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光电(920296):发行保荐书
原标题:文峰光电:发行保荐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光电”、“公司”、“发行人”)委托,作为文峰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并指定保荐代表人夏小伍先生、胡义伟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要求完成了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工作,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4 五、保荐机构问核程序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 8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五、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六、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 16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的提示 ........................................... 19 八、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核查意见 ................................................... 25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5 第四节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 39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夏小伍 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资深经理。曾担任建研设计 IPO项目协办人,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山河药辅 IPO项目、黄山旅游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荃银高科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山河药辅 2023年可转债项目等;并参与或主持川美股份、博约科技、神鹰碳车、迈威通信、安达创展、文峰光电等多家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 胡义伟 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现任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参与皖天然气及建研设计等 IPO项目,山河药辅可转债项目,富煌钢构、荃银高科及全柴动力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文峰光电、鑫民玻璃、达诺乳业、迈威通信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叶玉平 先生:经济学硕士,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华业香料、华骐环保、建研设计、金桥德克等 IPO项目,山河药辅可转债项目,文峰光电、江淮园艺、新生力、科网股份、达诺乳业、博约科技等公司的新三板挂牌以及持续督导工作,科网股份、金贸流体新三板定向发行项目,科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2、项目组其他成员:胡毅、曹诗奇、崔颢、方陈、余志远、刘民昊、丁帅、杨少杰(已离职)、王俊豪。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经核查后确认: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机构、合规法务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1、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所属业务部门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并向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项目立项审核。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组织现场检查、投行项目内核前初审、相关业务问核、底稿验收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合规法务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审核 (1)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参与现场检查,主要以现场访谈、审阅相关保荐工作底稿以及查看业务经营场所等方式对项目的风险和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 (3)在项目上报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审核、表决,在保荐代表人和内核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5年 12月 8日召开文峰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内核小组审核会议,李辉、丁跃武、王艳、王传兵、洪婷、李晓新、汪大联等 7名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中参与本次文峰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内核表决的 7名成员一致认为:文峰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发行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一致同意保荐该项目并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 五、保荐机构问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履行了对文峰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问核程序: 1、保荐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内核部门对文峰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有关问核内容的尽职调查底稿进行了预先审阅; 2、2025年 12月 5日,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召开关于文峰光电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问核会议,会议认真履行了各项问核程序。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北交所依照《保荐业务管理细则》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文峰光电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后,认为:文峰光电具备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文峰光电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合规、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5年 8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2025年 9月 4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 3、2026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股东会授权,前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延长北交所上市申请及授权的有效期。 5、2026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延长北交所上市申请及授权的有效期。