂无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上述人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制度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基础上,为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三) 回购股份的种类、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回购股份类型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为14.80元/股,拟回购价格上限不低于上述价格,不高于上述价格的200%。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近期公司股价,确定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19.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整回购价格。 调整公式为:P=(P0 ﹣V * Q/Q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V为每股的派息额;Q为扣除已回购股份数的公司股份总额;Q0为回购前公司原股份总额;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 (四) 回购用途及回购规模 本次回购股份主要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减少注册资本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1,000,000股,不超过2,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1%-1.22%,根据本次拟回购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 1,900万元-3,8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资金不超过回购资金的90%。具体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实际情况为准。 自董事会决议至回购完成期间,如公司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将自权益分派实施之日起,及时调整剩余应回购股份数量。 (五) 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资金不超过回购资金的90%。公司已取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比例或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 2、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贷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贷款年利率:1.80%(监管部门有最新要求的,以监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六) 回购实施期限 1.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期限内,公司将加强对回购交易指令的管理,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合理发出回购交易指令。 2.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回购结束: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方案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 公司根据回购规则在下列期间不实施回购: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2)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2,000,000股和下限1,000,000股,预计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八) 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维持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公司2026年6月30日的总资产151,293.5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6,136.37万元,资产负债率23.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7.07元(合并报表,未审计)。按照2026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上限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1%、3.27%、4.23%。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运营资金充足,不存在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因素。 综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不会因本次回购对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相关规定。 (九) 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中延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目前已增持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除上述股东增持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交易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信息交易及市场操纵情况。 (十) 相关主体回购期间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人员暂无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在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上述人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十二) 公司最近 12个月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形 公司最近12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 形。 (十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是否存在因交易违规受到北京证券交易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因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个月内不存在因交易违规受到北京证券交易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因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形。 (十四) 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情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一)《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贷款承诺函》。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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