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00096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 解除其职务。 第二章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 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一)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签署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十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经理层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要求,落实集团公司工作部署; (二)围绕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分析研判宏观形势和企业 状况,积极谋划改进生产经营的策略和方案;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确 保公司年度、任期经营计划和业绩考核指标有效达成; (四)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业务流程,防范化解 风险,促进公司运行效率和管理效能持续提升; (五)组织做好董事会运行和董事履职的支撑保障工作,落实经 理层拟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方案的机制,与董事会成员保持良好沟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向董事会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理层副职协助总经理工作,受总经理委托分管相应 领域的工作,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依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行使相 应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公司的财务体系建设、预算管理、 财务报表管理、财务统计分析、财务监督与考核等公司财务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相关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 建议等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 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经理层副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空缺、不便或者不能委托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一名经理层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不少于半数的经理层成员 到会方可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安排总法律顾问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议题相关的公司本部职能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或者列席。因工作特殊需要,党委书记、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但一般不列席;党委专职副书记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纪委书记可以列席。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具体程序依照公司《经理层工作规则》 执行。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 办法》《决策及授权事项清单》和《总经理决策事项清单》执行。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总经理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 (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 对策; (四)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 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细则条例》和《董事、监事、董秘、经理人员自律守则》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