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30068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财务数据更新版)
原标题:创业黑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财务数据更新版) 关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电话(tel):010-51423818 传真(fax):010-51423816 关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6)第0000092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5年7月14日出具的《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黑马”“上市公司”或“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1、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的含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问题1.关于标的资产的持续经营能力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本次拟收购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版信通或标的资产)。(2)国家版权局及版权保护中心2022年对版权登记制度进行调整,逐步取消版权登记加急政策,登记代理业务量显著下滑。 标的资产将业务重心转向电子版权认证服务领域,于2022年底推出电子版权认证服务。(3)标的资产主要业务为向移动应用开发者提供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服务等,报告期各期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36%、95.37%,毛利率分别为96.56%、98.17%。(4)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系标的资产在软件产业版权保护需求下,依软件开发者申请对软件权利信息做初步认证的服务,标的资产在审核通过后向移动应用开发者提供《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作为APP软件在应用分发平台上架与推广等用途的版权证明材料,是对应用开发者向标的资产对其开发的APP的著作权进行的一种存证行为的证明,为以版权登记为核心的国家版权公共服务提供补充并协助完善。(5)报告期期初,标的资产的未分配利润为-413.62万元。(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商誉金额占2024年度末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41.04%。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披露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的具体开展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该业务的实际背景,是否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开展该业务是否需要相关经营资质,取得业务资质过程或合规性,该业务对应的具体主管部门,是否需要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授权、委托、注册、备案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标的资产开展该业务的监督管理情况,标的资产出具认证证书的收费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标的资产开展审核的具体内容,审核中对软件是否独立开发、是否存在复制、修改等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鉴别把关情况,出具《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的具体法律效力,同应用分发平台的具体合作情况,标的资产在软件上架推广的相关审核中是否承担相关责任义务,如相关软件出现侵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标的资产是否需承担相关对对手、相关政策要求等,详细披露标的资产自2022年底推出电子版权认证后,相关收入占比于次年即提升至88%以上、毛利率保持在95%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进一步结合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的行业趋势、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及变化情况对该业务的具体影响、标的资产同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具有排他性、竞争对手业务发展情况、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等审慎论证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针对市场竞争加剧、政策不利调整、行业认可度降低等经营风险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及有效性,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二、基于前述内容及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情况、是否存在其余竞争对手、相关政策要求等,详细披露标的资产自2022年底推出电子版权认证后,相关收入占比于次年即提升至88%以上、毛利率保持在95%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进一步结合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的行业趋势、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及变化情况对该业务的具体影响、标的资产同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具有排他性、竞争对手业务发展情况、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等审慎论证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针对市场竞争加剧、政策不利调整、行业认可度降低等经营风险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及有效性,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基于前述内容及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情况、是否存在其余竞争对手、相关政策要求等,详细披露标的资产自2022年底推出电子版权认证后,相关收入占比于次年即提升至88%以上、毛利率保持在95%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 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产生、发展与移动应用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标的公司已经取得了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资质,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规模变动情况、毛利率水平较高均具备合理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2022年底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2023年度实现规模化收入及较高业务占比具备合理性 标的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洞察到了行业的需求痛点,2022年底推出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有效迎合了移动应用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依托于历史开展版权服务积累的客户资源及应用分发平台良好的合作关系,把握住了移动应用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业务需求,于2023年实现规模化收入以及较高的业务占比,具备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电子版权认证服务迎合了开发者及移动应用市场的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移动应用的开发门槛及成本持续降低,开发周期不断缩短,移动终端的大量使用在改变居民生活习惯的同时,也催生了移动应用的增量需求,大量开发者涌入移动应用开发领域,市场竞争逐渐激烈。