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601336):新华保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18:31:4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保险:新华保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6年10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21层
会议召集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审议议案
普通决议事项
1. 关于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现场投票表决
六、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七、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文件目录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2
2.关于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43.关于修订《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5议案一
关于 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中期母公司财务报表净利润为217.36亿元(人民币,下同),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27.93亿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336.57亿元,无未弥补亏损。

根据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按照2026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进行股东现金分红,按公司已发行股份3,119,546,600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0.73元(含税),共计约22.77亿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期间进行分配。本次中期现金分红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无重大影响,利润分配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保持较高水平,符合监管要求。本次分配不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华保险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之后,本公司拟于2026年12月10日向全体股东派发2026年度中期股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严格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的制度机制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集团管控机制,持续完善授权体系建设,夯实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推动公司治理及经营质效全面提升,结合公司授权管理实际,公司拟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条文对比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条文对比表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界定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授权权 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界定公司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具体授权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 定,向董事会授予有关资产管理等权限。 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行使相关权限。第二条【授权定义】本方案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 会根据《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 文件的规定,向董事会授予有关资产管理等权限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机构设立调整、法人机构重要事项等公司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权限。 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行使相关权限。
  
  
  
  
  
  
  
  
  
  
无第三条【授权评估调整】董事会应每年对本授权方案执 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给股东会,股东会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以决议形式对相应授权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资产管理,是指公司依法 对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产(含货币资 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等)进行运用、获取收益、处置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 其他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含设立、参股、增资、兼并 收购等)、处置; (三)不动产投资、处置; (四)除本条第(一)项之外的金融产品买卖; (五)其他资产购置、处置; (六)对外赠与;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 产管理事项。 针对本条所述的资产管理事项,公司也可以采 取委托运用资产管理的方式。删除该条。
无第四条【授权原则】本授权方案遵照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治理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未经公司治理程 序合法授权或转授权的事项,依法由上级有权主体行使审
  
  
  
  
  
 批权限,直至股东会。 (二)集团合并口径原则。优化统一授权管理体系,采取 集团合并口径,坚持全面覆盖、穿透管理和并表管理。除 另有规定外,公司及并表子公司涉及同一项目应合并管 理,实现重要授权事项在公司各层级和境内外机构的全覆 盖。 (三)逐级授权原则。在授权权限范围内,除另有规定外, 被授权主体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转授权,或通过公司 治理程序,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落实逐级授权要求。 原则上授权权限应逐级收紧,被授权主体应在授权权限范 围内行使相关权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国有资本管理和风险治理并重原则。区分授权事项 为基于国有资本管理维度及基于风险治理维度的重要事 项和其他一般业务事项。在授权额度设置上坚持宽严相 济,既强化风险管控,又保障公司经营灵活性。对涉及国 有资本管理的事项从严授权,对涉及风险治理的事项,被 授权主体应在授权方案、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范围内行 使权限。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董事会负责 审批如下资产管理事项: (一)单项投资或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含)以下,且年度累计投 资或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8%(含)以下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第五条【股权投资】本方案所称战略性股权投资,是指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能够实际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 直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按照穿透原则穿透至底层投资标 的,对底层被投企业构成控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等间接 股权投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联营合营公司 的新设或控制权收购,对子公司、联营合营公司的增资, 以及符合上述定义的任何承担未来权益性出资义务的合 同或符合上述定义的股票投资。 认购子公司或联营合营公司的具有股本属性的资本工具 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转股债、可交换债、优先股、永续债、 次级债(次级贷款)等,视为战略性股权投资。 本方案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除战略性股权投资以外 的股权投资。 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股权投资事项: (一)当年新增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或200亿(孰高)的战略性股权投资事项;单个项目 当年新增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或50亿 (孰高)的战略性股权投资事项; (二)全额财务性股权投资事项。 董事会负责审批的以下股权投资事项不得转授权: (一)涉及获取主监管机构之外的金融服务许可的战略性 股权投资; (二)境外战略性股权投资; (三)以公司总部为第1级算,标的法人机构的管理层级 超过3级;
  
