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002669):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51-19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Tree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th 12 Floor,RafflesCityBeijingOfficesTower, No.1DongzhimenSouth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7P.R.C.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网址/Website: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51-19号 致: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5年7月4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其中,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中,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发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授权议案之日起计算。 2026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调整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议案,但不涉及对上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调整。 2026年3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此外,发行人的上层国家出资企业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同意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唐控发字〔2025〕26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规模不超过5.8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已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2026年9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会将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并提请股东会将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为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2026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为自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相关会议文件; 2.查阅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 3.查阅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相关会议文件; 4.检索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官方网站; 5.查阅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有股东对所控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备案表》,以及发行人的上层国家出资企业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同意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唐控发字〔2025〕26号); 6.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上述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周 峰 韩明强 2026年9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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