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60131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20:15:4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人保: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关键审计事项: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
(一)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计量 
于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用保费分 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 账面余额合计为人民币约7,814亿 元,占总负债的48.61%。 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 到期责任负债评估需要管理层对保 险合同计量方法的适用性、责任单 元的确定及未来不确定的现金流量 等方面作出重大判断及估计。 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 到期责任负债的计量需要运用复杂 的精算模型,并需要管理层在设定 假设时作出重大判断和估计。精算 模型中使用的主要假设包括死亡 率、发病率、退保率、折现率、费 用假设、赔付率、保单红利假设及 非金融风险调整等。 由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 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计量涉及管理 层运用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我们 将其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披露参见财务报表附注三、 20“保险合同”,附注四“运用 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及 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 定因素”–“履约现金流量的估 计”,附注七、24“保险合同及 分出再保险合同”。我们在内部专家的协助下,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主 要包括: ? 复核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未采用 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相 关的会计政策。 ? 了解、评估并测试了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 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 和执行的有效性,包括主要假设的设定与批准、 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 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相关的信息系统 及其一般控制、系统间数据传输和计算等流程相 关的内部控制。 ? 评估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 负债计量所使用的主要判断和假设的合理性。 ? 评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用保费 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评估方法 的适当性,选取主要典型保险产品、合同组,独 立计算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 任负债,并与管理层的结果进行了比对。 ? 测试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 负债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 性。 ? 分析报告期间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 到期责任负债的变动,以及假设变更对未采用保 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影响, 以评估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 任负债的总体合理性。

关键审计事项: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
(二)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的计量 
于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保费分配 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账 面余额合计为人民币约2,178亿 元,占总负债的13.55%。 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 生赔款负债的计量需要管理层在选 取模型和设定假设时作出重大判 断,包括对预期赔付率和未来赔付 发展的判断。 由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 已发生赔款负债的计量涉及管理层 运用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我们将 其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相关披露参见财务报表附注三、20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保险合同”,附注四“运用会计 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及会计 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 素”–“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 附注七、24“保险合同及分出再保 险合同”。我们在内部专家的协助下,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主 要包括: ? 复核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采用 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计量 相关的会计政策。 ? 了解、评估并测试了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 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 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包括主要假设的设定与批 准、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与采用保费分配 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计量相关的信 息系统及其一般控制、系统间数据传输和计算 等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 ? 评估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 负债计量所使用的主要判断和假设的合理性。 ? 评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保费 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的评估方 法的适当性,将独立建模的分析与计算结果与 管理层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 款负债的计量结果进行了比对,以评估其总体 合理性。 ? 测试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 负债评估过程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 ? 分析报告期间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 发生赔款负债的变动,以及假设变更对采用保 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生赔款负债的影 响,以评估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的已发 生赔款负债的总体合理性。

关键审计事项: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三层级金融资产的估值 
于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划分为第三层 级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 账面余额为人民币约897亿元,占 总资产的4.42%。 由于划分为第三层级的以公允价值 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采 用了估值模型和非可直接观察的参 数及假设。这些估值涉及管理层的 重大判断,我们将其识别为关键审 计事项。 相关披露参见财务报表附注四“运 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 及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 确定因素”–“利用估值方法确认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附注十一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 层级”。我们在内部专家的协助下,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主 要包括: ? 了解、评价并测试了管理层对投资估值流程实施 的内部控制,包括对基于模型的计算所采用的假 设与方法的确定和批准,对内部自建估值模型的 数据完整性和数据选择的控制,以及管理层对外 部数据供应商提供的估值参数进行复核的控制。 ? 根据行业惯例和估值原则,评估了估值模型所使 用的方法。 ? 将估值模型中采用的假设与适当的外部第三方定 价数据(如:公开市场股价和中债收益率等)进 行比较。 ? 针对选取的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对管理层 评估结果进行独立复核。
财务报表附注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一、 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于1996年8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东河沿路69号。本公司的前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中国政府于1949年10月成立的国有企业。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4月27日,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1-13层。


2009年6月23日,经财政部及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保监会”)联合批复财金[2009]48号文件《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的批复》,原则同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申请由财政部作为独家发起人,整体改制变更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4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向财政部提交《关于申请批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09]67号),拟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进行的资产评估的评估结果,总资产评估值人民币545.27亿元,净资产评估值人民币427.50亿元,按照71.6%的折股比例折合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股份306亿股,未折入股本部分作为资本公积。由本公司完全继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权益、结构、业务和人员(包括境外分支机构)。


