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603068):博通集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068 证券简称:博通集成 公告编号: 2026-043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9年 4月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354号”《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678,38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3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46,058,293.92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3,076,507.3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554号验资报告。 (二)2020年 12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12号”《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非公开对象发行A股股票共11,711,432.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5.00元,共募集资金761,243,08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44,246,764.6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1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97160078801200000984)为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进行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及管理。同时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716007880120000098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勇威、何朝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在其募集资金监管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免除,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丙方产生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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