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数码(30074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19:01:33 中财网
原标题:天地数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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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2F20260627-000002号
致: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数码”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灵芝律师、李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康信路60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韩琼先生、副董事长刘建海先生因公出差,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江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22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0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5,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0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91,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21%。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2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4,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6,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96.6524%;反对32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7%;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32%;反对32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06%;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6,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24%;反对32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7%;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32%;反对32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06%;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66,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24%;反对32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7%;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8,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32%;反对32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06%;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74,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96.7462%;反对31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4%;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2,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40%;反对31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86%;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71,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87%;反对321,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29%;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9,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234%;反对321,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79%;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7%。

议案1-3、5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1-3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关联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张灵芝
承办律师:
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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