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宏力(688347):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转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47) 建议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 根据建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股票期权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哈雷路288号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7至30页。随函亦附奉股东特别大会股东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页 (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的网页 ( www.huahonggrace.com )刊载。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使用本公司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发出的通知信函内所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通过指定链接 ( evoting.vistra.com )交回,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计算上述48小时期间时,不会计算公众假期在内。故此,代表委任表格须不迟于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送释义 ............................................................ 1董事会函件....................................................... 4附录一 新股票期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 12附录二 二零二六年期权主要条款概要 ................................ 25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27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五年期权” 指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五年股票期权计划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授出的期权,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 七日的公告; “二零一五年股票期 指 本公司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在其股东特别大会上采纳的权计划” 股票期权计划,其主要条款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八 月十七日的通函中概述; “二零一八年期权” 指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五年股票期权计划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授出的期权,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公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指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五年股票期权计划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期权” 二十三日授出的期权,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 “二零一九年三月期 指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五年股票期权计划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权” 十九日授出的期权,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 三月二十九日的公告; “二零二六年期权” 指 根据规则的规定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批准的新股票期权计划项下授出不超过52,140,000份股票期权; “计划批准日” 指 股东通过决议案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日期;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审计师” 指 本公司审计师;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包括执行及非执行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合资格参与者” 指 任何符合本通函“2.建议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2)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ii)合资格参与者”所界定的新股票期权计 划资格的人士; “授予价” 指 被授予人行使期权时可认购本公司股票的每股价格;“授予日” 指 授予合资格参与者期权的日期,须为交易日; “授予通知” 指 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予合资格参与者期权的通知;“被授予人” 指 按新股票期权计划条款接受期权授予的参与者,或(情况允许下)由于初始被授予人死亡而继承期权的人;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相应附属公司,集团成员指其中一家公司;“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最后实际可行日 指 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所载期” 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新股票期权计划” 指 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建议采纳的“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新股票期权计划”以及后续在此基础上修订的计划; “新股票期权计划限 指 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将授出的所有额” 期权获行使时可予发行的股票的最高数目; “期权” 指 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条款认购股票的权利; “期权期限” 指 董事会决定并通知被授予人可行使期权的期限; “规则”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财政部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票” 指 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票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交易日” 指 联交所开市交易有价证券的日子; “$”或“港元” 指 港币;及 “%” 指 百分比。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47)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香港 白鹏(主席兼总裁) 中环夏悫道12号 非执行董事: 美国银行中心2212室 叶峻 孙国栋 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陈博 中国上海市 熊承艳 浦东新区 哈雷路288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邮编:201203 张祖同 王桂壎,太平绅士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封松林 新吴区新洲路 30号、30-1号、30-2号 邮编:214028 敬启者: 建议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 根据建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股票期权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i)向 阁下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ii)向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及于根据建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股票期权的资料。 