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股票代码:00254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商晓波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双凤工业园鸿路钢构大厦A座1楼管理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2:邓烨芳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鸿路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合肥鸿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鸿路大厦B座401室信息披露义务人4:合肥鸿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鸿路大厦B座401室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6年9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权益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第一节释义........................................................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1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2第七节备查文件....................................................13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8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3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情况说明 商晓波、邓烨芳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与合肥鸿枫、鸿枫鸿轩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未来12个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仍处于转股期且尚未完全实施完毕,存在债券持有人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减少的可能。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29,645,1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77%。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总股本由690,019,090股增加至744,970,839股,导致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商晓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其持股数量的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邓烨芳、合肥鸿枫、合肥鸿轩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25%。 二、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有其他通过深交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鸿路钢构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商晓波 2026年9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邓烨芳 2026年9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合肥鸿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孟凡利 2026年9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合肥鸿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洪伟 2026年9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商晓波 2026年9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邓烨芳 2026年9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合肥鸿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姚洪伟 2026年9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合肥鸿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孟凡利 2026年9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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