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拓斯达(300607):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6-068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 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6年2月25日召开了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部分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整(其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本次新增预计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其他具体事宜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 构、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及法律文件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其他具体事宜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及法律文件为准。 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9)、2026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子公司”、“埃弗米”)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共同为前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黄永生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 2026年9月28日,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共同为埃弗米在兴 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2,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3.60%)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1,34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股东黄永生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1,16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已就上述事项共同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026年9月28日,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共同为埃弗米在招 商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3,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3.60%)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1,608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股东黄永生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1,392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已就上述事项分别与招商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属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单位:万元
(一)公司、黄永生与兴业银行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永生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500万元 6.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08月24日至2027年08月23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范围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 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保证期间 (1)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 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 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 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9.补充条款 (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由保证人广 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永生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份额为53.6%,即对 主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1,340万元及对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黄永生的担保份额46.4%,即对主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 1,160万元及对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变更借款合同、相关担保合同及相关承诺书、协议、 声明等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下列条款约定为准: 借款合同、相关担保合同及相关承诺书、协议、声明等履行中发生 任何争议,均提交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按照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公司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608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根据编号为 769XY260923T000028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53.6%(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零捌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或其下属机构)和债务人原签有编号为 769XY250814T000154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7.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 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47,678.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2%,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45,000.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为2,678.00万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2,316.64万元(含本次)(其中,2026年至今新增担保金额为 13,260.64万元,往期存续履约的担保金额为29,05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75%;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2,67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3%。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黄永生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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