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300284):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6-057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5% 持股 以上股东符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心16 5% 享迎水晋泰嘉裕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以上股东王军华及其一致行动6 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10 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符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心享迎水晋泰嘉裕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16号基金”)、持股5%以上股东王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6号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10号基金”)计划在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6年7月3日—2026年10月2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00万股、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均为0.9502%),具体内容详见该公告。 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 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符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迎水16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141,361,470股减少至138,361,470股,持股比例从11.1940%减少至10.9565%,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具体内容详见该公告。 公司于2026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迎水6号基金、迎水10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 107,384,750股减少至100,384,750股,持股比例从8.5035%减少至7.9492%,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具体内容详见该公告。 公司于今日收到符冠华先生、王军华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未实施的计划减持股份数量自动作废。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符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王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1.股东符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况
根据符冠华、王军华与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实集团”)及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作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方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符冠华、王军华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及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之确认函》,关于表决权放弃有关约定如下:(1)在满足前述相关协议及《确认函》所述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符冠华、王军华分别放弃所持7,500万股、5,100万股股票的表决权时间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事项之日(2021年1月22日),止于珠江实业集团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 (2)符冠华、王军华有权在约定的部分表决权放弃承诺期限内优先转让已放弃表决权股份,并约定若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被放弃表决权股份,因受让方是特定主体,符冠华、王军华将在珠实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前提下,增加放弃同等数量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份的表决权,以确保被放弃表决权股份的数量在该等转让完成时不少于其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放弃表决权的最初股数7,500万股、5,100万股(符冠华、王军华在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转让的部分相应扣减),但珠实集团事先书面同意符冠华、王军华无需进行前述增加放弃表决权的行为的除外。 (3)尽管有上述约定,如果接受符冠华、王军华通过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所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在该等转让之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转让被放弃表决权股份,那么被放弃表决权股份的数量将在该等转让完成时相应减少(即被放弃表决权股份将减去该等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该等转让所涉及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董秘部(现更名为“证券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未减持的数量自动作废。 3.符冠华先生、王军华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备查文件 股东符冠华、王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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