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 条件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属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会议资料、股东会会议资料。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为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发行人已就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保荐机构;同时,保荐机构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以下文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保荐书等,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同时,发行人无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将按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未在公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将与保荐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九十日,符合《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自主选择承销机构,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历次公告文件以及股转系统发布的政策文件。经核查,发行人股票于 2023年 11月 22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2024年 5月 20日发行人进入创新层至今,不存在调整出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与发行人的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选举了独立董事、聘请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121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591号)、《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2148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413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5423号),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人民币 6,720.82万元、5,296.64万元、6,781.78万元和5,324.86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了解是否存在重大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通过网络检索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分析发行人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经核查,公司的行业地位及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121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591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0413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5423号)。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查阅了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公示,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阅了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公示,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2.1.2的规定 1、发行人为在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历次公告文件以及股转系统发布的政策文件。经核查,发行人股票于 2023年 11月 22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2024年 5月 20日发行人进入创新层至今,不存在调整出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的情形。因此,公司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详见本发行保荐书之“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北交所发行条件,即符合《上市规则》2.1.2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5423号),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为62,381.90万元,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会议资料、股东会会议资料。 经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万股,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万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 3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少于 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 100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第(四)项之规定。 5、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会议资料、股东会会议资料。 经核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000万股,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万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 300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发行后公众股东(包含发行前的公众股)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5.00%,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 200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 6、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的标准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发行人 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5,296.64万元、6,781.78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的标准;发行人 2024年度、2025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0.74%、12.58%,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的标准;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最近一次转让价格合理估计,预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亿元,符合《上市规则》2.1.2条第(七)项之规定。 