2. 建议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 (1) 二零一五年股票期权计划 二零一五年股票期权计划由本公司根据股东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通过的决议案采纳,并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届满。届满日期后,不可据此进一步授出任何期权。 于本通函日期,二零一五年期权、二零一八年期权及二零一九年三月期权已失效或已不再可予行使。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期权项下仍有67,000份期权尚未行使,该等期权将于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届满。 (2) 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 鉴于二零一五年股票期权计划已届满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期权即将届满,本公司认为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据此,董事会建议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寻求股东批准,以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 新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载于本通函附录一。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文本由本通函日期起至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包括该日)止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在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2212室)可供查阅。 (i) 目的 新股票期权计划旨在吸引、挽留及激励合资格参与者,向彼等提供获取本公司股票的机会,并将彼等的利益与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股票表现紧密挂钩,以期提升本公司的价值。 新股票期权计划载有与期权行使前须达致的表现目标及期权行使前须持有期权的最低期限相关的条文。董事认为,该等条件将有助激励合资格参与者尽最大努力协助本集团的成长及发展,并为合资格参与者继续作为合资格参与者提供适当激励,从而使本集团能持续受惠于合资格参与者的服务及贡献。 新股票期权计划规定,期权须自授予日起计持有最短等待期两(2)年后方可归属或行使,除非相关授予通知指定较短的等待期且获上市规则允许。在达成适用的归属条件的前提下,期权将按相关授予通知指定的比例及日期分批归属。业绩条件可包括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指标。公司层面指标包括收入及利润相关指标,按相关授予通知指定的目标水平进行评估,并在适用情况下参考历史及同行公司基准。个人表现根据本公司于相关归属日期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评估,采用内部评级,系数介乎100%至0%,以厘定相关批次的归属比例。就二零二六年期权而言,最短持有期及归属时间表载于下文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及附录二。 “ ” (ii) 合资格参与者 新股票期权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仅限于本集团雇员,包括(1)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现任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2)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可持续发展具有直接影响的本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及(3)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业绩或长期增长已作出或预期将作出重大贡献的本集团其他主要雇员;惟须始终遵守新股票期权计划所规定的任何限制及规限,但不包括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 (iii) 计划授权限额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票为1,928,494,794股。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可予发行的股票总数将为192,849,479股,相当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0%。 (iv) 期限 新股票期权计划自计划批准日起计10年内有效。 (v) 等待期 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的任何期权,须待自授予日起计两(2)年等待期届满后方可归属。待适用归属条件达成后,期权须按批次归属。 任何已归属但未行使的期权,以及任何尚未归属的期权,须于授出日期的七周年(或按照新股票期权计划条款指定的较早日期)失效及不再可予行使。 (vi) 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 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及归属期权,须遵守适用法律及法规,并以达成公司表现目标及相关被授予人的个人绩效目标为条件。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将包括收入及利润相关指标。就每个归属批次而言,该等公司层面指标的相关目标水平将参考本公司于相关归属日期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业绩进行考核,并在适用情况下参考本公司的历史表现及同业公司基准。各被授予人亦须通过根据本公司于授出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的个人表现评估。归属比例将参考内部绩效评级厘定,系数介乎100%至0%。因未达成适用的公司或个人业绩条件而未归属的批次部分将被没收。 倘被授予人行为不当、违反重大雇佣、服务、保密、不竞争或不招揽义务、泄露商业秘密或机密资料、与本集团竞争、对本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害、被判刑事罪行、违反适用法律或内部政策,或于新股票期权计划或相关授予通知所指明的情况下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任何已授予被授予人但尚未归属或尚未行使的期权将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被收回并于收回后失效。 (vii) 认购价 新股票期权计划项下股票的认购价须由董事会全权厘定并通知被授予人,且须至少为以下两者的较高者:(i)联交所每日报表所报股票于期权授出日期的收市价;(ii)联交所每日报表所报股票于紧接期权授出日期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及(iii)股票的面值。 (viii) 其他资料 本公司目前无意就新股票期权计划委任受托人,因为该计划涉及直接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期权,以及本公司于等待期权获行使时发行新股份。董事会日后如认为就管理计划或为被授予人利益持有或交付股份属必要或适宜,可考虑委任独立专业受托人或设立信托或类似安排,惟须受计划条款、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规限。倘委任受托人,概无董事将担任新股票期权计划的受托人,或于受托人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库存股份,且无意动用库存股份以满足新股票期权计划项下的任何授出。 除已届满的二零一五年股票期权计划及上文所披露的67,000份未行使的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期权外,本公司并无其他期权计划、股份奖励计划或其他股份激励计划,且并无根据任何其他该等计划发行在外的期权或奖励。 (3) 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条件 新股票期权计划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生效: (A)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新股票期权计划; (B) 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及 (C)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款行使期权而将予发行的任何股票上市及买卖。 (4)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因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的任何期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及配发的股票上市及买卖。 3. 根据建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股票期权 (1) 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 本公司拟于股东特别大会后12个月内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惟须待新股票期权计划获采纳、取得所有必要批准及厘定相关授出的条款后方可作实。任何该等授出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7章进行及公告。待新股票期权计划获采纳后,董事建议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向本集团若干雇员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以于二零二六年认购最多52,140,000股股票。根据规则的规定,该建议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股东批准。 二零二六年期权预期须遵守自授出日期起计三(3)年的最短等待期。任何二零二六年期权均不得于授出日期第三周年前归属或行使。业绩条件及评估方法载于上文“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及附录二。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票为1,928,494,794股。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期间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根据二零二六年期权可予发行的股票数目将不超过52,140,000股,相当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2.71%。 假设二零二六年期权获全数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将属于新购股权计划第7(vi)段项下首次授出期权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股本3%的限额内。于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后,140,709,479股股份(占本公司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本约7.29%)将仍可供根据计划授权限额作未来授出。 (2) 批准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的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新股票期权计划项下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毋须经股东批准。然而,根据规则,股权激励的授出须经相关公司的股东批准后方可生效。由于本公司构成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须遵守规则的规定。因此,二零二六年期权仅可在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后,方可生效。 4. 股东特别大会 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其中包括)(i)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及(ii)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7至30页。 本公司将举行由现场会议及在线虚拟会议结合而成的混合式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可选择(a)亲身出席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哈雷路288号举行的现场会议;或(b)使用其电脑、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通过互联网参加股东特别大会。 登记股东将能够在网上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投票及提交问题。通过银行、经纪、托管商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其股票的非登记股东亦可在网上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投票及提交问题。就此而言, 阁下应直接咨询持有 阁下股票的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视情况而定)(统称“中介人”),并指示中介人委任 阁下为代理人或公司代表以电子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就此, 阁下将被要求于相关中介人规定的时限前提供 阁下的电邮地址。有关电子会议系统的详情(包括登录详情)将由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电邮发送予 阁下。本通函随附用于股东特别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且该代表委任表格亦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 www.huahonggrace.com )刊载。该代表委任表格须按照其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方为有效。计算上述48小时期间时,不会计算公众假期在内。 故此,代表委任表格须不迟于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为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六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股票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股票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于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所有于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为股票登记持有人的人士将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5.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股东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任何股东所作之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64条,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应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在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提呈的决议案。