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603998):方盛制药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2:36:43 中财网
原标题:方盛制药:方盛制药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
括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层及其他对公司整体业绩、长期战略实现有重
要作用的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搭建好共享、共创平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有机融合,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激励基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
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激励基金是在公司考核年度经营实现盈利的基
础上,根据考核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增长达成情况提
取,用于奖励公司核心管理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及其他对公司整体业绩、
长期战略实现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

注:本办法所指扣非净利润为剔除考核年度当年因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基金计提等激励事项产生的费用影响
之后的数值。

第四条 本办法从2026年度开始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
调整的,经股东会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第五条 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为与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
系、聘任关系且正在任职的核心管理层及其他对公司整体业绩及
长期战略实现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员。

激励对象的确定不构成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
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仍按已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如有)的
有关约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分配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他激
励对象(不含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由公司经营管
理层提出,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备
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不得参与年度激
励基金的分配: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
或纪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
4、因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
索贿、行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违反公序良俗、
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
的;
5、已经提出离职申请的;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或者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6、激励对象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不再拥有
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7、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
8、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9、其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第七条 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公司应对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具体
考核方案可参照公司年度考核制度执行,亦可另行专门制定相应
考核方案。

在:(1)公司层面业绩达成;且(2)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
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时,激励对象可获得激励基金
资格;若上述任一前提条件未达成,则拟激励对象不享受当年激
励基金对应额度。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计提与分配
第八条 公司每一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当年合并报表中扣非净利润为正,且较上一年度增
幅超过10%(含);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
3、最近一年内公司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激励基金的提取
激励基金的计提金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扣非净利润的实际
达成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比例将依据扣非净利润增长幅度分阶段
设定。

假定当年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为X、增加额(当年扣非
净利润-前一年扣非净利润)为Y,计提规则如下:
1、10%≤X≤15%,提取额≤Y*10%;
2、15%<X≤20%,提取额≤Y(扣非净利润增长15%以内的
部分)*10%+Y'(扣非净利润增长15%以上至20%部分)*15%;
3、20%<X,提取额≤Y(扣非净利润增长15%以内的部分)
*10%+Y'(扣非净利润增长15%以上至20%部分)*15%+Y″(扣非
净利润增长20%以上部分)*20%。

实际提取额度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向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具体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激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
计提。

第十条 若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
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
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激励基
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若某一考核年度扣非净利润同比出现下滑或亏损,则该年度
不予计提激励基金;后续考核年度计提激励基金时,其业绩考核
对比基数仍沿用最近一次满足提取条件的考核年度所实际完成
的业绩指标,未达标年度的实际经营业绩不作为后一年度计提业
绩奖励基金的基数依据。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发放安排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所提取的激励基金计入相应期间费
用,相关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激励基金的用途
1、作为激励对象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资金来源,
具体方案将以届时同步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为准;
2、公司股东会批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在提取激励基金时,应明确当期计提的资金主要用途及相应
的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当年未全部分配至具体激励对象的部分激励基
金可滚存至以后年度激励基金中进行分配。

第五章 激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
第十四条 股东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
下职权:
1、审议批准《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2、审议批准《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变更;
3、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激励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以
下职权:
1、制订《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或修正案;
2、审议批准激励基金计提比例和提取金额;
3、审议批准激励基金的实施和分配方案;
4、对已计提但未发放的激励基金进行管理;
5、若因重大战略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变化等其他重大事项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导致扣非净利润不能达到提取标准时,可根
据实际情况剔除该等重大影响,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激励基金调整
方案;
6、审议激励基金实施的其他有关事项,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激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
使以下职权:
1、对激励基金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2、监督激励基金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行;
3、其他对于激励基金的监督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激励对象的考核与资格审查;
2、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由公司高管人员
以及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人力资源中心和证券部等相关人员
组成,作为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公司运营情况,以及管理层确定的计提比例和计提
金额,编制具体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2、提出公司每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建议;
3、根据公司运营情况,结合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编制具体分配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4、按董事会决议,负责激励基金的计提和发放;
5、董事会要求的关于激励基金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向董事会上报的《激励基
金计提方案》,需列有下列相关条款:
1、计提年度扣非净利润完成情况;
2、拟提取激励基金的比例与总额;
3、拟计提的激励基金对公司计提年度损益的影响;
4、董事会、股东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二十条 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向董事会上报的《激励基
金分配方案》,需列有下列相关内容:
1、激励基金的管理情况说明;
2、激励基金拟分配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依据;
3、被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
4、在综合考核每一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绩效考核成绩等
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激励对象的职务级别(无职务,则参考岗位
重要性和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下同)和任职时间(按当年实际任
职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下同),所确定的每一激
励对象的具体发放数量;
5、激励基金分配的方式、比例;
6、董事会、股东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六章 激励基金实施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本办法后,若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满足激励基金提取的所有条件,由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编制
《激励基金计提方案》,并结合本办法确定当年参与激励基金分
配的激励对象名单,编制《激励基金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基金计提方案》《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后,由年度激励基金管理小组组织实施计提及分配。

当年计提激励基金若为一次性全部发放,但被激励对象在已
计提激励基金暂未分配的期限内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情形,其应发激励基金将失效,该部分激励基金可重新分配给符
合条件的其他拟激励对象。

第二十二条 激励基金均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奖励,个人所
得税均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激励基金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激励对象的离职和资格变动等特殊情况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的,则自动丧失其
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已获激励但尚未实际发放(即并未形成员
工持股计划中的份额的情况,下同)的激励基金全部失效,以后
年度的激励基金不再授予:
1、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1至4项规定的情形,而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激励对象非因工身故的;
3、已经提出离职申请的;
4、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激励对象的情形或者本办
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形处理:
本办法在实施期内,因工作调动导致激励对象职务级别发生
变动,如变动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职务级别、任职
时间等因素分别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如变动后不再属于激励
对象范围的,则自动丧失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已获激励但尚
未实际发放的激励基金全部失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本办法的实施:
1、因相关政策变化,导致本办法无法实施;
2、股东会作出决议终止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与国家新公布实施的有关法
律法规发生冲突,则以后者的规定为准,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
公布实施后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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