7、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第(八)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2.1.3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发行人 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5,296.64万元、6,781.78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的标准;发行人 2024年度、2025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0.74%、12.58%,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的标准;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最近一次转让价格合理估计,预计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亿元,符合《上市规则》2.1.3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2.1.4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查阅了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公示,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况: (1)最近 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 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上市规则》2.1.4规定的不得申请公开发行上市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2.1.5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一)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情况,保荐机构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获取发行人研发相关制度,查阅其出具的关于研发情况的说明文件及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技术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归集及核算方法等;获取发行人研发支出明细表,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资料,并对研发费用进行穿行测试;核实发行人研发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获取发行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将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与研发支出进行比较,分析发行人研发支出税会差异的原因,验证研发支出的真实性;复核计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金额、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获取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员工花名册及研发人员花名册,了解研发人员及其占比情况;访谈技术部负责人、行政人事负责人,了解研发人员的认定标准;获取发行人工资表,将员工花名册中的研发人员与工资表中的研发人员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分析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准确性。 3、访谈技术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研发模式;查阅股权激励的相关资料,了解核心技术人员以及主要研发人员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了解相应的研发结果以及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已获取的专利证书,访谈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公司核心技术的基本情况及产业化应用情况。 5、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参与国家标准文件、获得的资质认定情况、其他获奖资料等相关证明文件,通过公开资料查询,佐证其真实性。走访发行人客户,了解双方的合作情况。 6、访谈相关负责人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实地走访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在新业态方面的主要创新情况,包括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研发项目等方面的具体创新内容及取得的进展及实际效果情况。 7、查阅发行人主要产品核心指标、主要产品标准、行业研究报告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发行人产品性能、工艺参数、技术先进性及具体特征等。 8、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行业分类规定文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的具体应用领域,分析判断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情况,分析判断公司是否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与纺织服装、服饰业,以及轻工行业等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 10、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创新特征、主要销售区域、所属行业市场空间及发展前景等,分析判断公司是否属于业绩增长主要依靠非创新因素驱动,主营业务地域集中、市场空间狭小且缺乏拓展能力,下游应用领域需求持续萎缩,是否属于特定行业领域企业等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4.95%,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 1,039.81万元,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 9.99%,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 1,149.14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研发人员 40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14.60%。 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创新性量化指标要求。 2、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所形成的支出,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及摊销以及其他费用等。发行人根据岗位职责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等认定为研发人员,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的认定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号》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合理的研发模式,对主要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研发人员实施了股权激励,并参与了相关国家标准制定。 4、发行人核心技术均已运用至生产经营,部分核心技术已获得专利。 