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00297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HKCTSTower,4011Shenn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00网址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6年9月3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研发楼B栋2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査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委13 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7,873,8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62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9人,代表股份数4,493,3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21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2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2,367,2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042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35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8,279,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4%。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9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一)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李卫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02选举施慧敏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03选举田天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04选举游道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杨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吴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王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非累积投票议案 3、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议案1、议案2涉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且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相关人员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卫平先生、施慧敏女士、田天胜先生、游道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李卫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903,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7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15,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3937%。 1.02选举施慧敏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84,5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6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6,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1702%。 1.03选举田天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83,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6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95,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1594%。 1.04选举游道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902,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7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14,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3928%。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杨健先生、吴伟先生、王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杨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94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56,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8931%。 2.02选举吴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96,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6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08,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3131%。 2.03选举王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41,876,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65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88,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075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2,269,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15%;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50%;弃权4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3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8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8224%;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15%;弃权4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576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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