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谱(002876):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0:18:07 中财网
原标题:三利谱: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2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股份44,983,3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869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3,206,1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096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11,777,1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730%。

(3)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6人,代表股份11,777,1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730%。

9、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表 决 结 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1.00《关于公司 <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 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4,090 ,53398.69 12%484,71 01.085 0%100,00 00.223 8%308,1 04通 过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情况11,192 ,44195.03 52%484,71 04.115 7%100,00 00.849 1%0 
2.00《关于公司 <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4,090 ,53398.69 12%484,71 01.085 0%100,00 00.223 8%308,1 04通 过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情况11,192 ,44195.03 52%484,71 04.115 7%100,00 00.849 1%0 
3.00《关于提请总表决情况44,190 ,53398.91 50%484,71 01.085 0%00.000 0%308,1 04通
 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 案》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情况11,292 ,44195.88 43%484,71 04.115 7%00.000 0%0过
4.00《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地 址并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4,971 ,13799.97 29%9,4100.020 9%2,8000.006 2%0通 过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情况11,764 ,94199.89 63%9,4100.079 9%2,8000.023 8%0 
5.00《关于变更 回购股份用 途并注销暨 减少注册资 本、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4,970 ,83799.97 22%12,5100.027 8%00.000 0%0通 过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情况11,764 ,64199.89 38%12,5100.106 2%00.000 0%0 
上述各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上述表决情况,均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提案1.00、2.00、3.00时,公司关联股东阮志毅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都远、赖丹琦;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9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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