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凰(92000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3292号 致: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刊载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4、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1日)的股东名册; 5、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出具的《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7、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9月9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户,共代表股份42,10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45.93%。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陈登宇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年 9月 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户。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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