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603166):福达股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2:41:31 中财网
原标题:福达股份:福达股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8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845,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845,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10月12日。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2、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2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4年9月19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4、2024年9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10月11日,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720万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6、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为4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707,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明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7、202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福达股份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07,000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10月13日。

8、2026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为4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84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明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批次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元/股)授予数量 (万股)授予人数 (人)授予后剩余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股)
首次授予2024年9月20日2.257205380(注)
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经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该部分股份将用于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锁情况

批次上市流通 日期解除限售暨 上市流通股 票数量(股)该批次剩余 未解除限售 股票数量 (股)该批次取消解除限售股票数 量及原因是否因分红 送转导致解 除限售股票 数量变化
首次 授予2025年10 月13日1,707,0004,935,0007名第二类激励对象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另有2名激励对 象离职,合计对558,000股进 行回购注销。不适用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一)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1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二)2024年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所列任一情况,该条件 达成。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所列任一情形, 该条件达成。
3公司业绩层面考核: (1)在综合考虑了激励有效性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均达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净利润考核指标要求方可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以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剔除有效期内正 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288,899,045.32元,剔除 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 数值为296,774,068.64元。以公 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为 201.71%。该业绩指标完成。对应

 (2)除上述条件外,激励对象为第二类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 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的,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还需达到下 述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2025年度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6 亿元或2024年-2025年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85亿元。第一类人员4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因 此对应该类指标44名激励对象所 获得的激励数量的50%可以解除 限售,可解除限售股份合计 2,845,000股。 (2)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新 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为 6,847.83万元,2024年-2025年 累计销售收入7,810.90万元。激 励对象为第二类新能源电驱齿轮 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的考核指 标未能完成,因此对应该类指标7 名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激励数量的 50%需要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股 份数为680,000股。    
4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只有在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当 期权益,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结果共有称职、基本称职、一般 和不称职四档,具体如下:    经考核,各激励对象的2025年年 度考核均为称职,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为100%。
 年度考核A—称职B—基本称职C—一般D—不称职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激励对象为第一类人员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的4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合计2,845,000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鉴于7名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680,000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45,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4%。具体如下:

姓名职位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 的股票数量 (股)占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的比 例(%)
王长顺董事、总经理400,000200,00050.00
范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400,000200,00050.00
刘坤明副总经理250,000125,00050.00
邬金金财务总监200,000100,00050.00
董事及高管小计(4人)1,250,000625,00050.00 
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 员(共40人)4,440,0002,220,00050.00 
合计(44人)5,690,0002,845,00050.00 
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存在小数点,已用四舍五入调整。

注:上述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刘坤明、邬金金所持股份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前被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张海涛于2026年4月16日因换届离任,不再担任董事及高管职务,但仍在本公司任职。根据规定,前述人员可继续持有其享有的限制性股票。上述现任及已离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10月12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845,000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本次变动前数量 (股)本次变动数 (股)本次变动后数量 (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935,000.00-2,845,000.002,09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40,715,651.002,845,000.00643,560,651.00
股份合计645,650,651.000645,650,651.00
说明:公司总股本为现有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数量645,650,651股,含暂未实施注销的680,000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4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845,000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已于2026年9月9日出具《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一)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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