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60516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21:42:58 中财网
原标题:洪通燃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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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7
一、 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 7
三、 关于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 8
四、 结论意见 .......................................................................................................................... 9
第三节 签署页 ........................................................................................................... 1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 洪通燃气指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指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激励计划(草 案)》指《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 件后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本所为公司申请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派 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 一栏中签名的李强律师、陆伟律师
法律意见书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指《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执业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或事件发生当时有效) 的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 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燃气”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洪通燃气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洪通燃气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洪通燃气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洪通燃气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洪通燃气在其为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洪通燃气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6年 9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6年 9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洪通燃气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减至 1,10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3人调整为 98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28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1、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98名,合计授予 1,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5元/股,与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价格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公司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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