5、发行人是 2022年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 2023年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2023年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2025年入选重点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发行人与国内主要军工集团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获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 6、发行人形成了特殊的薄壁挤出技术、绕包烧结技术、线芯紧压成型技术等 15项核心技术,发行人在技术与工艺等领域的创新取得了实际进展并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7、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性能、高可靠性特种线缆及光电组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18项产品通过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等,30项产品获得省经信委、科技厅等单位认定的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特种耐高温耐高压电缆、航空航天用轻型电线电缆、扁平穿舱电缆束组件、光电综合传输线缆等成功配套国家重大军工项目工程,产品应用覆盖航天、航空、兵器、军工电子、舰船等领域,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领域。 8、公司不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与纺织服装、服饰业,以及轻工行业等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 9、公司不属于业绩增长主要依靠非创新因素驱动、主营业务地域集中、市场空间狭小且缺乏拓展能力、下游应用领域需求持续萎缩、特定行业领域企业等情形。 综上所述,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创新发展能力,符合北交所定位要求。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的提示 (一)市场竞争风险 国内民用电缆企业众多、竞争激烈,随着特种线缆市场的吸引力增强,部分具有资金优势及技术能力的民用线缆企业会参与到特种线缆市场中来,加剧特种线缆市场的竞争程度。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技术优势、维护客户资源、稳固市场份额,在竞争加剧的市场环境下,发行人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力下滑、产品价格下降等风险。 (二)行业需求波动及期后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0,660.13万元、19,404.96万元、22,976.79万元、16,943.0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952.12万元、5,812.82万元、7,098.10万元、5,492.92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滑6.08%、16.39%,主要系受下游客户项目进展暂缓与调整等因素导致客户需求延迟影响所致。2025年度,由于客户延迟项目恢复及新项目推进,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 22,976.79万元、7,098.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41%、22.11%。2026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26.59%、12.97%。未来,若下游行业因国内及国际军事形势变化、国家国防投入调整等出现需求波动,以及客户对军品审价定价政策收紧的转嫁等导致经营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可能存在业绩下滑风险。 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镀银铜、镀锡铜、镀镍铜等金属导体和含氟塑料等绝缘材料,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占比分别为77.49%、78.73%、78.83%和 85.00%,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营业成本产生较大影响。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金属导体价格及绝缘材料价格影响,呈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假设主要材料价格上涨5%、10%和30%,其对公司净利润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金属导体价格波动幅度通常较大,2026年以来,铜、银等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将显著增加公司生产成本,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我国军工行业由国家主导,核心军品生产和总装企业集中于大型军工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军工行业高度集中的经营模式导致军工行业配套供应商普遍具有客户集中的特征。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营业务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11%、73.26%、77.73%和 81.00%,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若重点客户采购进度、规模出现较大变化或发行人研发新产品不能得到客户认可,将对发行人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五)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为 62.94%、55.16%、57.27%、57.67%,受市场竞争、成本上升等影响,整体呈波动下跌趋势。未来受市场竞争加剧、人工及材料等成本上涨、审价及定价机制、议价能力等影响,发行人可能面临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竞争加剧对公司产品毛利率的影响 公司所处的线缆行业整体市场化程度较高,在民用电缆等细分领域,市场参与者众多,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激烈。在此背景下,部分具备资金、技术及规模优势的民用线缆企业,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正逐步向技术门槛和毛利率相对较高的特种线缆领域进行业务延伸或布局,市场竞争正在逐步加剧。 若现有市场参与者未能持续强化核心技术储备、提升工艺水平与定制化解决方案能力,构建有效的差异化竞争壁垒,则可能面临毛利率下降风险。 2、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对公司产品毛利率影响 假设主要材料价格上涨 5%、10%和 30%,其对公司毛利率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材料成本是公司营业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将对营业成本产生较大不利影响。2026年以来,铜、银等大宗商品价格的大幅上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将显著增加公司产品成本,进而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存在下降风险。 3、审价对公司产品毛利率的影响 军方军品审价对象主要为总体单位,公司产品属于军工行业产业链末端配套,通常不会涉及军方直接审价,但可能存在总体单位及各级配套商参照军品审价方式对公司的产品价格进行审价的情况。公司产品具有小批量、客户时间要求紧等特点,存在先与客户暂定价格的订货确认单,后续经客户的内部相关部门对暂定价进行批准并签订正式合同情形,暂定价与审定价的差额调整审定当期营业收入。 若未来客户对公司的上述审价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4、公司定价机制及议价能力对公司产品毛利率的影响 公司对于同类销售过的产品的价格一般参照历史价格确定,新产品根据产品规格、技术参数、成本预估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向客户进行报价,在客户通过询比价或与公司充分协商后确定产品价格。公司专注于为航空、航天等高端装备提供配套特种线缆及光电组件,为客户提供高可靠、高性能、交货及时的产品以及深刻理解客户需求的综合服务能力是保证公司议价能力的关键。