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食品(002481):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19:56:36 中财网
原标题:双塔食品: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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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Lawyer法律意见书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九齐非诉字第32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法
律意见。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 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 的,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即2026年9月16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JQLawyer法律意见书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下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24日。根据公司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4,41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90%。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验证身份。

经过认真审查和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 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以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 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449,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80%;反对928,80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44%;弃权
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6%。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274,62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5,466,857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2%;弃权179,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6%;反对5,508,657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6%;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861,4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49%;反对5,50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323%;弃权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8%。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274,42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5,467,057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获得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 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JQLawyer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 【刘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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