由于移动应用市场的激烈竞争及软件功能和内容同质化引发的获客成本攀升,持续挤压着中小应用开发者的生存空间。叠加移动应用用户活跃周期的缩短与技术迭代加速的双重压力,移动应用的生命周期不断缩减。在此背景下,快速实现APP研发及应用市场上架逐渐成为了移动应用行业的基本生存法则,应用开发者亟需通过各种手段压缩APP上架周期,以捕捉转瞬即逝的市场机遇期。 面对应用开发者快速实现应用上架的需求以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降低审核成本、提升效率的需求,标的公司推出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通过区块链存证高效地实现了APP软件信息的固化效率,并向应用市场提供了高效的证书核验手段,有效迎合了开发者和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核心诉求,获得了移动应用市场参与者的认可,为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快速落地并实现规模增长提供了技术可行性。 (2)移动应用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标的公司业务提供了增长动力 2017年至2018年,我国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均超过400万款。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合规管理力度,后续国家开展了涉嫌违规的APP下架集中整治工作,大量不合规的APP在这一期间下架,在架APP数量一度呈现减少的态势,反映了行业从早期快速成长向规范发展的转型过程。随着行业规范体系形成,APP数量总体维持了稳步提升的趋势。根据工信部发布的监测数据,截至2021年底,我国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252万款,到2023年6月底,我国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在260万款左右。2024年起,工信部不再发布监测数据,但部分非官方检测平台亦对APP数据开展了统计工作。根据电信安全与爱加密编制的全国移动应用安全观测报告,截至2024年末,移动应用安全大数据平台纳入检测的应用渠道(主要包括应用分发平台等)总计约2000多个,根据爱加密、应用查等平台监测的APP数据,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全国总计新更新、新上架的应用分别约为27万款、24万款及47万款,近两年每年均有超过20万款APP实现更新、上架,且2025年检测到的应用数量大幅增加。随着国家法规政策完善及行业监管力度提升,应用分发平台对APP上架的审核工作逐渐趋严,部分APP可能会因为内容、功能、安全合规等因素被应用分发平台拒绝上架,应用开发者实际开发的各类APP数量及各年度实际申请上架的APP数量会高于最终成功上架数量。移动应用数量的持续增加,为标的公司带来了潜在业务需求,使得标的公司业务具备商业化落地及规模增长的可能性,为标的公司业务提供了增长动力。 ((3)客户资源与应用分发平台合作优势为业务规模增长提供了基础标的公司依托多年版权服务经验及覆盖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的核验网络,同时凭借自身行业知名度及影响力,在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后,于移动应用行业领域,能够迅速将既有的客户资源转化为新业务的用户群体,相关资源优势为业务开展及规模扩张提供了基础。 (4)区块链技术特点、国家政策支持及存证服务在版权领域的应用现状系应用分发平台采信标的公司业务的基础因素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本质是通过数字算法规则建立数字世界的信任基础,在人际信任、强制力、公信力等背书手段之外,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各项行为活动,提供更为客观、真实、不可篡改的信息保护机制。区块链技术的使用,使得被储存于数字世界的信息具备可溯源、不可篡改的特性,与传统的存证方式(如公证处公证、纸质资料留存、电子介质材料存档)相比,具备更好的可信度,有着明显的成本、效率及安全性优势。 受益于国家政策大力支持,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已经开始介入诸如商务合同签订、个人创作、商品防伪溯源以及金融交易等多个业务场景,在社会经济生活、司法诉讼等场景中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同时已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对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背书及认可。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均明确支持了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服务领域的应用,2017年起已有从事区块链存证服务的企业开始涉足作品版权服务领域。虽然在标的公司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前,尚未有企业成功将区块链技术在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成功实现规模商业化落地并形成市场,但区块链技术与版权服务融合并非陌生概念,在作品版权领域,区块链存证服务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化商业模式。综上,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具备被应用分发平台采信的技术、政策及市场基础。 标的公司在市场需求分析及政策研究基础上,敏锐察觉到了区块链存证与移动版权服务融合的业务机会。结合自身资源优势,标的公司认定自身具备在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进行区块链技术融合并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的理论可行性,做出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研发、积极进行商业化落地尝试的经营决策。同时,标的公司在完成研发并推出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前,已经进行了市场调研并与建立合作关系的应用分发平台、代理商客户进行了积极协商,结合市场反馈审慎论证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化可行性后,于2022年底正式推出了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因此,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推出后首先得到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主流应用分发平台认可,具备商业合理性。 ((5)标的公司业务的效率优势使得应用开发者能够认可标的公司业务并成为规模扩张的驱动因素 区块链存证与传统的存证方式相比具备显著效率优势。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一般在10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该业务推出时,与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在60日内完成登记相比,业务办理周期方面具备优势。作为国家公共服务的有效补充和助力,在移动应用分发细分领域,标的公司的业务效率优势能够有效响应具备快速上架意愿的应用开发者需求。因此,在已被部分主流应用分发平台采信的基础上,应用开发者认可标的公司业务并根据自身对于时间效率的具体需求自主选择办理业务,具备合理性。 ((6)标的公司构建的三方合作模式能够形成自我增长的良性循环 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体系响应了行业需求,标的公司在业务推出时,逐步与应用开发者、应用分发平台形成了特有的三方合作生态及业务模式。在移动应用分发业务场景中,应用开发者存在向多个应用分发平台申请上架APP的情况,其向尚未采信标的公司业务的应用分发平台提供标的公司证书进行上架申请,在一定程度促进了标的公司业务在应用分发平台领域的传播,如优量汇、抖音等平台,均系标的公司推出电子版权认证后主动联系标的公司建立的合作关系。同时,相关应用分发平台主动采信标的公司证书,亦能在应用开发者内部对标的公司业务起到一定宣传推广作用。因此,标的公司在较少宣传推广投入的情况下,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通过三方合作模式,形成了“部分应用分发平台采信→应用开发者认可并使用→采信应用分发平台数量增加→更多的应用开发者认可并使用”的自我良性发展的正向循环,为业务规模增长提供内生动力。同时,在此类良性循环的影响下,标的公司业务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逐步形成了市场共识,市场地位得到了不断巩固和提高。 (7)标的公司主动调整业务方向与战略布局,确立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的核心业务地位 基于在版权服务领域的丰富经验及应用分发平台合作历史,标的公司洞察到行业对提升审核效率的刚性需求以及国家鼓励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服务行业的应用政策带来的市场机遇,主动进行战略聚焦和资源倾斜,调整原有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为主要业务构成的布局,2023年起将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确立为核心增长点及业务支柱进行重点培育与推广,减少对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订单的响应,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收入规模下降。这种主动的战略布局调整,确保了新服务能够依托原有积累快速形成规模效应,从而导致了收入结构的显著变化,确立了电子