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大会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刊发有关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深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令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上述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 白鹏博士 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以下为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待批准的新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条款概要:1. 目的 新股票期权计划旨在吸引、保留和激励各合资格参与者,为他们提供获得本公司股份的机会,把他们的利益与本公司业绩和股票表现紧密挂钩,以提升本公司价值。 2. 参与者资格 新股票期权计划的合资格参与者仅限于本集团雇员,包括(1)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现任执行及非执行董事;(2)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持续发展具直接影响的本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及技术人员;及(3)本集团其他主要雇员,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业务发展、营运表现或长期增长已作出或预期将作出重大贡献者,惟始终受限于新股票期权计划列明的任何限制及约束,且不包括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接受期权要约 如果被授予人在规定的28天内在授予通知上签字,则被视为接受期权要约,授予通知上所标明股票期权数量被视为已授出。在接受期权授予后,被授予人承诺在本公司的要求下向本公司支付相等于1.00港元面值的金额(以接受期权授予当天为基准日)作为接受期权授予的代价。 如果合资格参与者未在规定的28天内接受期权授予,则该期权授予被视为未被接受且失效。 4. 期权授予及条款 (i) 尽管新股票期权计划有任何其他条款规定,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期权须取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作实。 (ii) 在上述第4(i)段的规限下,及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董事会拥有自计划批准日10年内任何时间全权决定授予合资格参与者按授予价认购期权的权利。董事会可以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条款的规定确定授予价以及认购股票的数量(必须是最低交易股票数的整数倍)。 (iii) 期权的授予及归属须达致董事会就有关财政年度所设立的年度绩效目标时,方可作实。 (iv) 在不违反新股票期权计划条款及上市规则第17章的条件下,董事会有权在授予期权时附加任何其认为恰当的条件和限制。 (v) 董事会授出期权的任何条件及条款须于授予通知载明,且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的要求,此等条件及条款可能包括(其中包括)根据董事会附加的针对个体或全体被授予人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些要求是针对个体的,且不会对任何合资格参与者有利,董事会可以根据决议对等待期和业绩要求加以限制而不需要股东的批准。 5. 期权行使及授予价 (i) 合资格参与者可接受少于授予通知上标明的期权数量,只要其接受的数额不低于最低交易股票数或其整数倍。 被授予人可以在期权期间的任何时间或在下文第11至14段载明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如果是部分行使,则行使的期权须是最低交易股票数或其整数倍),行使时须书面通知本公司,说明将要行使期权、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向本公司缴纳相应数额的购买款项及税项(如适用)及履行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一切合理事项。在收到期权行使通知以及购买股票的款项后28天内,以及(如适用)根据下文15段所载的规定收到审计师出具的证明后,本公司应当向被授予人分派和发行已经完全付款的股票,并向被授予人出具分派相应股票的证明。 (ii) 期权可行使的数量受董事会根据上述第4段所述而规定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制,董事会对这些条件拥有最终解释权,而该等条件对所有合资格参与者拥有约束力(除非另有规定)。期权的生效和行权与本公司及个人的业绩水平相联系。有关业绩目标由董事会决定并明确于授予通知内。 (iii) 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而授出的期权的持有人并无期权所附的投票、股息分红、转让及其他权力,其中包括本公司清算产生者,惟不时生效的适用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规定者除外。 为免存疑,由于计划目前不涉及受托人,任何受托人不会于期权获行使前收取或持有任何股息。被授予人仅在相关期权获行使、相关股票获配发及发行,且被授予人登记为股东后,方有权收取股息。该等股票将与当时已发行股票享有同等权益,包括参与在配发日期或之后派付或作出的股息及其他分派,惟不包括在该日期之前已宣派或决议派付或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分派。倘日后委任受托人并为被授予人持有股票,则就该等股票收取的股息的处理将受相关信托安排规管,并按上市规则规定予以披露。 (iv) 授予价由董事会全权酌情确定,并告知被授予人。最低授予价应不低于以下价格的较高者: (A) 期权授予日股票在联交所的收市价;及 (B) 紧接期权授予日前连续五个交易日股票在联交所的平均收市价。 6. 期权的行使时限 在不影响上文第4段所载的董事会就行使期权施加额外条件的酌情权情况下,除非期权根据下文第13段所载条款提前生效,否则期权生效的时间最少为自授予日起两年后或在相关授予通知中所载的较迟日期。期权生效的比例亦须明确于授予通知内。 在下文第11至14段条文的规限下,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已归属且尚未失效之期权,可在董事会通知之期限内随时行使,惟该期限不得超过授予日起计7年。行使期权亦受限于董事会于提呈要约时施加的任何条件(载于上文第4段)。 7. 新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数目上限 (i) 在第7(ii)、7(iii)及7(iv)段所述限额的规限下,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将授出的所有期权可发行的股票总数,合共不得超过计划批准日或经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计划批准日本公司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 (ii) 根据相关股票计划条款失效的期权,在计算计划授权限额时不应被视为已动用。已注销并以新授出方式授予同一被授予人的期权,在计算计划授权限额时应被视为已动用,除非上市规则另有允许。 (iii) 本公司可在计划批准日或股东批准上次更新日期起计三年后,寻求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在计划批准日或股东批准上次更新日期起计三年内对计划授权限额进行的任何更新,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C条的规定经独立股东批准。本公司任何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须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相关决议案。根据经“更新”的计划授权,本公司所有计划将授出的所有期权及奖励可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批准经更新计划授权日期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本公司须向其股东寄发通函,载明根据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已授出的期权及奖励数目,以及“更新”的理由。 (iv) 本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另行寻求股东批准,以授出超出计划授权限额的期权,惟该等期权仅可授予在寻求该等批准前获本公司明确指定的合资格参与者。致股东的通函须载有可获授该等期权的指定合资格参与者的描述、将授出期权的数目及条款、授出该等期权的目的、对期权条款如何实现该等目的的说明,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将授出期权的数目及条款(包括认购价)须在股东批准前厘定,而建议授出该等期权的董事会会议日期须视为计算认购价的授予日。 (v) 倘本公司资本结构发生任何变动(不论以资本化发行、供股、合并、分拆或削减本公司股本的方式进行),本节第7段所述最高股票数目的限额将按第15段作出调整,惟倘发行股票作为本公司为其中一方的交易代价,则不得作出有关调整。 (vi) 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3%。 8. 每位参与者的最高额度 倘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任何期权将导致截至该授出日期(包括该日)止12个月内已授予该合资格参与者的所有期权及奖励(不包括根据相关计划条款失效的任何期权及奖励)涉及已发行及将发行的股票总数合计超过已发行股票(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则该进一步授出必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另行批准。相关合资格参与者及其紧密联系人,或倘合资格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则其联系人须放弃投票。致股东的通函须披露合资格参与者的身份、将授出期权的数目及条款、在相关12个月期间先前授予该合资格参与者的期权或奖励、授出目的、对授出条款如何实现该等目的的说明,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将授予该合资格参与者的期权数目及条款(包括授予价)须在股东批准前厘定,而建议进行该进一步授出的董事会会议日期须视为计算认购价的授予日。 在授予日,任何持有5%以上附有表决权股票的人员,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不得被授予期权。本公司须按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向股东发出通函。在该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所有关连人士须放弃投赞成票。 9. 授予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期权的限制 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的期权必须经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倘向本公司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出任何购股权,将导致截至该授予当日(包括该日)止12个月内已授予该人士的所有期权(不包括根据相关计划条款失效的任何期权)涉及的已发行及将发行股票合计超过已发行股票的0.1%,则董事会的该进一步授出期权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就此批准须以投票方式通过)。被授予人、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须在该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建议授出。 本公司须编制股东通函,说明该建议授予、披露将授出期权的数目及条款及载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关于如何投票的推荐意见,以及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 授予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的联系人的期权条款有任何更改,须于股东大会上按上述方式取得股东批准。 10. 期权的不可转让性 除根据下文第12段将期权转让外,被授予人无权将期权出售、转让、担保、押记、质押、作为抵偿债务,或对期权设置产权负担或以任何第三方为受益人增设任何权益,或就进行上述任何一项行为订立任何协议,亦无权促成或破坏与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倘若被授予人违反前述任何规定,将导致相关期权根据下文第19段予以注销。 11. 终止雇用时享有之权利 (i) 如果被授予人由于退休而被集团成员停止雇用(除非本公司认定被授予人停止雇用后将受雇于本集团的某一竞争者,在此情况下已授予但未行使的期权将即时失效),因非被授予人原因终止雇佣合约,或被授予人在华虹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之间调动,已生效的期权在离职之日起3个月内行权,超过3个月未行权的部分失效。未生效的期权部分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将于离职之日即时自动失效。为免存疑,本段所述情况并不构成新股票期权计划允许少于12个月的等待期的情况。 (ii) 如果被授予人由于严重行为失当等而终止雇用,严重行为失当包括但不限于:(a)严重失职、渎职的;(b)违反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及(c)本集团成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期权持有者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本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连交易损害本集团利益、声誉和对本集团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给本集团造成损失的;所有尚未行使的期权(包括已生效但尚未行使以及尚未生效的期权)将自动失效。 (iii) 若被授予人由于本节第11段所述理由以外之任何理由而终止雇用,所有尚未行使的期权(包括已生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以及尚未生效的期权)将随即自动失效。已授予但尚未生效的任何期权自终止雇佣关系之日起即时失效。雇佣关系终止日应当是该被授予人在有关集团成员的最后一个实际工作日,无论工资是否已付。 12. 于身故或丧失能力时享有的权利 倘被授予人在集团成员雇佣期间因身故或丧失能力而不再为参与者,且并无发生构成新股票期权计划及上文第11段所列终止雇用理由之事件,则被授予人之法定遗产代理人可在被授予人身故的情况下,自被授予人之法定遗产代理人获授权之日起或自被授予人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计3个月期限内行使任何已生效之期权。董事会可酌情决定该被授予人之法定遗产代理人可否行使于被授予人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当日尚未生效的任何期权以及有关行使期限。所有尚未行使之期权将于上述3个月期限或董事会厘定之其他期限届满时失效。为免存疑,本段所述情况并不构成新股票期权计划允许少于12个月的等待期的情况。 13. 控制权变更 “控制权变更”是指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A) 任何个人、单位或团体购买或收购超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下规定的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行全面要约收购的比例以上的: (i) 已发行的普通股股票;或 (ii) 所有已发行的有投票表决权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合并投票表决权(如适用)。 惟下列情况除外(i)由本公司购买;或(ii)购买或收购乃来自由本公司设立并监管的雇员福利计划(或相关的信托基金); (B) 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本公司作为一方参与与其他公司的重组、并购行为;或 (C) 本公司出现清算与重组。 如果发生了控制权变更,则所有已授予、已归属不少于12个月但未生效的期权,可以立刻生效并可以开始行使。行权有效期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的12个月。所有已生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亦可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的12个月内行使。超过12个月后,所有期权即时失效。 14. 被授予人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权利 在被授予人破产、无力偿债、与债权人达成处置方案或和解的当日,尚未行使的期权(包括已生效但尚未行使以及尚未生效的期权)将即时自动失效。 15. 资本架构重组 倘本公司根据适用法例及法规以资本化、供股、合并、拆细或削减股本方式对其资本架构进行任何更改(惟本公司发行股票作为交易代价,而本公司为该交易订约方的情况除外),则须就已授出期权对下列各项作出如下调整(如有):(A) 尚未行使的期权代表的股票数量; (B) 授予价; (C) 期权的条款, 惟于有关调整后被授予人获授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比例须尽可能维持接近于但不得高于有关调整前其获授的比例,倘被授予人于紧接有关调整前已行使所有期权,则不得作出增加其可认购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比例的调整。 