2009年6月30日,财政部以财金[2009]5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核准了上述评估结果。同时,财政部以财金[2009]55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提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同意本公司股份总数306亿股,全部为国家股,由财政部持有。


本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召开创立大会,于9月27日获得原保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1010号),于9月28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财政部和原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的批复》(财金[2012]42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49号)的批准,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于2012年12月7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7号)核准,本公司于2018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一、 基本情况(续)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为(一)投资并持有上市公司、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国家授权或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四)经原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本公司的子公司主要提供综合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从事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6日决议批准报出。


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子公司及部分结构化主体,详细情况参见附注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此外,本财务报表还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 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集团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制定的重要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编制。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集团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于 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 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2.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以及保 险合同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外,本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 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所付出 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 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续)

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 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无论公允价值是可观察到的还是采用估值技术估计 的,在本财务报表中计量和披露的公允价值均在此基础上予以确定。


公允价值计量基于公允价值的输入值的可观察程度以及该等输入值对公允价值计量 整体的重要性,被划分为三个层级:

? 第一层级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 第二层级输入值是除第一层级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 第三层级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3. 会计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其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百万元为单位表示。


5. 财务报表披露遵循的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根据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在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时,本集团主要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在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本集团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支出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6.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其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则调整留存收益。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商誉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指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和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为购买日支付的对价与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在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一项资产确认为商誉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7. 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本集团将进行重新评估。


子公司的合并起始于本集团获得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时,终止于本集团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时。


对于本集团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丧失控制权的日期)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对于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自购买日(取得控制权的日期)起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对于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或吸收合并下的被合并方,无论该项企业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视同该子公司或被合并方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集团的合并范围,其自报告期最早期间期初或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子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按照本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厘定。

本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于合并时抵销。

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股东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对于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或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但没有丧失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核算,调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其在子公司中相关权益的变化。少数股东权益的调整额与支付/收到对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7. 合并财务报表(续)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原有子公司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与原有子公司相关的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


8.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该分类通过考虑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条款等因素根据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确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集团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具体参见附注三、12长期股权投资。


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本集团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集团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0.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外币业务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差额根据非货币性项目的性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外币报表折算

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境外经营的外币财务报表按以下方法折算为人民币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权益除“未分配利润”项目按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所有项目及反映利润分配发生额的项目按交易发生当期平均汇率折算;折算后资产类项目与负债类项目和股东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并计入股东权益。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以“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单独列报。

期初数和上年实际数按照上年财务报表折算后的数额列示。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1.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当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

分类与计量

本集团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本集团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债务工具

本集团持有的债务工具是指从发行方角度分析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工具,分别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

本集团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集团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定期存款、存出资本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本集团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其他债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将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1. 金融工具(续)

金融资产(续)

分类与计量(续)

权益工具

本集团将对其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此外,本集团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于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需计提减值准备。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本集团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本集团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重要的假设和判断列示如下:

(1)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如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 (2)信用风险显著变化的判断标准;
(3)前瞻性信息。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团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集团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1. 金融工具(续)

金融资产(续)

金融资产减值(续)

关于本集团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等披露参见附注九、2(2)信用风险。


本集团将计提或转回的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本集团在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的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对于应收款项,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集团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其余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本集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投资合同负债(列示为应付款项)、其他负债中的其他应付款及应付债券等。该类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

本集团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1. 金融工具(续)

金融负债(续)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本集团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衍生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本集团的衍生工具主要为远期外汇合约和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初始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集团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嵌入衍生工具是同时包含非衍生工具主合同的混合(组合)工具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导致该混合(组合)工具中的某些现金流量以类似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的变动方式变动。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包含的主合同不是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范围内的资产,当且仅当符合下述条件时,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与主合同分拆,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

(1) 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2) 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及 (3) 混合合同不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损益(即,嵌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的衍生工具不予拆分)。

对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本集团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集团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同时本集团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1. 金融工具(续)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集团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12. 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已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以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支付现金取得的,以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含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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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2. 长期股权投资(续)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续)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当期投资收益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集团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联营企业是指本集团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合营企业是指本集团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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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2. 长期股权投资(续)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续)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续)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股东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集团不一致的,按照本集团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本集团与联营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投出或出售的资产不构成业务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但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减值损失的,不予以抵销。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此外,如本集团对被投资单位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则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本集团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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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2. 长期股权投资(续)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续)

本集团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集团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之前,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股东权益变动在丧失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时结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股东权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股东权益全部结转。

