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富士达(603468):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目录 会议议程.................................................................................................2 会议须知.................................................................................................3 议案一:关于补选辛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13日上午8: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金路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股东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三、宣读股东会须知 四、宣读股东会审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选辛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五、推举负责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和监票的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律师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提问和回答。 七、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 九、宣读表决结果及股东会决议 十、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董事、记录人在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记录上签字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 一、本次会议设立股东会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截至股东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加表决和发言。 三、请参加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四、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股东会会务组申请,经股东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 五、股东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股东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议案表决结束后,股东代表可以咨询交流。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后设的“同意”、“反对”、“弃权”、“回避”四项中任选一项,并以画“○”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对于累计投票议案,请填写投票数,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七、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议案一: 关于补选辛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现在任董事为6人。为保障董事会的合规运作,需进行补选,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辛愉女士为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辛愉女士简历如下: 1982年出生,新加坡国籍,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现任职于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截至目前,辛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辛愉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辛建生先生和赵丽琴女士之女。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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