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系标的公司核心业务,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具备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是首家从事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且被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广泛认可的企业,具备一定议价话语权 标的公司创造性的将区块链存证技术应用于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推出了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有效解决了移动应用开发者快速实现APP上架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高审核效率的行业需求,凭借着与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合作黏性及客户群体的较高影响力,成为首家从事该业务被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广泛认可且实现商业化的企业。标的公司通过技术能力及集成整合能力,建立了行业领先优势及较高市场地位,拥有并维持着一定的议价话语权,具备维持价格体系的基础能力。 (2)标的公司业务基于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开展,具备技术服务行业业务特征,成本构成相对单一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成本构成,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同时,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审核工作以高度标准化的线上流程为核心,依托智能化工具部署实现电子化形式审核,审核人员工作效率较高,审核工作具备较高的并发处理能力,单一订单成本受订单量影响较大。 ((3)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实现了较高的订单量水平拉低了单一订单成本标的公司2022年底推出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后,凭借技术服务、客户资源及应用平台合作历史等优势,在报告期内实现了较高的业务规模,订单量持续增长,其中2023年度至2026年1-6月,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证书新办数量分别为7.08万件、12.90万件、21.02万件及8.17万件,较高的订单规模拉低了单一订单成本,进而导致了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毛利率处于较高水平。2024年度及2025年度,随着订单量增加,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毛利率亦呈现上涨趋势。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毛利率较高主要受行业地位、业务特征及订单量规模影响,具备合理性。 (二)进一步结合电子版权认证服务的行业趋势、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及变化情况对该业务的具体影响、标的资产同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具有排他性、竞争对手业务发展情况、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等审慎论证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性1、下游移动应用市场的发展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市场规模扩张提供动力在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标的公司在国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业务领域,标的公司是国内首家从事该业务且获得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认可的企业,目前尚无其他公司在该细分业务领域与标的公司在技术水平、经营规模等方面构成可比,标的公司具备先发优势。在政策支持、技术驱动及下游移动应用行业发展推动下,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需求呈现快速发展趋势。 随着移动终端迭代速度增加及普及率提高,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发展,移动应用行业将保持快速的增长趋势。近年来,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显著带动了移动应用行业需求的增长,国内移动应用开发市场发展前景广阔。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壮大,我国各类互联网应用不断深化,用户规模持续增长,移动应用开发市场用户基础坚实。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移动应用数量和分发量不断攀升,应用生态高度繁荣,市场潜力巨大。小程序、小游戏等轻量化应用程序形态的问世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编程领域的成熟运用,进一步降低了移动应用开发的难度、开发周期及门槛,使得应用开发数量的爆发式增长成为可能。标的公司作为国内首家为移动应用开发者提供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并得到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认可的企业,移动应用开发市场的发展,也将为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提供持续稳定的业务需求,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市场规模扩张提供动力。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电子版权认证服务行业发展趋势,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本次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之“(一)标的公司行业特点”之“4、标的公司行业发展概况”之“(3)电子版权认证服务行业发展趋势”。 2、、相关的现有监管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不利调整不会对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系基于市场需求而催生并完善的新型服务模式,实质系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版权服务领域的应用,目前业务主要聚焦于移动应用行业APP上架场景,标的公司相关业务的产生及开展未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构成重大依赖。