本集团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股东权益变动而确认的股东权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13.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本集团投资性房地产主要为非本集团自用的房屋及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而且本集团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故本集团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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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3. 投资性房地产(续)

本集团于会计期间内:(1)将部分自用房屋及建筑、土地使用权转为出租,因此自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转入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2)将部分出租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转为自用,因此自投资性房地产转出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出时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因自用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所产生的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14.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予以确认。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否则,在发生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如下:
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5-60年 3%-5% 1.62%-19.40%
办公、通讯及其他设备 3-11年
0%-5% 8.63%-33.33%
运输设备 4-6年
0%-5% 15.83%-25.00%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本集团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当固定资产处置时或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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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5.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16.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电脑软件等。

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时起,对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


各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下:

使用寿命


土地使用权 30-70年

电脑软件及其他 2-10年


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


17.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在合同开始日,本集团评估该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本集团不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本集团作为承租人

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本集团在租赁期开始日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本集团使用的起始日期。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初始直接费用、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并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本集团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该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本集团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资产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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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7. 租赁(续)

本集团作为承租人(续)

本集团对机动车辆和机器设备和其他资产的短期租赁以及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本集团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集团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本集团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本集团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收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8. 资产减值

本集团对除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集团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于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也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集团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集团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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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19.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


20. 保险合同

20.1 定义与分类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不向保险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被分类为投资合同。


本集团签发的部分投资合同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投资者有权且预期将收到基于特定投资资产池回报可能产生的由本集团相机决定的重大额外收益,作为不由本集团相机决定的收益的补充。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此类投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本集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本集团将签发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定义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
(1) 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
(2) 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 (3) 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合同签发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对应的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等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除另有明确说明外,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提及的保险合同泛指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以及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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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2 保险合同的合并和分拆

本集团基于整体商业目的而与同一或相关联的多个合同对方订立的多份保险合同,将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以反映其商业实质。


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组成部分的,本集团将下列组成部分予以分拆:
(1)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 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与投资成分相关的合同条款符合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定义的,适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保险合同经上述分拆后的剩余组成部分,适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本集团对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制定了拆分规则,通过识别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确认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本集团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时,未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20.3 保险合同的分组

本集团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合同组合。对于同一合同组合,按照获利水平、亏损程度或初始确认后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可能性等,作进一步细分。除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外,本集团每一个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1) 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如有);
(2) 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如有); (3) 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如有)。


本集团将同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

(1) 初始确认时存在净利得的合同组(如有);
(2) 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如有)。


本集团不将签发或分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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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4 保险合同的确认

对于本集团签发的保险合同

本集团以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签发的合同组:

(1) 责任期开始日;
(2) 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本集团实际收到首付款日;
(3) 发生亏损时。


对于本集团分出的再保险合同

本集团以下列时点中最早的时点确认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1)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责任期开始日;
(2)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合同组时。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出成比例责任的,本集团以下列时点中最早的时点确认该合同组:

(1)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责任期开始日和任一对应的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点中较晚的时点;
(2)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合同组时。


20.5 保险合同的计量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是指因销售、核保和承保已签发或预计签发的合同组而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对应合同组合的现金流量。


履约现金流和合同边界

履约现金流量包括下列各项:

(1) 与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
(2) 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
(3) 非金融风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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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5 保险合同的计量(续)

履约现金流和合同边界(续)

非金融风险调整,是指本集团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不考虑本集团自身的不履约风险。


本集团采用合同边界这一概念确定计量保险合同组时应考虑的相关现金流。保险合同组的计量中包括该组内每一项合同在合同边界内的所有未来现金流,不包括保险合同边界之外的预期保费或预期赔付确认的负债或资产。


与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关的方法和假设详见附注四。


非保费分配法

初始计量

本集团以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


本集团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合同服务边际,是指本集团因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本集团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以下各项之和,包括:履约现金流量、在该日终止确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如有)以及其他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及在该日发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上述各项之和反映为现金净流入的,本集团将其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反映为现金净流出的,本集团将其作为首日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计量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未到期责任负债与已发生赔款负债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未到期责任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保险合同组的、与未到期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当日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已发生赔款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保险合同组的、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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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5 保险合同的计量(续)

非保费分配法(续)

后续计量(续)

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

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各项调整后予以确定:

(1) 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2)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计提的利息,计息利率为该合同组内合同确认时、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现金流量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利率;
(3) 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以及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除外;
(4)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如有);
(5)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