除资本化外,独立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必须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确认该等调整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及核数师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任何调整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7.03(13)条及联交所不时发出的任何补充指引、诠释或要求。 16. 业绩目标及退扣机制 任何期权的归属及/或行使可能须达到业绩目标,该等业绩目标可包括由董事会厘定并于授予通知中指定的企业、业务单位、部门及/或个人业绩目标。董事会应厘定评估该等业绩目标是否已达成的方法。公司层面指标可包括收入及利润相关指标。适用的目标水平将参考本公司于相关授出或等待期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业绩进行评估,并在适用情况下对照本公司前三个年度的平均业绩及所选同行公司同期的平均业绩。个人表现将根据本公司于相关授出或等待期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评估,采用内部评级,系数介乎100%至0%,以厘定相关批次的归属。倘某特定期权授出并无设定业绩目标,授予通知及/或相关公告须载有为此的否定陈述,并在上市规则要求时载明董事会认为该等在没有业绩目标下的授出属恰当且符合计划目的的理据。 倘被授予人行为不当、违反重大雇佣、服务、保密、不竞争或不招揽义务、泄露商业秘密或机密资料、与本集团竞争、对本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害、被判刑事罪行、违反适用法律或内部政策,或于新股票期权计划或相关授予通知所指明的情况下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任何已授予被授予人但尚未归属或尚未行使的期权将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被收回,并于收回后失效。 17. 期权失效 期权将失效且不得行使(包括已生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及尚未生效的期权),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A) 期权期间的最后一日;或 (B) 上述第11、12、13及14段所提到的其他期限的截止日期;或 (C) 被授予人由于一项或多项原因终止雇佣或聘用的日期,该雇佣终止的原因包括行为不当,或由于诚信问题而被控犯罪,或(如果董事会做出决议)由于其他原因雇主有权根据习惯法、任何适用法规或根据被授予人与本公司或相关集团成员的劳动合同立即终止雇佣关系。董事会或相关集团成员董事会对于本分段中规定的情况下被授予人的雇佣关系或任命是否终止的决议应是结论性的;或 (D) 董事会确认被授予人在其职责上有疏忽或失职、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司政策,或被授予人在受雇期间有贪污或挪用公款行为、泄露集团成员公司的营运及技术机密、从事关连交易而损害集团成员公司的利益及声誉,或以其他方式对集团成员的形象及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日期。 18. 股份地位 根据期权行权配发的股票将受当时组织章程细则规定的限制,并与在配发日已缴足股票购买款的已发行股票享有同等权益,包括参与在配发日或配发日之后的分红和其他权益分配,但不享有配发日前公布、建议、决定的分红或其他权益分配。根据期权行权配发的股票在被授予人注册为本公司股东前无投票权。 19. 注销期权 任何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可被注销:(i)经相关被授予人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或(ii)由本公司于被授予人违反上文第10条时注销,在此情况下,相关期权及该被授予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期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可被注销。就计算计划授权限额而言,已注销的期权将被视为已动用,而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条款失效的期权则不会被视为已动用。 倘本公司注销已授予被授予人的任何期权并向同一被授予人作出新授出,则该新授出仅可根据股东按照上市规则第17.03B条或第17.03C条批准的现有计划授权限额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作出。已注销的期权在计算计划授权限额时将被视为已动用。 20. 修订新股票期权计划及期权条款 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对新股票期权计划进行修改(须遵守新股票期权计划及上市规则),前提是: (A) 关于上市规则17.03条涉及的内容,作出有利于合资格参与者的修订;或(B) 对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款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或对已授予期权条款进行任何改变(除非这类改变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现有条款自动生效)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惟根据新计划将被发行股份或以其为受益人发行股份的被授予人及其联系人须就此放弃投票。修改后的新股票期权计划的经修订条款必须与上市规则第17章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董事会可在未经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i)修订新股票期权计划,以作出反映适用法律或法规变更的轻微性质修订,或为便于管理新股票期权计划,惟该等修订不得属重大性质,且不得就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载事项对合资格参与者有利;(ii)施加董事会认为适当的额外条件或限制于任何期权的授出、归属或行使,包括较长的等待期或较严格的业绩目标,惟该等条件或限制不得对合资格参与者有利;(iii)根据第15段于本公司资本结构发生变动时对授予价及/或尚未行使期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作出调整;及(iv)作出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现有条款自动生效的任何修订。董事会根据前述作出的任何修订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 倘该等期权的初始授出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批准,则对已授予被授予人的期权条款的任何变更,须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视情况而定)批准,除非该等变更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的现有条款自动生效。对新股票期权计划或期权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修订,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更改董事会修订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权力必须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 21. 新股票期权计划终止 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在任何时间终止新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不再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任何期权。所有在新股票期权计划届满之前授予的符合上市规则第17章要求的期权应继续有效并可以被行权,且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文对任何此等期权而言应继续有效及生效。 22. 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期限 除董事会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行使权利终止新股票期权计划外,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将由采纳日期起计为期10年,期限届满后将不再授出期权。