公司产品需严格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与高可靠性要求,在军工客户小批量订单的情况下持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源进行较长周期的配合,但客户项目一旦通过定型验证进入批量化生产阶段,通常会形成项目周期内的较为稳定的价格与规格等供应关系。未来,若公司定价模式及议价能力出现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出现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六)产品审价风险 根据我国军品采购价格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由军方组织军品最终价格审定工作,主导最终价格审定全过程。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军工领域,处于军工武器装备产业链配套末端,军方一般不会对公司的产品进行直接审价,但存在总体单位及各级配套单位参照军方审价方式对公司的产品价格进行审价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审价产生的价差为-177.04万元、-107.56万元、-150.99万元和-51.89万元。若未来客户对公司产品价格的审定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产生较大的审定价差,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已确认但尚未签订正式合同对应的收入金额为6,202.31万元。假设审定价较暂定价的差异在-0.87%(报告期数据均值),-5%和-10%情景下,其涉及的价差调整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以及占2026年1-6月相应项目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近年来,国家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工业务。目前各大军工集团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武器装备整机及系统级产品的研制与生产,民营企业为军工集团提供配套供应,业务各有侧重。但各大军工集团的部分下属单位具备生产与公司相同产品或可替代产品的技术或生产能力,若各大军工集团改变经营策略,加大下属子公司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线缆产品,直接参与公司主要产品市场竞争,且公司未能正确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并及时制定有效应对策略,或因持续创新投入不足无法持续保持核心竞争优势,公司产品可能存在被替代风险,进而对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八)应收款项金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1,165.11万元、21,480.05万元、20,352.12万元和28,557.1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2.44%、110.69%、88.58%和 84.27%,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大型军工集团及其下属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若催收不力或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延长回收周期,将对公司现金流和经营稳定性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九)不能持续取得相关业务资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航空航天、军工等特定领域,从事特定领域的产品生产和销售需要取得主管部门对从事特种线缆配套业务相关许可和认证,该等资质资格每过一定年限需进行重新认证或许可。如果未来发行人因故不能持续取得这些资质,则将面临重大经营风险。 (十)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特种线缆对质量要求极高,线缆或组件质量的较小瑕疵都可能带来下游配套装备的质量风险或使用风险。因此,客户不仅考察企业的技术能力、生产供货能力,更为看重产品质量控制水平及稳定性。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有效地把控产品质量,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将会影响公司的品牌声誉,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风险 户需求为导向,密切跟踪行业、科技、材料等最新发展趋势开展研发,已经形成了 15项核心技术和31项发明专利,若发行人未来不能及时跟进或继续引领技术及产品的发展创新趋势,不能及时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可能面临产品竞争力和客户认可度下降的风险。 (十二)产品定制化生产风险 军用特种线缆产品对可靠性、安全性、环境适应性等特殊性能要求高,公司特种线缆产品从市场订单跟踪到配合客户定制要求、反复验证、产品定型到客户批量采购,往往需要经历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在批量采购前,发行人较长时间处于小批量生产供应阶段,需要花费较多的生产资源配合,若客户因需求变化、技术方案调整或项目延期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导致最终未能获得客户批量订单的风险。同时,某一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批量订单集中变化,也可能会引起发行人经营业绩的波动。 (十三)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摊销大幅增加将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等投入,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较大,预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新增折旧摊销金额为 1,651.7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如果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因此,发行人存在因折旧摊销大量增加而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十四)募投项目实施及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航空航天用轻型线缆扩建项目、特种综合缆及光电组件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发行人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由于国际安全局势、行业环境、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影响了项目进程,公司将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期实施或者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如果届时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拓展市场,则可能无法消化募投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将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发行人按悲观情形下(50%产能利用率)、保守情形下(75%产能利用率)和乐观情形下(100%产能利用率)三种情形测算扩产项目达产后未来经营业绩,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八、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询问了解发行人2026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及税收政策;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行业周期性情况,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情况,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表、销售明细表,了解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阅发行人相关诉讼及判决等情况,了解诉讼或仲裁事项等。 