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股份(60316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修订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10890号 致: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2024 下简称“公司”或“福达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以及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4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2024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二)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2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4年9月19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4 同日,公司披露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四)2024年9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5年9月12日届满,解除限售股票总数为170.7万股。 2 ()本次解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1.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1日,根据《管理办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激励对象为第一类人员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的4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合计2,845,000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3.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激励对象 鉴于7名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680,000股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注:上述表格所列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刘坤明、邬金金所持股份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前被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张海涛于2026年4月16日因换届离任,不再担任董事及高管职务,但仍在公司任职。根据规定,前述人员可继续持有其享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述现任及已离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具体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合法、有效。 三、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为第二类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增设:“公司2025年度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6亿元或2024年-2025年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85亿元”。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为6,847.83万元,2024年-2025年累计销售收入7,810.90万元,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7名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0,000股。 (二)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需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80,000股,涉及7名激励对象。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能全部达标,因此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及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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