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341,235股。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21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87,267,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455,608,235.00元。公司股本由387,267,000股变更为455,608,235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8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变更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
券法》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
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
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下列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
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
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人时;
......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
| |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理由。
...... | |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 |
| 第七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七)关联股东回避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情
况及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特别
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
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
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
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 删除 |
|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
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
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
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
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
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
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
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届董事会增补非独
立董事时,现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4.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或更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
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
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1.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
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 |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候选人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经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
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任期
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
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
成补选。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1人,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
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及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融资、授信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
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等,以及出售产品、商品和服务等日
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交易事项)、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超过
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的10%以上,但占50%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
| 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设
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
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七)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下同),或者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聘请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 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
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对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
2.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单笔财务资助,超
过10%(单笔金额或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财
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金额)或被资助对象最
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
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由董事会审议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
过3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 |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其他
条款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
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短信、微信或《董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其他形式送达。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
或电子通信方式,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的决议
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
视频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全部由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独立董事2名。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全部由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
成,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在其职责
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以及
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和调整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
成。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
评估,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
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
|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
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续聘或者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短信、微信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形式送达。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
达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其他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 过”不含本数。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自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