本集团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据此对根据上述(1)至(4)项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保险服务收入。


与当期及过去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按照下述规定确认进当期损益:
(1) 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
(2) 因当期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后续变动额,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
(3) 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时,不得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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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5 保险合同的计量(续)

非保费分配法(续)

后续计量(续)

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

本集团按照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估计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


浮动收费,是指本集团因代保单持有人管理基础项目并提供投资相关服务而取得的对价,等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减去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履约现金流量。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调整后予以确定:

(1) 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2)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但主要除外情形如下: (I)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减少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
(II) 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增加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3) 与未来服务相关且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主要除外情形如下:
(I) 该履约现金流量的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 (II) 该履约现金流量的减少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4)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如有);
(5)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


本集团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上述(1)至(4)项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保险服务收入。


亏损保险合同组的计量

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发生首日亏损的,或合同组合中的合同归入其所属亏损保险合同组而新增亏损的,本集团确认为亏损部分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亏损保险合同组的保险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其履约现金流量。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5 保险合同的计量(续)

非保费分配法(续)

亏损保险合同组的计量(续)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组在后续计量时发生亏损的,本集团确认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1) 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发生变更,导致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
(2)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其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减少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

本集团将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变更所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以及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增加额,减少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冲减当期保险服务费用;超出亏损部分的金额,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


本集团将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变更所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以及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减少额,确认为新增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本集团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将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亏损部分和其他部分。需要分摊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包括: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分摊至亏损部分的金额不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保费分配法

对于本集团签发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分保险合同组,本集团自初始确认时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合同组的计量:

(1) 本集团能够合理预计采用简化处理法与根据前述规定计量合同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结果无重大差异。

(2) 该合同组内各项合同的责任期不超过一年。


初始计量

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合同组时,初始确认时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已收保费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5 保险合同的计量(续)

保费分配法(续)

初始计量(续)

对各项合同初始确认时的责任期均不超过一年的合同组,本集团未选择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发生时将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等于期初账面价值加上当期已收保费,减去当期发生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加上当期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金额和针对融资成分的调整金额,减去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的金额和当期已付或转入已发生赔款负债中的投资成分。


本集团按照合同组内各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对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


本集团将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在扣除投资成分并根据上述规定对融资成分进行调整后,分摊至当期的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本集团随时间流逝在责任期内分摊经调整的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

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或后续计量存在亏损时,本集团将该日与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超过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作为亏损部分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于后续期间,除非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组不存在亏损,否则本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亏损部分为与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与不包括亏损部分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本集团根据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计量已发生赔款负债。本集团相关履约现金流量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


20.6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计量

非保费分配法计量的分出再保险合同

本集团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是指本集团为在未来获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产生的净成本或净利得。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保险合同(续)
20.

20.6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计量(续)

非保费分配法计量的分出再保险合同(续)

本集团根据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的风险,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


本集团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下列各项之和:

(1) 履约现金流量;
(2) 在该日终止确认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
(3) 在该日发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4)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


本集团将上述各项之和所反映的净成本或净利得,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净成本与分出前发生的事项相关的,本集团将其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之和对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与未到期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当日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摊回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


对于签订时点不晚于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时点的分出再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对应的亏损合同组或者将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归入合同组而确认损失时,根据下列两项的乘积确定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
(1) 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的亏损;
(2) 预计从分出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的比例。


本集团按照上述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调整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同时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对分出再保险合同组进行后续计量时,调整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以反映对应的保险合同亏损部分的变化,调整后的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团预计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的保险合同亏损部分的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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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6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计量(续)

非保费分配法计量的分出再保险合同(续)

本集团资产负债表日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各项调整后予以确定:

(1) 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2)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计提的利息,计息利率为该合同组内合同确认时、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现金流量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利率;
(3) 对于订立时点不晚于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时点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将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归入合同组而确认亏损时计算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以及与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无关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转回;
(4) 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分摊至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且不调整其合同服务边际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而导致的变动除外;
(5)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如有);
(6) 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


本集团按照获取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据此对根据本条(1)至(5)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


保费分配法计量的分出再保险合同

本集团对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分出再保险合同组与上述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采用相同原则。

本集团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组时,计算的亏损摊回金额调整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0.7 保险合同的终止确认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履行、取消或到期而解除的,本集团终止确认保险合同。


20.8 列报

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

本集团签发的保险合同组合(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的,列示为保险合同资产,为贷方余额的,列示为保险合同负债;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0. 保险合同(续)