经核查,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发展前景: 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高可靠性特种线缆及光电组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兵器、军工电子、舰船、核工业等领域。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JR/T 0020—2024),公司所 属行业为“制造业(C)——电气、电子及通讯(CH)——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业(CH38)——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CH383)”;根据国家统 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电线、电缆制造(C3831)”。 1、所处行业市场空间 (1)电线电缆行业总产值波动增长与进出口发展趋势 1)电线电缆行业产值总体保持较高水平 电线电缆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大的基础配套行业之一,电缆产品种类众多、 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电力、建筑、通信、制造、军工等众多下游行业,其发 展状况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电线电缆制 造国和出口国。2015-2024年,我国电线电缆行业产值由 12,573.7亿元增至 13,538.3亿元,呈现波动增长态势。其间,2018年受宏观经济增速下降及制造业 去产能的影响降至低谷 9,935.10亿元,之后缓慢回升。从 2018年至 2024年电线 电缆产值一直稳定增长,2024年电线电缆行业产值 13,538.3亿元,较上年增幅 约 4%。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国家统计局;《中国电线电缆市场2025白皮书》 2)电线电缆行业出口市场波动增长,进口呈现下降趋势 虽然目前我国电线电缆生产能力强大,但我国电缆行业集中度不高,行业供 需出现了两极分化的局面,中低端产品竞争激烈,高端产品需求增长但供给不充 分的结构性矛盾。在我国电线电缆出口市场方面,随着全球市场的持续增长,我 国行业领先企业逐步开始重视国外市场的开发,凭借出色的产品质量和性价比优 势,电线电缆行业出口量由 2015年的 217万吨波动上升至 2024年的 277万吨, 2024年较 2023年出口增长了 44万吨,同比增长 19.2%。同时,我国也是世界第 一大电缆进口国,中国海关数据显示,中国电线电缆进口金额 2022年为 54.23 亿美元,2023年为 44.99亿美元,2024年为 41.90亿美元,进口金额较大,呈下 降趋势。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海关总署 (2)国防支出持续增加,促进军用特种电缆快速发展 军用特种线缆行业的发展与我国国防事业的发展紧密相连。通常,国防支出中装备费约占 1/3,装备费主要用于武器装备的研发、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及存储等。军用线缆及组件作为配套电子材料及元器件,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兵器、军工电子、舰船、核工业等领域。近五年(2021-2025年),我国国防支出从 13,557.58亿元增加至 17,846.6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7.11%,国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为稳定,维持在 1.2%左右,充足的国防预算为推动我国军队的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国防支出持续增加的现状下,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及各年公布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整理 (3)民营企业进入军用特种电缆领域受到政策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为加强国防工业及科技发展、扩大军工开放、促进公平竞争,自 2005年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陆续出台系列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意见、指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明确指出,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加快军品装备采购制度、军品价格等改革。目前已有全信股份(300447.SZ)、文峰光电、通光线缆(300265.SZ)和芜湖航天特种电缆厂股份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进入军工(及航空航天)线缆领域,与行业内一批国有企业,如:天津六 0九电缆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等展开竞争与合作。 2、行业发展趋势 (1)行业集中度有望提高,特种电缆成为线缆行业转型着力点 1)线缆行业集中度有望提高,未来行业整合及技术提升空间较大 当前,我国电线电缆行业规模居全球第一,整体呈现出企业数量多、集中度低的特点,多数企业规模较小、产品单一且多集中在民用通用线缆领域,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未来,随着我国电线电缆行业的调整进入深化发展期,市场上的生产企业逐渐由低端无序竞争向高端产品领域合理有序发展,预计未来市场上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优化,生产资质齐全、实力雄厚的行业领先企业可凭借着技术、品牌与资金优势,通过产业并购、品质提升等方式,占据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将不断提升,同时也利用其资金优势不断尝试进入军用特种线缆领域。 2)特种电缆成为线缆行业转型着力点 现阶段国内电线电缆行业的发展面临着结构失衡的问题,即普通低端电线电缆竞争激烈,而高端产品(包括特种电缆)则供给不足。相对于普通电缆,特种电缆具有技术含量高、适用条件较严格、附加值高等特点,具有更优越的特定性能,目前主要由少量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国内领先企业占据。随着科技的进步、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的大力发展,以及国防军工领域等对电线电缆的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为特种电缆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特种电缆的发展是电线电缆行业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着力点。 (2)在国防军工全面发展的推动下,军用特种线缆规模将持续增加 军用特种线缆产品应用范围较广,航天领域配套应用于火箭、卫星发射、载人航天器等;航空领域配套应用于战斗机、预警机、直升机、教练机、运输机等;军工电子及兵器领域配套应用于机载/车载电子设备、雷达、电子对抗系统、坦克及导弹;舰船领域配套应用于驱逐舰、护卫舰、航空母舰等大型水面战斗舰船等。随着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将进一步提速,我国国防军工行业景气度有望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为军用特种线缆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军用线缆产品下游需求变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 2025年军用线缆产品市场规模为75.56亿元,较2024年增长8.38%;其中,本土企业军用线缆销售金额49.01亿元,较2024年增长10.16%。随着我国国防支出稳步增长,实战化军事训练持续深化,军工装备不断升级换代,军贸也向中高端领域加速转型,为军用特种线缆提供了坚实的需求支撑。同时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催生大量高性能特种线缆需求,多重因素推动下,特种线缆下游市场需求将持续稳步增长。