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宿迁联盛(603065):宿迁联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6-091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子公司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子公司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助剂”)生产经营需要,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宿迁联盛”)于2026年9月10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联盛助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3,5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联盛助剂于2026年9月10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6,5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联盛助剂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助剂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3,0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经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经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3,0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联盛经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联盛经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2,0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联盛助剂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联盛助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2,5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宿迁联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宏新材”)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联宏新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0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瑞新材”)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盛瑞新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0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60,250.00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6年的担保);同意全资子公司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预计在2026年度为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29,000.00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6年的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宿迁联盛关于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根据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全资子公司的授信和担保额度可在年度授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将担保预计时南充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新材”)的担保额度6,000万元调出,给到宿迁联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使用,属于将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剩余担保额度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的情形。担保额度调剂后,南充新材担保额度为9,000万元,联宏新材担保额度为8,000万元,联盛经贸担保额度为17,75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3,5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7年5月31日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二)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6,5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7年5月31日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三)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7年8月6日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9月22日至2027年9月8日 担保范围: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五)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2,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9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担保书。 (六)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2,5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9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担保书。 (七)宿迁联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9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担保书。 (八)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盛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9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担保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为保障子公司联盛助剂、联盛经贸、联宏新材、盛瑞新材的生产经营正常运作,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不存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其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同意公司和子公司为其提供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7,7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96%,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29,132.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0,5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其中,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12,700.00万元。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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