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锐捷(00239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Jing'anDistrict,Shanghai,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引言............................................................................................3 第二节 正文............................................................................................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7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5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16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17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7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17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8九、结论意见...................................................................................18第三节 签署页......................................................................................1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星网锐捷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星网锐捷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公司于2005年9月5日经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5]1832号”《商务部关于同意福建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福建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9日,公司取得“商外资资审字[2005]047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5年12月13日,公司依法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取得“企合闽总字第00343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0年6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07号”《关于核准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0万股。2010年6月23日,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星网锐捷;股票代码:002396。 3.公司目前持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6110085113”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阮加勇,住所为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星网锐捷科技园19-22栋。 4.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具的“希会审字(2026)0780号”《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6)077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章程》、公司2023年、2024年、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根据《公司章程》、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审字(2026)0780号”《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6)077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具备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因此,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2026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包含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所涉及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占比、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解决机制、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监管指南第1号》“3.2股权激励”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建立起以薪酬、股权等多种方式长短期结合的薪酬激励体系,着眼于公司长期价值、股东价值和人才价值的双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①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实施通知》《工作指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②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62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含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所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所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确,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此外,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实施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01.25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5,741.51万股的1.72%。其中首次授予1,041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7%,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260.25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4%,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且其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的分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①上述相关数值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②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③如因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对于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或相应政策进行调整,后续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低授予数量或延长解锁期等措施,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及分配情况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并解除限售后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在本次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相关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③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6 6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④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8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8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①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A、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33.77元/股; B、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30.68元/股。 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A、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B、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实施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相关内容,并对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实施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7.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第九至第十六章分别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至(十四)项以及《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实施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星网锐捷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就该等文件出具了核查意见,委员会一致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董事阮加勇、黄昌洪、陈勇、魏和文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需要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获得有权审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2.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10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天;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须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的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未向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向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已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载明相关事项,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部分所述。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委员会一致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董事阮加勇、黄昌洪、陈勇、魏和文外,公司其他董事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董事阮加勇、黄昌洪、陈勇、魏和文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相关程序、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进行了回避,本次激励计划尚需获得有权审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并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徐 晨 经办律师: —————————— 孙 立 律师 —————————— 敖菁萍 律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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