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未违反目前监管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预计相关法律法规未来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的可能性较低,若发生重大不利调整,亦不会对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及相关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政策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以及区块链技术与版权服务领域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区块链技术发展,提出到2025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到2030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区块链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在各领域实现普遍应用,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生态体系趋于完善;并提出利用区块链建立数字化可信证明,在司法存证、行政执法等领域建立新型存证取证机制。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发运用,提升版权保护力度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发挥区块链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优势,完善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和维权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利用区块链等现代信息和数字技术,培育服务业态,创新服务产品,拓展服务模式,细化服务分工,发展智慧服务,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业竞争优势和新的增长点。 综上,区块链技术发展以及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服务领域的应用受到国家政策支持,标的公司相关业务符合国家政策的支持方向。 ((2)标的公司已经取得基于行业监督管理要求所需的相关经营资质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包括为移动应用开发者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标的公司已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就相关区块链平台业务系统取得网信办区块链备案(京网信备11010223935400800019号),标的公司区块链存证服务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经营资质。同时,为提高区块链平台的可信度,标的公司已取得区块链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 标的公司主要通过版权服务系统提供服务,版权服务系统是标的公司多业务系统整合而成的平台技术架构。标的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版权服务系统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023)、ICP备案及公安网备等资质。
截至目前,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在APP上架时须对APP的著作权权属进行审核,未对APP版权资料的审核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但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移动分发平台为减少出现软件侵权纠纷时的潜在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网络用户侵权行为产生时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的有关条款,基于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对于APP上架时版权资料的审核要求。近年来,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对于版权资料的审核要求逐渐形成了市场化的统一标准,同时在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建议与推动下,2023年陆续颁布了与APP审核相关的标准规范文件,对版权资料的审核要求进行了规范建议。目前版权资料涉及的主要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如下:
虽然我国移动应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对于APP上架过程中的版权资料审核要求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应用分发平台为减轻经营风险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建立了事前版权资料审核机制,并在主流平台内逐步形成了市场化统一标准,在2023年起逐步形成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在相关标准体系中,除建议应用开发者提交版权证明文件,并以示例形式列示了版权资料供应用分发平台审核参考外,未对应用分发平台开展版权资料审核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综上,应用分发平台的版权资料提交要求并非基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产生,系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的市场化行为,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及应用分发平台针对版权资料的审核要求不存在违反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情况。 4 ()标的公司业务主要系基于市场化需求催生,未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构成重大依赖 随着移动应用行业快速发展,应用分发平台根据国家政策逐步规范APP上架APP 审核要求,随着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加及应用分发平台风险控制需求,版权资料成为了上架审核所需材料之一。在此背景下,标的公司业务的推出,有效解决了移动应用行业中开发者快速上架的需求以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高审核效率的需求,在推出后得到了市场认可,并实现了规模化收益。因此,标的公司的业务产生及发生主要系市场需求引导,其业务开展未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构成重大依赖。 (5)应用分发平台对版权资料需求系市场化行为,已逐步形成行业标准规范体系
(6)预计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的可能性较低 除标的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外,现行的版权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开展软件信息区块链存证业务需要的许可、授权、委托或需履行注册备案等程序,也未要求著作权领域的主管部门对相关业务开展监督管理,亦未对区块链技术在版权服务领域的市场化运用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我国版权领域法律法规遵循自动保护原则及自愿登记制度,移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在APP上架时须对APP的著作权权属进行审核,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未违反上述原则及法律法规制度。 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作为市场化需求产生的新业务,在业务规模扩大及市场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存在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或完善的可能性。但基于版权自动保护基本原则,我国版权相关法律体系对版权服务市场化行为进行强制性授权许可或国家出台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可能性较低,具体分析如下: ①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下版权法律法规体系实施强制性审批或备案政策可能性较低 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版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和行使作者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我国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亦遵守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在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且不以任何审批、注册或登记备案程序为前提。