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19:47:07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钽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将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十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履行的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人数、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
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

(三)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
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协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
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同公司有关部门协调创造条件,在公
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zhqb@otic.com.cn)。

(八)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实施。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
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时,应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
下进行投资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
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在必要时可广泛邀
请相关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
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以免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
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
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
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和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
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
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
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
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由其作出客观
报道。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
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
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或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
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的要求可尽量
安排其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
得到未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开通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
咨询电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
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及时通过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
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
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
司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
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条如果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
投资者关系顾问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
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
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
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尽量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
报告,除投资者主动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善意取得。

第五十五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
则上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
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不以媒体采访及
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
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如果新闻媒体从其他渠道先于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披露了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公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
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
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
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
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包括公司沿革、产业、产品、
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法律
法规、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
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
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4年3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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