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股份(301136):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20:26:47 中财网
原标题:招标股份: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招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9月11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9月12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2026年9月30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会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
区洪园路68号招标大厦A座4楼会议室在董事长张亲议的主持下召
开。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
代表共75人,代表股份合计156,745,189股,占公司总股本
275,204,820股的56.955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3人,代表股份共计156,387,8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6.826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
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72人,代表股份357,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9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4人,代表股份
份10,320,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0%;通过网络投
票72人,代表股份35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累积投票议案: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本次应选举非独立董事5名,候选人为张亲议、吴明禧、林雍
环、苏文土、郑志煌,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2.累积投票议案: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本次应选举独立董事3名,候选人为黄光阳、郑相涵、刘宁,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3.非累积投票议案(普通决议议案):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代为投票;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上述第1项、第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候选人,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当选董事,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第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
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计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累积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
决情况

议案名称候选人得票(股)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5名,采用累积 投票制)张亲议156,407,72710,340,119
 吴明禧156,407,70910,340,101
 林雍环156,407,20910,339,601
 苏文土156,407,20810,339,600
 郑志煌156,407,21910,339,611
表决结果:通过。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累积投票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
情况

议案名称候选人得票(股)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3名,采用累积 投票制)黄光阳146,087,53019,922
 郑相涵146,087,51919,911
 刘宁177,047,87230,980,264
表决结果:通过。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非累积投票议案(普通决议议案):《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薪酬 方案的议 案》表得票156,596,589127,00021,600
 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99.9052%0.0810%0.0138%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10,528,981127,00021,600
表决结果:通过。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
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经 办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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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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