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1 会 议 议 程 ......................................................... 2 会 议 须 知 ......................................................... 3 议案1:关于修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4 议案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由于股东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股东会上发言。主持人可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最新内容,结合公司整合实际情况,拟对《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修订原因或依
据 |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 |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 公司名称统一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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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
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
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联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
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自
2023年2月17
日起施行,
2025年3月27
日修正发布。
2020年2月14
日发布的《上
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3号)已废
止。
《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
则》自2025年
6月15日起施
行,2022年1
月5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15
号)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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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
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
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 | 根据《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第二
条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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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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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
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
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
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
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对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2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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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
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
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
…… | 第三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
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放、管
理、使用、变更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
定。
……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2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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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4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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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
理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授权经
营管理层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放
第五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
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授
权经营管理层审慎选择商业银
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6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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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
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
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
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
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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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
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 | 第六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7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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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
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
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
守本制度,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3条进行
修订。新增子
公司管理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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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第九十二条 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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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便利。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
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
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
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 6.3.8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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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
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
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
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
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每半年度、年度向董
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
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
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
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
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每半年度、年度向董
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根据业务实际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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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
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
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
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
异常的情形。 | 第十三五条 募投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
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
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
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
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9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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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
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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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
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
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十四六条 公司将募集
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
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暂时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
(四)变更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存
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
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第 6.3.11条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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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
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 | 第十五七条 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
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
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12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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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
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
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
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
施置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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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
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
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
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
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
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
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
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第 6.3.23条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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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
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 第十六十九条 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
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
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
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13条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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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
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
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
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可以
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
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
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
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
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
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
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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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 第十七二十条 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披露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14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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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
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现金管理
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
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可能
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
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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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
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
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
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 第十八二十一条 公司以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临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
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
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就募集
资金全部归还后情况及时公
告。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第 6.3.15条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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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 |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 | 原《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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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
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引第1号--规
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第6.2.23
条内容,已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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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
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
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
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
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
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原《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
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第6.2.23
条内容,已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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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
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
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原《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
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
订)》第6.2.22
条内容,已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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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
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 第二十二二条 单个募投
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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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
事会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
及披露义务。 |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21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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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
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
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
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
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保荐人、监事会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
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
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22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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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
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
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
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 |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
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
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募投项目
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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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
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
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
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推进的情形、预计
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
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情况。 | 6.3.10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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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方式;
(四)境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
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
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
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
人的意见。 |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属于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应当由
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改变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
(三)变更改变募投项目
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境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
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
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
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
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
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第 6.3.16条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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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变更的,不视为对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
因及保荐人的意见。由董事会
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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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
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
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
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
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
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
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
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18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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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
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
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
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
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
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
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境内上市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
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
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
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
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
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
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境内上市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17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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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披露。 | 进行披露。按照境内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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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
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
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
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
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
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
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
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境内上市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
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除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
换的除外)除募投项目在公司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
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形外,公司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
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
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
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
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
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
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20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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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
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
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
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
6.3.24条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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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
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境内上
市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审议
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
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
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
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
在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网站一
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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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资金运营部
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
…… | 第三十一条 资金运营部
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
涉及子公司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的,按照外部监管规定由
子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6.3.25条进行
修订,加入子
公司相关管理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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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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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境内上
市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核
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
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
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
意见;
(八)境内上市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
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
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 调查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
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
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
向境内上市证券交易所提交一
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
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
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
理的情况(如适用);
(五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
况(如适用);
(六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如适用);
(七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
结论性意见;
(八十)境内上市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
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
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 —规范运作》
第 6.3.25条
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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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
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
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
要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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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
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
取的措施。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
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
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
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 与前述监管表
述保持一致。
取消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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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
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募集资金
使用和管理。如有违反本办法
情形发生的,视具体情况参照
公司《违规处罚及合规问责管
理办法》等内部制度进行问责、
惩处。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报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予以查处。 |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
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募集资金
使用和管理。如有违反本办法
情形发生的,视具体情况参照
公司《违规处罚及合规问责管
理办法》等内部制度进行问责、
惩处。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报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予以查处。 | 因公司合并,
相关制度涉及
重新修订或名
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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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原《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国
联证发〔2022〕196号)同时废
止。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原《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国
联证发〔2022〕196〔2025〕15
号)同时废止。 | 旧制度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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