20.8 列报(续)

保险服务收入

本集团按照保险合同组,减记未到期责任负债,同时计入保险服务收入。报告期内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金额反映转让的已承诺服务的模式,并反映本集团预期因提供这些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保险服务收入由“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变动相关的金额”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两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与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变动相关的金额:

(1) 当期发生的与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有关的保险服务费用,按报告期初预计金额计量,不包括:
(I) 与亏损成分相关的金额;
(II) 投资成分偿还金额;
(III) 代扣代缴流转税(如增值税);
(IV)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
(V) 与非金融风险调整相关的金额;
(2) 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不包括:
(I) 确认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的金额;
(II) 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动;
(III) 分摊至亏损部分的金额;
(3) 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4) 其他,如与未来服务不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等;

保险获取现金流的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随时间流逝进行系统摊销,计入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保险服务费用,同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以反映该类现金流量所对应的保费的收回。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保险合同组,本集团基于时间流逝在合同组保险责任期间确认保险服务收入。


保险服务费用

保险服务费用包括如下各项:

(1) 已发生赔款(投资成分除外)及其他相关费用;
(2)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
(3) 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的变动;
(4) 亏损部分的确认及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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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保险合同(续)
20.

20.8 列报(续)

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本集团因当期获取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导致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额,确认为分出保费的分摊;因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摊回、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变动额导致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后续变动额,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本集团将预计从再保险分入人收到的不取决于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的金额,作为分出保费的分摊的减项。本集团在确认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时,不包含分出再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本集团将预期支付的保费分摊至每个保险合同服务期,方法如下:

(1) 基于时间的推移在合同组保险责任期间确认分出保费的分摊; (2) 如果风险在保险责任期内预期释放的方式与时间的推移存在重大的差异,则以摊回保险服务费用预期发生的时间作为分摊的基础。


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由如下事项导致的保险合同组账面金额的变动组成:
(1) 货币时间价值及其变动的影响;
(2) 金融风险及其变动的影响。


本集团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在合同组剩余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计入各个期间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其与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0.9 中期财务报表的选择

对于中期财务报表中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作出的相关会计估计处理结果,本集团选择在本年度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并一致应用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内的合同组。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1.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是指本集团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金[2013]129号”)的相关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自留保费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保费准备金

根据财金[2013]129号规定,本集团按照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一定比例计提保费准备金,具体的比例区间如下:

农业保险类别 计提比例

种植业保险
2% - 8%
养殖业保险
1% - 4%
森林保险
4% - 10%

当保费准备金的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利润准备金

当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相关监管条件,本公司之子公司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22. 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本集团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团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本集团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本集团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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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2. 职工薪酬(续)

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当雇员已提供服务使其有权利获得设定提存计划的供款时,相关设定提存计划支付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本集团的设定提存计划主要是根据政府统筹的社会福利计划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设立的企业年金。本集团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年金计划供款。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本集团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在每个年度报告期末执行精算计量。

重新计量的精算利得和损失会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其发生的当期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上述精算利得和损失不得重分类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过去服务成本于计划修订时于当期损益中确认。利息支出按期初对受益计划设定的折现率计算。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划分为下列组成部分:
(1) 服务成本(包括过去服务成本和精算利得和损失);
(2) 设定受益计划负债的利息支出;及
(3)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负债所产生的变动。

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本集团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23. 预计负债

除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及承担的或有负债之外,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集团,同时有关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本集团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计量。如果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则以预计未来现金流出折现后的金额确定最佳估计数。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4. 收入

保险服务收入

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相关会计政策已于附注三、20保险合同中披露。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集团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提供服务和劳务收入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5.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对于本集团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政府补助根据相关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补助对象性质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本集团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集团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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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6. 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某些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情况下所有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但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集团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与商誉的初始确认相关的,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集团确认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集团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只有当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本集团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相关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除与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股东权益的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股东权益,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外,其余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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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续)

26. 所得税(续)

所得税的抵销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本集团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本集团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27. 一般风险准备

本集团内从事金融业的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需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从事保险业务的子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弥补累计亏损后)的10%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28.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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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四、 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及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本集团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作出的以下重要判断、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产生了重大影响:

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过程中须对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金额作出合理估计,该估计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本集团计量保险合同组时包含该合同组边界内的所有未来现金流量,并调整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


计量这些现金流量所需要的主要计量假设如下:

折现率

本集团对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以无风险收益率曲线为基础,采用自下而上法确定不同产品的折现率。