因此,在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在作品或软件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外部强制性审批程序进行授予、赋予或确认,未规定任何与著作权权属有关的强制性审批或备案制度。在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下,预计未来实施强制性审批或备案政策可能性较低。 ②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用分发平台强制性审核版权权属的可能性较低 应用分发平台APP上架审核相关的法律监管体系确立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应用分发平台在APP上架审核时对权属进行审查进行强制性规定。如本题目回复“一/(二)/4”中所述,应用分发平台亦缺乏对拟上架APP的著作权权属开展实质性审查的可行性及可能性,除软件著作权外,其他类型著作权行使行为,如作品发行时,我国法律法规亦未要求相关方强制审查著作权权属。因此,应用分发平台针对APP著作权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具备可行性。在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下,预计未来我国移动应用分发领域法律法规针对版权权属实施强制性审查要求的可能性较低。 ③APP上架审核标准体系强制使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审核资料的可能性较低 如前所述,根据现行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相关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文件,APP上架审核所需的资质资料中,版权资料建议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电子版权证书等。另外,根据部分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对外公开披露的APP上架审核流程及标准文件,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证书以示例形式公开呈现。因此,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市场化实践,应用分发平台可以要求开发者提供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之外其他形式文件进行版权资质审核,未限定仅可使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相关情形已在国家标准文件中以附录资料形式列入,预计未来调整为强制性使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可能性较低。 ④在简政放权趋势下,国家法律法规针对版权服务领域的区块链存证业务设立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标的公司从事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设立行政许可。与标的公司业务类型相似的作品区块链存证业务,其商业化起步于2017年,截至目前已经建立成熟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我国法律法规亦未对作品区块链存证服务设立行政许可。2021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大版权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坚持放管结合,不断优化版权领域营商环境。 因此,在版权服务领域简政放权的趋势下,国家法律法规针对版权服务领域的区块链存证业务设立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所述,在版权服务领域、移动应用分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强制性政策或国家针对标的公司业务新设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较低。 ((7)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出现重大不利调整,预计不会对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作为区块链存证在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的先行者,在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及规范的过程中,能够及时优化调整经营策略及内容,适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展。标的公司积极参与了多项团体标准及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为行业发展提能够有效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在规范、完善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调整风险。 同时,如前所述,预计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出现诸如实施强制性政策、新设行政许可的重大不利调整的可能性较低,但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现了上述重大不利调整,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能力预计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①标的公司会基于政策调整,积极寻求获取相关业务许可授权,标的公司拥有相关业务的先发优势及市场地位,具备获取优势; ②自2015年成立至今,标的公司深耕版权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服务经验、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积累了与应用市场深度的合作生态以及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代理商渠道网络等资源优势,若出现相关不利调整情形,标的公司可基于资源优势继续在版权服务领域开展版权代理等其他形式的服务,标的公司具备在版权服务行业持续经营的合理性,相关不利调整情形预计不会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实质上系区块链存证服务并出具相关存证证明,目前聚焦于移动应用行业APP上架审核业务场景开展,若移动应用领域相关监管政策发生不利于标的公司开展业务的重大变化,标的公司在变更移动应用领域版权服务形式的同时,在国家支持区块链在版权服务领域应用的政策指导下,亦可积极寻求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在其他诸如作品内容版权、AIGC生成式内容等全新版权服务领域应用,标的公司具备在除移动应用领域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技术能力。同时,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应用版权、作品内容版权、AIGC生成式内容等新领域的版权服务模式亦是标的公司目前的战略发展方向。因此,监管政策若出现不利于标的公司现有业务开展的重大不利变化,预计不会对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已在积极探索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在其他领域应用。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未违反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预计相关法律法规未来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的可能性较低,若发生重大不利调整,亦不会对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标的公司同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关系稳定,具备可持续性 标的公司与应用分发平台合作具备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应用分发平台与标的公司的合作未约定排他条款,但竞争者进入应用分发平台合作体系存在较高的门槛,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出具的证书已经成为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公示审核制度的标准示例 标的公司经过多年移动应用版权服务经验,基于核验服务能力,与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逐步建立了合作关系,推出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后,迅速得到了应用开发者认可及应用分发平台的采信。