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60092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3楼,6-12楼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666号 致: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臻、黄金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州银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州银行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上午9: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杭银大厦四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01宋剑斌; 2.02张精科; 2.03温洪亮; 2.04楼未; 2.05章小华; 2.06王西刚; 2.07沈明; 3.《关于选举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01洪小源; 3.02周亚虹; 3.03赵骏; 3.04曾晓亮; 3.05周明。 (四)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持股数共计3,276,872,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2045%。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9名,代表股份共计1,783,927,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09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54人,共计代表股份5,060,800,223股,占杭州银行股本总额的69.813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议案》 同意5,060,370,990股,反对283,277股,弃权145,95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选举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所列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项表决,各候选人的表决结果如下:2.01宋剑斌 同意5,045,543,162股,反对15,128,361股,弃权12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5%,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张精科 同意5,052,823,169股,反对7,837,354股,弃权139,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4%%,表决结果为通过。 2.03温洪亮 同意5,047,240,942股,反对13,412,525股,弃权146,75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1%,表决结果为通过。 2.04楼未 同意5,045,485,742股,反对15,167,725股,弃权146,75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4%,表决结果为通过。 2.05章小华 同意4,974,560,705股,反对86,044,982股,弃权194,53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59%,表决结果为通过。 2.06王西刚 同意5,045,069,942股,反对15,176,825股,弃权553,45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2%,表决结果为通过。 2.07沈明 同意5,038,630,143股,反对21,616,724股,弃权553,35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9%,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选举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各候选人的表决结果如下: 3.01洪小源 98.6603%,表决结果为通过。 3.02周亚虹 同意4,993,681,31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37%,表决结果为通过。 3.03赵骏 同意4,992,935,59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0%,表决结果为通过。 3.04曾晓亮 同意4,994,120,97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24%,表决结果为通过。 3.05周明 同意4,992,373,03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79%,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第1、2、3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3项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银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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