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股份(000629):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0:18:50 中财网
原标题:钒钛股份: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6】第003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穆楚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2026年9月29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2026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1项,具体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张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14:50在四川省攀枝花
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114,015,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83%。其中包括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416人,代表股份1,034,840,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19%,包括中小股东1,415人,代表股份
532,827,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74%。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合计1,420人,代表股份4,148,855,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02%,包括中小股东1,417人,代表股份532,82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7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
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已
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穆楚歌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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