  
  
  
  
  
  
  
  
  
  
  
  
  
  
  
  
  
  
  
  
  
  
  
  
 (四)投资协议等法律文本中存在非标准条款(包括“控 股不控制”、含有支付义务的对赌协议或者股东权利与责 任错位等情况)的情形; (五)股东会认为其它不得转授权事项。 债转股、股权抵债等按照投资意图分别按照战略性股权或 财务性股权投资授权管理。 公司及各并表子公司(含SPV)对单个项目的股权投资全 额累计计算。 法人机构投资事项按照法人机构设立授权管理。
  
  
  
  
  
  
  
  
  
无第六条【债券(债权)投资】董事会负责审批债券(债 权)投资事项。 其中,含有强制转股义务的债券(债权)投资事项按照股 权投资授权管理。
  
  
  
  
第七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立项、退出等 投后管理)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委托 运用资产管理,并对公司委托运用资产管理的 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承担 最终责任。 董事会主要履行下列委托运用资产管理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审定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的选择和更换;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制度; (四)审定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托管协议; (五)审定公司资产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 计划、年度委托投资指引及调整方案;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七)审定与委托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八)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资产管理事 项。第七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立项、退出等投后管理)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委 托运用资产管理,并对公司委托运用资产管理的配置和投 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承担最终责任。 【保险资金运用和委托资产管理】董事会主要履行负责 审批下列以下委托运用资产保险资金运用和委托资产管 理职责事项: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审定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的选择和更换;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制度; (四)审定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托管协议; (五)审定公司资产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年度 委托投资指引及调整方案; (二)审定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委托投资协议 及指引、托管协议; (六三)审定公司新增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方案,批准 公司参与投资金融衍生品; (七)审定与委托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八四)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定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及委托资产管理事项。
  
  
  
  
  
  
  
  
  
  
  
  
  
  
  
  
  
  
  
  
  
  
  
  
  
  
  
  
  
  
  
  
  
  
  
  
  
  
  
  
  
第八条委托运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 项: (一)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 其他金融工具; (三)除本条第(二)项之外的其他金融产品 买卖;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其他投资范 围等。第八条委托运用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金融工 具; (三)除本条第(二)项之外的其他金融产品买卖;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其他投资范围等。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董事会负责 审批如下资产管理事项: (二)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含)以下,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含)以 下的不动产投资、处置事项; (三)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含)以下,且年度累计资产价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含)以 下的其他资产购置事项;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含)以下,且 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8%(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第八条【资产购置】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资产购置事项: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或30 亿(孰高)的固定资产(包括自用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 购置事项; (二)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或50 亿(孰高)的投资性房地产购置事项; (三)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或10 亿(孰高)的科技系统购置事项; (四)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或5亿 (孰高)的无形资产购置事项; (五)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或5亿 (孰高)的其他资产购置事项。其他资产是指除股权资产、 债券(债权)资产、固定资产、科技系统、无形资产、投 资性房地产以外的其他非金融资产,包括商誉及其他资本 性支出形成的资产等,不包括现金、贵金属等。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董事会负责 审批如下资产管理事项: (一)单项投资或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含)以下,且年度累计投 资或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8%(含)以下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 (二)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含)以下,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含)以 下的不动产投资、处置事项; (三)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含)以下,且年度累计资产价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含)以 下的其他资产购置事项;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第五九条【资产处置】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资产处置事 项: (一)全额债券(债权)资产处置事项; (二)年度处置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或100亿(孰高),且单项处置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或50亿(孰高)的战略性股权处置事项; (三)全额财务性股权处置事项; (四)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或30 亿(孰高)的固定资产(包括自用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 处置事项; (五)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或50 亿(孰高)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事项; (六)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或10 亿(孰高)的科技系统处置事项; (七)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或5亿 (孰高)的无形资产处置事项; (八)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或5亿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含)以下,且 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8%(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孰高)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其他资产是指除股权资产、 债券(债权)资产、固定资产、科技系统、无形资产、投 资性房地产以外的其他非金融资产,包括商誉及其他资本 性支出形成的资产等,不包括现金、贵金属等。 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按照本方案核销授权管 理。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董事会负责 审批如下资产管理事项: (四)单项资产价值30亿元(含)以下,且 年度累计资产价值100亿元(含)以下的资产 核销事项;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第十条【资产核销】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资产核销事项: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或25 亿(孰高)范围内的股权资产及债券(债权)资产核销事 项; (二)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或25 亿(孰高)范围内的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 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 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的,根据转让协 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 的差额,纳入呆账核销范畴。
  