目前,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均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展示了APP上架审核制度流程,标的公司出具的电子版权认证已成为部分应用分发平台制度流程中的版权资料示例,供移动应用开发者上架选择提交。 (2)标的公司已建立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及良好的市场口碑 自成立至2026年半年末,标的公司已累积为14万余名著作权人提供版权服务,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广泛的影响力,构建了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代理商渠道网络,标的公司深厚的版权服务经验与广泛客户资源及良好口碑为其与应用分发平台之间的持续稳定合作提供了基础。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推出以来,标的公司累计新增办理业务证书近50万件,移动应用开发者已对标的公司业务广泛认可。 (3)标的公司业务已经形成市场化共识 App上架分发是应用市场的主要商业来源,应用开发者一般在办理证书后会选取同步在多家应用平台上架,上架审核资料的市场化共识的形成,有助于减少开发者APP上架的总体成本,使得各大应用分发平台更好的吸引开发者发行移动应用,提高平台活跃度,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现阶段,审核资料的市场化共识已经基本形成,并通过行业标准文件以建议的形式呈现,标的公司被移动应用开发者认可、被主流应用开发平台采信,形成了广泛的市场化共识。若新进入者进入市场,在其服务未能形成市场化共识前,单一的应用分发平台缺乏合作和采信的动力,应用开发者亦缺乏办理必要性,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难度较大。 ((4)应用分发平台与标的公司未约定排他性条款 标的公司与应用市场的合作基于市场化需求及商业原则展开,双方未约定排他性经营条款及强制性合作条款,未约定期限性强制合作条款,标的公司未主动在应用分发平台寻求独家服务地位,应用分发平台亦未赋予标的公司独家合作身份。标的公司的核验服务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效解决了多方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标的公司目前的市场地位主要系技术服务优势、先发优势及资源优势等市场化因素导致,标的公司与应用市场的合作不具备强制排他性。 (5)应用分发平台更换、新增标的公司类似的服务商出具的证书作为采信的版权审核资料,存在较高调整成本 标的公司通过电子签名和国产密码等技术手段研发核验接口,建立了针对移动应用平台的信息核验系统。为了使用标的公司服务,合作的移动应用分发平台通过研发系统架构嵌入集成了标的公司的核验接口,并配合改造App线上审核流程系统,从而构建了电子文件核验能力。标的公司核验接口已深度嵌入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审核的流程,形成了生态粘性,如应用分发平台选择其他公司替代标的公司或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类似服务,需对应用平台现有的审核流程及核验信息接口进行调整。标的公司与应用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时,均经历了沟通调研、需求对接及实施落地等多个阶段。应用分发平台也投入了专职研发团队及APP审核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对接,实现核验接口嵌入并适配其审核流程,在此过程中,应用分发平台需投入一定的人力及资金成本。 标的公司系我国首家从事APP信息区块链存证服务并覆盖了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实现规模商业化的企业。区块链技术在移动应用分发领域应用目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标的公司作为行业先行者,率先构建了与应用开发者、应用分发平台间的三方市场化合作生态及业务开展模式。 在目前行业发展阶段,面对市场新进入者的服务合作需求,在不考虑新进入者在市场认可度、市场地位、服务能力等方面与标的公司是否具备竞争优势等市场化
除相关上市公司外,经公开信息检索,亦有多家非A股上市企业从事区块链存证业务且涉及版权存证,并推出了相关服务平台,如微版权、至信链、蚂蚁链等平台,相关平台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实质上系提供APP信息的区块链存证服务并出具存证行为证明,用于应用开发者在各大应用分发平台上架APP的审核业务场景。标的公司系国内首家从事该业务并得到了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认可的企业,具备行业先发优势。从事区块链存证业务或基于区块链技术提供版权服务的公司,与标的公司业务在技术使用、服务内容方面存在一定相似性,但因业务领域存在差异未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2)标的公司已建立竞争壁垒,新进入者进入难度较大 标的公司深耕版权服务行业多年,成立至今累计服务了14万余名APP开发者,累计新办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数量近50万件,并与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建立了深度合作,已与应用开发者、应用分发平台三方形成了较强的合作粘性与生态锁定效应,行业认可度高,标的公司业务已经形成了市场共识。在此背景下,作为已建立稳固合作关系的先行者,标的公司被新进入竞争对手替代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构成了显著的市场进入壁垒。 其次,成本效益原则也是竞争者需要考虑的因素。电子版权认证作为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重要应用,其系统建设需要一定技术储备及资本投入,企业需自主或合作开发完整的区块链业务系统、核验系统,并为各类应用平台定制开发完善的核验接口,最终依托移动应用开发者认可及应用分发平台采信开展业务,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行业资源积累以及业务沉淀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为了提高行业认可度,竞争者需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市场推广,提高行业影响力。因此,竞争者需对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经济性审慎评估,并综合考虑研发投入、市场推广成本与预期经济效益间的动态关系进行谨慎决策。 同时,长期服务经验积累而成的成熟的审核标准与高效运作的审核体系,是标的公司满足移动应用行业发展趋势下版权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对新进入者提出了较高的人才队伍建设要求。 综上,标的公司已构建市场先发优势及竞争壁垒,标的公司业务已被移动应用行业参与者广泛认可,形成了市场共识,新进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较大。
2024年度和2025年度,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319.67万元和7,658.79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24.36万元和4,831.31万元。2025年度,标的公司净利润指标已覆盖2025年度业绩承诺的175.78%,标的公司业绩呈现稳定增长趋势。 综合对标的公司所在市场的竞争环境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分析,现阶段标的公司所在行业未出现政策重大不利调整预期及强势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进而影响标的公司市场地位的迹象,标的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预期良好,未来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较高,收益法估值结果具有较强支撑,标的公司未来业绩承诺具备可实现性。 此外,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减值补偿义务。