所有在新股票期权计划终止之前授予的符合上市规则第17章要求的期权应继续有效并可以被行权,且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文对任何此等期权而言应继续有效及生效。 23. 条件 新股票期权计划须受限于下列条件: (A) 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新股票期权计划; (B) 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以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及 (C)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款行使期权而可能须予发行的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 24. 授出期权之时间限制 本公司不得在知悉内幕消息(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后授出股票期权,直到这些信息已经根据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公布,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前一个月内授出期权: (A) 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年度、半年度、季度或其他任何时期(无论上市规则是否提出要求)经营业绩的日期(即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最先通知联交所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及 (B) 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布其年度、半年度或季度和其他任何时期(无论上市规则是否要求)经营业绩通告的截止日期; 有关限制截至本公司公布业绩当日结束。限制授出期权的期间将包括本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25. 管理 新股票期权计划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董事会对新股票期权计划拥有最终决议权(除非新股票期权计划条款及上市规则第17章另有规定)并对新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具有约束力。 除非另有规定,董事会对于任何由新股票期权计划导致的争议所做出的决定具有最终裁决权和约束力。如果出现上文第15段规定的情况,董事会应该先征求独立财务顾问或审计师的意见。 以下为建议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的二零二六年期权的主要条款概要:预期授出日期: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起计12个月内,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日期。 二零二六年期权的 授予价将于二零二六年期权授出日期当日或之前厘定,且预期授予价: 不得低于以下各项中的较高者:(i)股份于授出日期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的每股收市价;及(ii)股份于授出日期前 五个营业日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的每股平均收市价; 及(iii)股份面值。 二零二六年期权的 不超过52,140,000股股份。 预期授出数量: 二零二六年期权的 自授予日起计7年(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有效期: 二零二六年期权的 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的任何期权,须于授出日期起计等待期: 三(3)年等待期届满后方可归属。在达成适用的归属条件的前提下,期权将按以下分批归属: (i) 30%的期权于授出日期第三周年归属; (ii) 30%的期权于授出日期第四周年归属;及 (iii) 其余40%的期权于授出日期第五周年归属。 任何已归属但未行使的期权,以及任何未归属的期权,将 于授出日期第七周年(或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条款指定的较 早日期)失效并停止可行使。 二零二六年期权预期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后12个月内授出。被授予人将包括本集团雇员,目前预期被授予人总数将不超过2,700名。二零二六年期权载入本通函,以寻求股东批准,此乃根据适用于本公司作为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的规则所规定。由于被授予人的身份及人数、授予各被授予人的二零二六年期权数目及授予价尚未最终确定,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的批准并非旨在构成对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须经股东另行批准的授出的批准。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建议被授予人为本公司董事,且本公司预期向任何个别被授予人授出2026年期权不会超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须另行取得股东批准的任何门槛。建议被授予人可能于授出2026年期权前成为本公司董事。本公司确认,该等身份变更本身不会触发上市规则第17章项下任何另行取得股东批准的要求,且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规定,包括作出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公告及披露。本公司将于授出二零二六年期权后尽快按照上市规则第17.06A条刊发公告。该公告将以表格形式载列上市规则第17.06B条所规定的资料,并按个别基准披露属于上市规则第17.06A(2)条范围内的被授予人。该公告亦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7.06C条披露计划授权限额下可用于未来授出的股份数目。本公司预期建议授出的任何期权均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经股东另行批准。因此,本公司预期无须就二零二六年期权的授出另行刊发通函,并将于授出时根据上市规则第17.06A条、17.06B条及17.06C条刊发公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47)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哈雷路288号以现场会议及在线虚拟会议结合的方式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作为混合式会议)(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的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受限于及取决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新股票期权计划”)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批准因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包含其规则及注有“A”字样的文件已送呈大会并已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可能授出的任何期权获行使而将予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批准及采纳新股票期权计划,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在可能属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及订立所有交易、安排及协议,以全面落实新股票期权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a) 管理新股票期权计划; (b) 不时修改及/或修订新股票期权计划,惟有关修改及/或修订须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有关修改及/或修订的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而作出; “ ” (c) 