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600853):龙建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2:57:25 中财网
原标题:龙建股份:龙建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
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维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前提,稳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
能力,着力将公司打造为经营业绩佳、创新能力强、治理体系
优、市场认可度高的一流上市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坚定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积极措施
保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聚焦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公司
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的稳步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
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
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
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并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
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公司章程》等内外部制度以及监管
机构的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秉持系统思
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的各大关键要素,
协调公司各部门合力推进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
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
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股价动
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及时主动关注资本市场动态及
公司市值表现,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
制定并适时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公司市值管理工
作;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由公
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
常执行和监督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
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
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及子公
司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
建议或措施。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
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
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业绩贡献及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
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
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
投资。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
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
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
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
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
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应当加强舆情
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
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
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为提升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成效,公司应当聚
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考虑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
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
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不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
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高
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
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
理能力,从而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
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本着重视股东合
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积极、稳
健、长期的现金分红政策,优化现金分红节奏,稳定长线投
资者预期,吸引耐心投资者、战略投资者。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加
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
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
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可以根据股权结构、公司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以
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
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
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出现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
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应当组织研究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
时,将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
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积极通过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等多种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
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
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
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
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
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
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
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
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
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
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
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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