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通信B(200468):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26年9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监督作 用,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普天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南京普天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本工作 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委员会人员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文档整理与归档等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开展工作 所需的有关材料。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承担董事会监督日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 供咨询和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六)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 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 告; (七)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 查和评估结果; (八)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和 对外担保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根据董事会要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 况、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 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 寄、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上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等事项。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只能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 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 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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