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19:47:06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钽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的重大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报告义务
人应当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
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3项和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二)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
易事项;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

(三)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
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本项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第(一)项
的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5.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本项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第(一)项
的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2.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挂牌;
4.公司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发生承诺事项;
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8.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
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其他股东在增持、减持或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前,应将其增持、减持或协议转让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实际增持、减持或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或签署转让协议书后当天通知证券部。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
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并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证券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
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安排指定联络人通过公司OA流程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
文件当面递交或通过OA流程发送至证券部。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
部门、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联络人。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认重大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二)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信息、
提供相关材料;
(三)重大信息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进展情况的,及
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关于重大信息报告的相关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交
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研判事项性质,确定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如涉及则编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证券部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如需),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如需);
(三)重大信息需报送监管机构、深交所的,按内部制度完成审
批流程,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
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出现重
大变化的原因和相关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
整理并准确及时上报的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06年8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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