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688120):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6-070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3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7号),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6,080,508股,发行价格23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4,999,88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883,213.1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73,116,674.9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9月24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1643号《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同意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意按照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上述事项已由2026年5月13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募集资金专户的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银号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为“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半导体装备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裴文斐、李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其中,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的协议中对受益人识别、反洗钱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上述条款仅属于程序性补充约定,未改变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通知义务、保荐机构查询监督权等范本项下核心权利义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华海清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晶科启源(昆山)半导体有限公司、华海清科(上海)半导体有限公司和芯嵛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银号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为“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上海集成电路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晶圆再生扩产项目、高端半导体装备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裴文斐、李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其中,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协议中对受益人识别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上述条款仅属于程序性补充约定,未改变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通知义务、保荐机构查询监督权等范本项下核心权利义务。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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