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暨部分生产线停产事项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6-04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暨 部分生产线停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位于牧野大道与耿黄大道西北角、面积约98.85亩的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拟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有偿收回。本次公司拟与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98.8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为首期补偿协议,首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合计为5,123.34万元。后续将根据拆迁进度、资产处置及验收等情况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后续协议涉及的补偿范围、金额及支付安排以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2、鉴于前述土地使用权变更,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自2026年10月12日起对公司北区生物质纤维素长丝生产线及子公司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鹭科技”)实施停产。 3、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生产线停产暨首期土地收回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事项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首期补偿协议、根据拆迁进度签署后续相关协议或补充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收款、权属注销、土壤治理及验收等;若后续事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事项概述 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市政府批准,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拟收回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98.85亩出让工业用地。该宗地位于牧野大道与耿黄大道西北角;四至边界及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计算。 按新政文〔2017〕76号规定,凤泉区人民政府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签署的补偿协议为首期补偿协议,首期按照土地及地上(下)附着物资产评估结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5,123.34万元(大写:伍仟壹佰贰拾叁万叁仟肆佰元整),以货币形式结算。后续将根据拆迁进度再签署相关协议。 基于前述情况,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10月12日起对公司北区生物质纤维素长丝生产线及星鹭科技进行关停。 202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暨部分生产线停产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首期土地收回暨部分生产线停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事项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首期补偿协议、根据拆迁进度签署后续相关协议或补充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收款、权属注销、土壤治理及验收等。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土地收回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土地收回交易对方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为地方政府机关,具备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亦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涉及标的基本情况 涉及标的:位于牧野大道与耿黄大道西北角,面积约98.8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新国用〔2004〕第050010号)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本次政府收回该宗地并签署的补偿协议为首期补偿协议。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新乡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拟收储补偿项目涉及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凤泉西厂区南地块内的房屋建(构)筑物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北地块内的部分房屋建(构)筑物(不含所占土地使用权)以及绿化设施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5432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6年7月24日,新乡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拟收储补偿事宜涉及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凤泉西厂区南地块房屋建(构)筑物及北地块部分房屋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2,942.17万元,构筑物评估值为494.13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1,687.04万元。合计5,123.34万元。 评估结果: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该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交易标的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首期土地收回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政府 乙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补偿金额 按新政文〔2017〕76号规定,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签署的补偿协议为首期补偿协议,首期按照土地及地上(下)附着物资产评估结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5,123.34万元(大写:伍仟壹佰贰拾叁万叁仟肆佰元整),以货币形式结算。后续根据拆迁进度再签署相关协议。 3、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定价依据 本次补偿定价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该评估系受新乡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对标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及绿化设施开展评估,资产账面合计3,092.67万元,评估值5,123.34万元,作为本次首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价值参考。后续相关协议根据拆迁进度另行约定。 五、本次事项的其他安排 本次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况,亦不涉及公司股份转让或者高层人士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也不会因此导致交易对手方成为潜在关联人。土地收储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暨部分生产线停产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首期补偿协议;根据拆迁进度与政府方对接并签署后续相关协议、补充协议;办理资产清查、搬迁、设备处置、土壤污染治理、权属注销、收款及场地交付等具体事项。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若后续签署协议涉及金额或事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暨部分生产线停产事项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相关 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政府拟对该宗土地实施有偿收回。本次签署的为首期补偿协议,首期补偿金额为5,123.34万元;后续将根据拆迁进度签署相关协议。 本次首期土地收回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收储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根据首期收储补偿款到账时间及收储时间予以确认,具体数据以审计确认金额为准。后续协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后续签署协议及审计确认金额为准。 截至2025年末,北区房屋建(构)筑物资产净额为6,726.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1%,土地使用权资产净额为1,854.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8%。 2、生产线停产相关 本次生产线停产系公司正常发展需要,涉及公司生物质纤维素长丝产能31,200吨/年,预计2026年度减少公司生物质纤维素长丝产量约8,500吨,减少公司营业收入约26,000万元,减少利润总额约4,000万元,该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2026年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除本次停产的生产线外,公司其余主要生产装置保持正常运行,本次整体事项不会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末,北区生产线设备资产净额为42,573.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6%。 七、公司应对措施 为最大限度降低本次事项对经营成果的负面影响,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积极与原辅材料供应商及现有客户开展沟通协商,统筹公司内部其他在产装置产能,合理调配生产安排,稳定产品市场供给。有序推进本次土地收回涉及的搬迁、设备处置、土地治理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首期补偿协议约定节点完成场地交付;并根据拆迁进度及时推进后续相关协议签署及执行。 做好停产相关资产清查处置工作,规范履行资产处置及会计核算流程;同时优化现有生产运营管理。持续跟踪事项各项审批、验收进展,按照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北区部分生产线及星鹭科技停产外,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停产后续进展、首期补偿款到账、后续相关协议签署及拆迁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相关协议签署及拆迁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98.8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3、《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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