预计未来三年军用特种线缆行业市场规模增长至101.54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35%;本土企业销售额达到77.3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6.45%,军工电线电缆的国产化率也将从 2024年的约63.81%稳步提升至2028年的约76.21%,为发行人收入的增长提供了较强的需求支撑。 1)国防预算稳定增长,军工行业景气度持续向好 我国的国防支出预算稳定增长,2026年中央国防预算增至 19,095.61亿元,同比增长 7.00%,增长率连续五年 7%以上,充足的国防预算为推动我国军队的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2025年作为“十四五”收官之年,十四五期间受行业影响的积压订单执行,推动军工企业收入和利润增长。2026年作为“十五五”开官之年,一方面将延续完成“十四五”积压订单,另一方面“十五五”新规划将下达新订单,订单的持续释放将带动军工行业景气度向好。2025年 10月,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推进国家安全体系现代化、确保如期实现 2027年建军百年目标。 2)实战化军事训练持续深化,为行业需求提供核心支撑 近年来,为适应现代战争形态演进及提升国防实力,我国军事训练向实战化、联合化、高强度方向深入推进,直接带动了武器装备、配套系统及消耗品的需求增长。 ①军事演训频次与规模显著提升 国防部在 2023–2025年多次表示“全军部队大抓实战化军事训练,演习演练强度、难度、频次持续增加”,多军兵种联合演训已成为常态,部队常年保持较高战备水平。常态化、高强度的演训活动,必然导致对主战装备、训练保障装备及相关配套产品的消耗、维护和升级需求保持在活跃水平。 ②训练内容向高对抗、高损耗方向演进 当前,实兵对抗演习普遍设定复杂战场背景与环境,全面检验部队实战能力。 例如,空军“红剑”系列演习已实现“全体系、全要素、全流程”对抗;陆军合成部队考核也强调临机导调、随机应变。此类高度贴近实战的训练模式,大幅提升了弹药、航材、电子元器件等消耗品及专用装备的使用与更新频率,推动了相关产品需求的系统性增长。 ③战备建设常态化支撑长期需求 国防建设强调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并推动战备工作由应急响应向常态运行转变。高水平的常态战备,对装备的完好率、在航率以及战备物资的储备规模、轮换更新效率提出了稳定且长期的要求,从而为装备保障、器材供应及相关服务创造了持续的市场需求。 3)全球百年变局激荡,军贸市场带来武器装备产业增量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格局深刻调整,全球安全环境的复杂化直接刺激了防务需求的系统性增长。以美国及其盟友为代表的多个国家已公开宣布提升军费预算,北约也持续敦促成员国增加军事支出,根据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SIPRI)数据,2024年全球军费开支再创新高达到2.72万亿美元,在此背景下,为国际军贸市场注入了持续动力。 在全球军贸格局深度重构的背景下,中国正从传统的“区域性装备供应方”加速向“全球中高端防务解决方案提供者”转型。根据 SIPRI和东吴证券研究所统计数据,2024年中国军贸出口量已达 7.2千万 TIVs,稳居全球第四位,占全球市场份额约 6%。我国军贸出口正从中、低端产品领域快速迈入高端产品领域,军贸市场具有更大的市场空间,更高的军品利润,更短的产品研制周期,军贸将会大大支持相关军工企业的成长格局和规模。 4)军工装备的持续升级,军用特种线缆规模将持续增加 根据我国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目标,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国防开支将继续保持适度稳定增长,航天、航空、舰船、兵器、电子信息、核工业等军工领域对军用特种线缆、光电组件等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具体表现为军机、无人机、导弹、航母和水下装备等武器装备的需求,以及今后新型及升级换代装备的持续研制、定型与量产,将对更高性能、更高可靠性的电缆及组件提出升级需求。 ①军机:先进军机规模化列装 中国空军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同时拥有两款隐形战斗机(歼-20、歼-35A)的国家,歼-35是系列战机,是具有多种改型、多种用途的系列产品,未来可作为航母舰载机和用于出口,从总量上,我军目前歼击机远低于美军;从存量结构上,我国四代机数量较少,二代机占比仍然较高。近年来我国众多先进航空装备陆续列装,相关装备已纷纷进入批产阶段,国防建设需求强劲拉动带动产业链企业持续高增长。
此外,军用飞机主机厂正处于军贸突破的关键窗口期。长期以来,高端战斗机出口被美俄法等国垄断,但近年来地缘政治扰动与西方产能瓶颈显著削弱其履约能力,中国新一代外贸型战机凭借成熟航电系统、优异中低空机动性能、适配多源武器接口及较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已获得多个友好国家认可。海外用户在形成初始作战能力后,往往持续采购同平台改进型号或配套装备,形成长达十数年的“服役-维护-升级”生命周期绑定,为主机厂提供稳定复购基础,我国战机出口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空间。 ②无人机:未来先进空中作战力量的主战装备 无人机具有人员零伤亡、作战性能优越、成本低等显著特点,已经逐步成为现代战争不可或缺的重要武器平台,所执行的任务已从空中侦察、战场监视和支援有人驾驶战斗机向压制敌方防空系统、实施快速地面打击和导弹防御等领域扩展,正在逐步实现从辅助作战手段向基本作战手段的跨越,无人机已成为各国武器装备发展的重点之一。 无人集群作战已成为现代战场的颠覆性力量。从“蜂群”无人机到地面无人战车再到海上无人艇,多域无人平台通过低成本、高冗余、强协同特性,有效破解高价值目标防护难题。我国在无人系统领域已形成完整产业链,尤其在飞控算法、集群智能决策抗干扰数据链等核心环节取得突破。近年来多次联合演习中,无人平台承担侦察引导、电子压制、精确打击甚至自杀式突防任务,实战价值获军方高度认可。目前中国中大型军用无人机装备数量与美国相比仍有不小差距,未来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军贸无人机龙头中无人机和航天彩虹在其 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蒂尔集团在《世界军用无人机系统市场 2024/2025年概况与预测》中称未来十年全球在军用无人机方面的研发和采购开支预计将从 2025年的 149亿美元增至 2034年的286亿美元。根据恒策咨询的统计及预测,全球军用无人机市场年复合增长率 (CAGR)为 5.7%(2024-2030年)。根据行业预测,中国中大型军用无人机装 备数量较世界发达国家仍有 5-8倍差距,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无人机业务高质量发 展提供了需求保障。 ③导弹:强耗材属性,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导弹是现代战争主要耗材,随着我国实战化训练推进,市场有望快速增长。 导弹应用平台包括空基、陆基、海基三大类,导弹也相应分为空基导弹、陆基导 弹、海基导弹等。当前我军装备正处于由机械化向信息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导弹 以其高突防力和低可探测性成为现代战争的第一波次有效攻击手段,且在部分应 用场景中可用武器系统仅有导弹,具有高度的不可替代性。空基、陆基、海基导 弹被广泛应用于空军歼击机、轰炸机,海军舰艇、潜艇,陆军坦克、单兵等武器 平台。 精确制导弹药是军贸弹性最大、兑现最快的细分赛道。与平台类装备不同, 弹药属于典型高消耗品,在高强度演训或实战环境中使用频次极高,且无法通过 模拟完全替代当前全球冲突形态日益呈现“低成本、高精度、分布式”特征,巡 飞弹、制导火箭弹空地/反辐射导弹等产品需求激增。中国空空导弹虽然在国际 军贸市场中拥有一定的认可度与竞争力,但与美国导弹出口还存在不小差距。 数据来源:SIPRI,民生证券研究院整理 ④航空母舰与水下装备:我国海军攻防能力建设需求迫切 随着我国国家实力的提升和经济的发展,海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重点领域海事队伍将按照近海防御、远海护卫的战略要求,逐步实现近海防御型向近海防御与远海护卫型结合转变。虽然近年来我国驱逐舰、护卫舰和潜艇等舰艇的数量和质量都在快速提升,航母也已开始列装我国重点领域海事队伍,但我国目前重点领域海事队伍力量与世界传统重点领域强国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国重点领域海事队伍仍有大量更新换代驱逐舰、护卫舰、潜艇以及建造大型舰船的需求。 单位: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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