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36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3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根据华兴会计
份总数由1,111,111,111股变更为1,234,611,111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国有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具体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将及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相关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司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手续,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1 |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
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
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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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四条公司于【注册日期】经【注册机关】
【 】号文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股,于【上
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 第四条公司于2026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636号
文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123,500,000股,于2026
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3 |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34,611,111元。 |
| 4 |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5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总法律
顾问等。 |
| 6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1.00元。 |
| 7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34,611,11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8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发行股份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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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9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
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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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
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
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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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资子公司不设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董事会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2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
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方式偿还侵占资产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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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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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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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九十六条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的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马坑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第九十六条公司根据《党章》等的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马
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
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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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配备一名至两名
党委副书记,其中一名为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
专职副书记。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委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
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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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按照不低于同级内设机
构平均编制配足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公司党委 |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党委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税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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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工作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
额的1%,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税前
列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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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
序:
(一)党委先议。公司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
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公司党委发现
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
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
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委认
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
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
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公司党委委员,要在议案
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公司党
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
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公司
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
达公司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
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
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
序:
(一)党委先议。公司党委召开会议,对董
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
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公司党
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
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
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
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
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
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公司党委委员,要在
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
公司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
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公
司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
分表达公司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
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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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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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警示教育,引导公司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
正确履职行权。加强和改进公司监督指导工
作,强化对权利运行规范和制约。坚持运用法
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
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公
司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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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 21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零三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22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任。 |
| 23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
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因独立 | 删除此条,独立董事的规范要求系统、集中
的规定在本章程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新
增的“第三节独立董事”专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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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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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4项至第6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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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审计
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审
计部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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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26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
(如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或其他融资事项时,
单笔金额低于或达到人民币500万元的,或一
年内累计金额低于或达到人民币500万元的,
应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管理规定履行
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单笔
金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低于或达到人
民币5,000万元的;或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人
民币500万元以上,低于或达到人民币1亿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1
亿元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
的,应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管理规定
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
应按相关标准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公司发生
的交易事项指: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赠与或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达到10%以上、低于50%;(二)交易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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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以上、低于10%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如公司将来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公
司内部的审议批准程序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应按相关标准履行审
议决策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
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先
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比例低于10%;(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并且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四)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并且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
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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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四)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
以上、低于50%;(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 到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
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论交易
标的是否相关,如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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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
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0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 | 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交易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批准。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六)交易标的
(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
否相关,如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捐款、公益
赞助等),如一年内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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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一年内累计金
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
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
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
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对
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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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独立董事
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在股东会审议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或达
到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子
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下同),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或
达到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
高于人民币30万元,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的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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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涉及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关
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
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
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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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对外捐赠(包括但不
限于慈善捐款、公益赞助等),如一年内累
计金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低于人民
币5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一年
内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
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银行保函以及国
际贸易融资(如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或其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他融资事项时,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或一年内
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低于人民
币10亿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金
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金
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
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
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证
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事项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批准。 |
| 28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不包括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如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审批权
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
为其他方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
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
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
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29 | -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
同),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万元,低于人
民币3,000万元的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
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但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关联交易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批准。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30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章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报告;
(六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31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
董事且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
| 32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33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34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35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 36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37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38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9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40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总工程师、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
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41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
总法律顾问;
… |
| 42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时,需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且经1/2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 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
| | | |
| 43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44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45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46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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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
| 序号 | 修订前的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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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施行。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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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除附表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
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
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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