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万润科技(002654):重大诉讼进展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19:41:42 中财网
原标题:万润科技: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前期已披露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润科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业绩补偿相关的民事起诉,该案已被立案受理(案号:(2025)粤03民初8671号)。公司为原告,被告分别为:被告1:唐伟、被告2:方志明、被告3:冯华、被告4:杨子明、被告5:梁俊、被告6: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天天”),以下统称“六被告”或“业绩补偿义务人”。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至被告6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7,899,448.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关业务项目成本、损失、保证金及违约金等;判令被告1至被告6共同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号)。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57,899,448.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157,899,448.84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三)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产生的维权成本174,175.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74,175.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关于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损失1,9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9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关于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保证金损失2,000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唐伟、方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四川天都阆中项目的维权成本257,371.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57,371.54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七)被告杨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反任职约定的违约金500万元;
(八)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8,000元、保全担保费73,729.97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九)驳回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616.0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共计1,275,616.03元,由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841,906.58元,被告唐伟另自行负担382,684.81元,杨子明另自行负担25,512.32元,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512.32元。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诉讼费1,250,103.71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如各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后续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判决涉及的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损失1,950万元及项目保证金损失2,000万元,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损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按已收到的业绩补偿义务人缴存的现金计提业绩补偿952.56万元,按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质押至公司指定第三方的公司股票263万股,按照公司2025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公允价值计提业绩补偿3,700.41万元,两者合计已计提业绩补偿金额4,652.97万元。本次一审判决判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支付的补偿款及违约金大于前述已计提金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关于或有资产确认的规定,鉴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判断前述业绩补偿相关差额部分目前尚不满足确认条件,故未予确认。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履行诉讼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登载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初8671号)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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