授权董事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则及上市规则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授出认购股份的期权,并不时配发及发行因行使新股票期权计划项下期权而可能将予发行的有关数目股份,惟新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总数与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后根据本公司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所授出的任何股份之总和,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票相关类别的10%,但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更新新股票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项下的10%上限,且因行使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已授出待行使的全部尚未行使期权而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票相关类别的10%;及 (d) 自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营业时间结束起,于可能属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以落实新股票期权计划。 ” 2. 动议待新股票期权计划获采纳后,批准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授出不超过“ 52,140,000份股票期权(二零二六年期权),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获批准及采“ ” 纳,并授权董事在可能属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及订立所有交易、安排及协议,以全面落实二零二六年期权,包括但不限于: (a) 管理二零二六年期权; (b) 不时修改及/或修订二零二六年期权,惟有关修改及/或修订须根据二零二六年期权的条文而作出; (c) 授权董事根据二零二六年期权的规则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授出认购股份的期权,并不时配发及发行因行使二零二六年期权项下期权而可能将予发行的有关数目股份,惟新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总数(包括二零二六年期权)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后根据本公司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所授出的任何期权所涉及的股份之总和,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票相关类别的10%,但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更新新股票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项下的10%上限,且因行使根据新股票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票期权计划已授出待行使的全部尚未行使期权而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票相关类别的10%;及 (d) 自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营业时间结束起,于可能属必要、适宜或权宜的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以落实二零二六年期权。 ” 承董事会命 华虹宏力半导体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 白鹏博士 中国上海,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分别为: 执行董事: 白鹏(主席兼总裁) 非执行董事: 叶峻 孙国栋 陈博 熊承艳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祖同 王桂壎,太平绅士 封松林 附注: 1. 本公司将举行由现场会议及在线虚拟会议结合而成的混合式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可选择(a)通过在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哈雷路288号举行的现场会议;或(b)使用电脑、平板设备或智能手机通过互联网参加股东特别大会。 2. 登记股东将可在网上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进行投票及提问。透过银行、经纪、托管商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其股份的非登记股东亦可在网上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进行投票及提问。就此而言, 阁下应直接咨询 阁下持有股份之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视情况而定)(统称“中介”)并指示中介委任 阁下为受委代表或公司代表以电子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过程中, 阁下须于相关中介规定时限之前提供电邮地址。有关电子会议系统的详情(包括登入资料)将由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发送电邮给 阁下。 3.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在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派多于一名代表,必须在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内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票数目。 4. 该代表委任表格须按照其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方为有效。计算上述48小时期间时,不会计算公众假期在内。故此,代表委任表格须不迟于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5. 登记股东须提供其受委代表的有效电邮地址(“大会主席”的委任除外),以便受委代表接收可在网上参与电子会议系统的登录访问代码。 6. 为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六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票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股票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所有于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为股份登记持有人的人士将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7. 根据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故此,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将于股东特别大会后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公布。 8.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只有就有关股份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人士方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身或由委任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 9. 由于本公司将举行由现场会议及在线虚拟会议结合而成的混合式股东特别大会,若干董事可通过电话/视像会议或类似的电子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10. 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须自付交通及食宿费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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