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矿股份(60112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马坑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 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 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 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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