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00001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07日 16:21:44 中财网
原标题:深粮控股: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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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年 9月 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议案,同意于 2026年 9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6年 9月 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30日下午 3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 9号世贸广场 A座 13楼公司中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志楷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9月 3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6年 9月30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年 9月 30日下午 3: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 2026年 9月 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0,069,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1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17,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0%。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8名,代表股份 4,81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名,代表股份 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7名,代表股份 4,817,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0%。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深粮集团与西丽街道办事处签订〈西丽高铁枢纽及相关工程土地整备项目一期搬迁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一〉等相关文件的议案》; 2.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上述提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 2026年 9月 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深粮集团与西丽街道办事处签订〈西丽高铁枢纽及相关工程土地整备项目一期搬迁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一〉等相关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34,545,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 39,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099%;反对 301,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75%;弃权 39,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26%。

2.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32,48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4%;反对 2,35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7%;弃权 49,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5,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511%;反对 2,35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207%;弃权 49,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1%。

3.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33,880,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5%;反对937,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 6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81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099%;反对 937,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75%;弃权 68,5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5%。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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