若未来出现极端不利情况影响标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其历史经营积累和减值补偿机制将有效降低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及整体资产规模的不利影响,进而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6、、标的资产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风险较低 (1)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存在因行业因素影响导致的重大不利变化风险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聚焦于移动应用行业,随着下游移动应用行业的发展,标的公司相关业务的未来经营业绩具备较好的成长空间,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存在需求萎靡的情况,亦不存在产能过剩、周期性衰退等情形;标的公司业务开展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未违反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预计相关法律法规未来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的可能性较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尚无其他从事区块链存证服务的企业开展与标的公司同类业务且被国内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认可并实现商业化,标的公司目前开展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存在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等情况。 (2)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存在因自身因素影响导致的重大不利风险 标的公司自设立起,深耕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积累丰富的客户资源、服务经验及技术能力。凭借自身技术服务能力及客户资源以及移动应用版权服务领域的多年经验沉淀,标的公司建立了行业先发优势及较高的竞争壁垒,与应用分发平台建立了稳定、可持续的合作关系,发行人重要客户、供应商等合作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指标良好 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1-6月,标的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319.67万元、7,658.79万元及3,212.66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24.36万元、4,831.31万元及1,876.45万元。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良好,受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规模扩张影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4)标的公司的业务能力及资源储备能够应对极端不利情形 若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等极端不利情形,标的公司可基于资源优势继续在版权服务领域开展版权代理等其他形式的版权服务,亦可通过扩宽业务场景的方式继续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进而应对不利风险。标的公司具备在版权服务行业持续经营的合理性,亦具备继续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技术能力。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风险较低。 ((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针对市场竞争加剧、政策不利调整、行业认可度降低等经营风险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及有效性,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针对市场竞争加剧、政策不利调整、行业认可度降低等经营风险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有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在技术、客户资源等方面进行整合,发挥合作共赢的协同效应,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针对交易完成后可能面对的市场竞争加剧、政策不利调整、行业认可度降低等经营风险,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根据行业发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措施具备有效性,具体情况如下: (1)针对市场竞争加剧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 标的公司作为行业先行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业技术壁垒及先发优势,但随着电子版权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部分移动应用开发者综合服务提供商或者其他从事区块链存证服务业务的企业可能试图进入这一细分行业领域,标的公司面临着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风险。 为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降低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标的公司将不断进行技术研发与升级,不断强化技术壁垒,增强与应用分发平台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增量市场,保持业务的可持续性。标的公司将在持续扩展现有的软件著作权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业务规模的基础上,凭借自身技术优势、服务经验,进一步扩展自身电子版权认证证书可被采信的应用场景,获得信息核验方的进一步认可,并通过技术研发解决应用开发者及应用分发平台在版权领域的业务需求,创造服务新模式;同时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应用版权、作品内容版权、AIGC生成式内容等新领域的版权服务模式,构建与相关领域发展相匹配的版权服务体系,将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于版权服务领域,持续为我国现有的版权保护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提供市场化手段的补充和助力。 ((2)针对政策不利调整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 标的公司的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实质上系区块链存证服务,行业监管政策主要与区块链技术、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目前版权法律法规体系未对标的公司业务进行管理或限制。但是该业务可能会受到现有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及版权法律法规发生不利调整的影响,若政策发生不利调整,可能会对标的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为应对未来标的公司开展电子版权认证业务可能面临的政策调整风险,标的公司将在运营过程中统一指挥调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战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降低营运成本,增强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基于目前行业地位及影响力,积极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及调整的相关建议工作。在服务过程中,密切关注和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全面风险管控体系;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动态,分析国家政策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适当调整经营策略;积极扩展现有业务的应用场景,提高抵御政策风险能力;如后续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将及时调整发展策略与业务模式,最大程度降低外部政策变化对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的不利影响。 (3)针对行业认可度降低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 经过多年经营,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已取得了广大应用开发者及国内应用分发平台的广泛认可,并与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建立了稳定、互信的合作关系。 