人民币保单的即期折现率假设具体如下:

2025年 2024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即期折现率
1.35%-4.70% 0.83%-4.80%

死亡率及发病率假设

本集团根据实际经验、市场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死亡率、发病率等。

死亡率假设是基于本集团以往的死亡率经验数据,对当前和未来预期的估计以及对中国保险市场的了解等因素,并参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确定的。发病率假设是基于本集团产品定价假设及以往的发病率经验数据、对当前和未来预期的估计等因素确定。死亡率及发病率假设受国民生活方式改变、社会进步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退保率假设

退保率假设按照保单年度、产品类别和销售渠道不同而分别确定。退保率假设受未来宏观经济及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费用假设

本集团根据费用分析结果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费用假设。未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本集团在确定费用假设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费用假设主要分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假设和维持费用假设。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四、 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及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续)


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续)

保单红利假设

本集团根据系统合理方法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保单红利假设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预期赔付率和未来赔付发展

本集团计算已发生赔款负债所使用的主要假设为预期赔付率和未来赔付发展。各计量单元的预期的赔付率和未来赔付发展以本集团的历史赔款进展经验和赔付水平为基础,并考虑核保政策、费率水平、理赔管理流程等公司政策的调整及宏观经济、监管、司法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


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使用的方法

非金融风险调整系指本集团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由于风险调整反映的是对不确定性的补偿,因此需要估计因风险分散而获益的程度以及预期有利和不利结果,以体现本集团的风险规避偏好程度。本集团单独进行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与所有其他估计分开。


本集团下各主体非金融风险调整比例根据置信水平法、资本成本法等方法确定,置信区间为75%-85%(2024年:75%-85%)。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四、 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及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续)

对被投资企业重大影响的判断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已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当以下的一个或多个指标存在,本集团需要确定是否实施重大影响,即使直接和间接通过子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少于百分之二十:

(1) 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同等的治理机构中拥有代表;
(2) 参与政策的制定,包括股息和其他分配的决策参与;
(3) 和被投资单位间的重大交易;
(4) 管理人员的交换;或
(5) 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


如果本集团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将对此作为联营企业核算;否则,将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对于某些被投资单位,虽然本集团持有的表决权少于百分之二十,但本集团对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派有代表并参与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因此本集团认为依然拥有重大影响力。


结构化主体的合并

本集团发起设立某些结构化主体,并依据合同约定担任该等结构化主体的管理人;同时,本集团可能因持有该等结构化主体的部分份额而获得可变回报。此外,本集团也可能持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起并管理的结构化主体。判断是否控制结构化主体,本集团主要评估其所享有的对结构化主体的整体经济利益(包括直接持有产生的收益以及预期管理费等)以及对结构化主体的决策权范围。


联营企业的减值评估

本集团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有客观的迹象表明存在减值。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账面金额可能无法收回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评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大于未来可收回金额,即存在减值,可收回金额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在评估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时,本集团需评估持续持有该投资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选用恰当的折现率对相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四、 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及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续)

利用估值方法确认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本集团运用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包括运用现金流量折现分析、期权定价模型或其他适当的估值方法,例如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


对于现金流量折现分析,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是基于现行市场信息及适用于具有相似收益、信用质量及到期特征的金融工具的比率所作出的最佳估计。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受到经济状况、特定行业的集中程度、工具或货币种类、市场流动性及对手方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折现率受无风险利率及信用风险所影响。因此管理层对估值技术中的贴现率和流动性折扣作出估计。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层级于附注十一、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公允价值层级中披露。


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其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中使用了复杂的模型和大量的假设。这些模型和假设涉及未来的宏观经济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行为。附注九、2(2)信用风险一节具体说明了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使用的参数、假设和估计技术。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涉及许多重大判断,例如 :
(1) 判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标准;
(2) 选择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适当模型和假设;
(3) 在计量预期信用时确定需要使用的前瞻性情景数量和权重;及 (4) 为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进行金融工具的分组,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项目划入一个组合。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五、 税项

本集团中国境内业务应缴纳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企业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25%计缴。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后的余
额,销项税额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计算。适用税率主要为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1%至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3%至5%计缴。

注1:本公司之子公司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的部分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本公司一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18号)及《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的相关规定,本集团开展的部分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一子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25年度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六、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 集团构成情况

本公司所有权及表决权比例
主要经营地 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被投资单位名称 及注册地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业务性质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取得方式
68.98% - 68.9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 北京 人民币22,242百万元 各种财产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 设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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