若未来行业认可度降低,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持续性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将不断推进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范围与合作深度,探索其他合作内容;积极响应移动应用行业市场参与者的需求,通过技术能力及优质的服务水平解决应用分发平台与应用开发者群体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提高认可度,提升合作稳定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规模将进一步增加。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①下游应用开发行业快速发展,市场空间充裕 标的公司主要为广大应用开发者提供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应用开发行业的发展决定了标的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前景。近年来,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催生一大批新的应用、模式及业态,带动了移动应用行业的需求逐渐增加,因此国内的移动应用开发市场的发展前景较为广阔。标的公司作为移动应用行业电子版权认证领域的先入者,市场占有率较高,赢得了行业的广泛认可,随着移动应用开发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②标的公司业务受到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标的公司所处版权服务行业的发展在近年来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此后,各部门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战略性纲要文件和配套产业政策,规划支持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均明确支持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 因此,标的公司所处下游移动应用行业快速发展、市场空间广阔,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前景良好,能够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会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业务特征以及成本构成,并对成本完整性进行测试;结合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分析收入变动和毛利率的合理性;司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开展业务具体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依据、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情况、标的公司与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情况及稳定性等; (3)查阅华为、小米、腾讯、360等国内主流应用分发平台的APP上架审核网站,了解应用分发平台APP上架审核要求,确认标的公司证书采信情况,分析标的公司业务与应用分发平台的合作情况; (4)根据《备考审阅报告》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5)获取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针对市场竞争加剧、政策不利调整、行业认可度降低等经营风险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分析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标的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洞察到了行业的需求痛点,2022年底推出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有效迎合了移动应用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依托于历史开展版权服务积累的客户资源及应用分发平台良好的合作关系,把握住了移动应用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业务需求,于2023年实现规模化收入以及较高的业务占比,具备合理性; (2)标的公司毛利率较高主要受行业地位、业务特征及订单量规模影响,具备合理性; (3)标的公司所在电子版权认证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未违反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预计相关法律法规未来发生重大不利调整的可能性较低,若发生重大不利调整,亦不会对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与应用分发平台合作稳定可持续,标的公司已建立行业先发优势及竞争壁垒;标的公司电子版权认证业务不存在行业因素、自身因素导致的重大不利风险,标的公司的业务能力及资源储备能够应对极端不利情形,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较低;利调整、行业认可度降低等经营风险制定了可行且有效的应对措施,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问问题2.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业绩 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以代理销售为主,该模式下,标的资产与代理商签订框架协议并为其在代理商平台开设代理商账户,由标的资产设置不同工期不同业务类型的价格。代理商通过平台为著作权人代为提交需求,经标的资产审核并出证后,由代理商向著作权人交付认证证书。(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第三方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6.67%及43.10%,主要原因系标的资产订单量庞大、单一订单价格低,出于提升客户交易体验感、付款便捷性的考虑,标的资产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可通过二维码自主选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剔除微信、支付宝后标的资产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25%及8.21%,代付主体主要系代理商客户或终端客户经办人员、代理商客户的关联企业等。(3)标的资产主要通过版权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软件著作权认证电子版权服务、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服务。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代理商的数量、收入及毛利,报告期内新增、退出代理商的数量、收入及毛利占比,标的资产对代理商的选取标准和批准程序,对代理商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代理商划分标准,不同代理商的价格等条款是否存在差异,标的资产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前员工与代理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并结合标的资产同代理商签订框架协议的相关条款补充说明标的资产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关软件出现侵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标的资产是否需承担相关责任义务等。(2)第三方回款的商业合理性,代付主体同标的资产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详细说明对营业收入开展核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代理商相关情况、代理商是否将标的资产出具的认证证书交付著作权人、标的资产认证证书的最终核
(二)报告期内新增、退出代理商的数量、收入及毛利占比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增、退出代理商数量、收入及毛利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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