  
  
  
  
  
  
  
  
  
第六条公司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诉讼 进行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第六十一条【资产抵质押及担保】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 资产抵质押及担保事项: (一)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含)以下,且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8%(含)以下的公司为自身(不含子公司)债 务提供的资产抵质押(受限资产)事项; (二)公司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诉讼进行的为自身 (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除为自身(不含子公司)债务提供资产抵押(质押)、诉 讼担保外,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公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差额补足函、承诺函、安慰函、 维好协议等实质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担保事项授权进行 管理。
  
  
  
  
  
  
  
  
  
  
  
  
  
  
  
  
  
无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债务融 资事项由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董事会负责 审批如下资产管理事项: (五)其他资产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 有价证券及金融产品等事项; (六)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 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在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授权 标准以及相对应额度内的境外股权、不动产投 资、处置事项以及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需由董 事会审批的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本条中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本条及第四条中对外赠与、投资、 购置、处置、核销等金额以及总资产、净利润 等数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删除该条。
第九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的事项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置各类案 件协议和解事宜、突发事件。删除该条。
第四条年度累计总额在2000万元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百分之一之和(含)以下,且不超过6000万 元的对外赠与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整体删除原有表述。 第十三四条【对外捐赠】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对外捐赠 事项: 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全年一般 捐赠额度不超过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万分之一(上限为 2500万元,上年净资产的万分之一小于1000万元的,按 1000万元计)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万分之三之 和。 对于定点帮扶给予额外的捐赠额度,一个定点帮扶县不超 过300万元,该权限范围内的定点帮扶捐赠授权董事会审 批。 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以上总额,授权董 事会审批,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无第十四条【机构设立调整】董事会负责审批除公司设立 一级法人机构外的法人机构及内设机构设立调整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授权方案其他条款对相 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第十五条【法人机构重要事项】董事会负责审批下属法 人机构重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授权方案其他条款对相 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第十六条【关联交易】董事会负责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第十七条【费用支出】董事会负责审批费用支出事项。
  
无第十八条【民事案件】董事会负责审批民事案件支出事 项。
  
  
无第十九条【日常经营管理与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明 确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和本方案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经 营管理与决策权限,由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依据相应规 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并有效管理业务开展 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条本方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方案所称对外赠与,是指公司向社会 慈善机构捐款和其他公益活动的赞助、捐款。 (二)本方案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 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投资,类型包括 直接股权投资、间接股权投资;方式包括设立、 参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兼并以及收购其 他公司等(投资不动产项目公司除外)。 本方案所称直接投资股权,是指公司以出资人 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包括重大股 权投资及一般股权投资。 本方案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符合监管规 定的投资标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本方案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除重大股权投 资以外的其他直接股权投资。 本方案所称间接投资股权,是指公司投资股权 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 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间接投资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 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 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 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本方案所称兼并,是指公司以现金、证券或其 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使该企业丧 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第十二十条【名词释义】本方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二)本方案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 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的投资,类型包括直接股权投资、间接股权投资;方式包 括设立、参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兼并以及收购其他 公司等(投资不动产项目公司除外)。 本方案所称直接股权投资股权,是指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 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包括重大股权投资及一般股权 投资。 本方案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标 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本方案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除重大股权投资以外的其 他直接股权投资。 本方案所称;间接股权投资股权,是指公司投资股权投资 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计划 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间接投资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 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 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 资基金等。 本方案所称兼并,是指公司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 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使该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 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本方案所称收购,是指公司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 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经济 行为。
  
  
  
  
  
  
  
  
  
  
  
  
  
  
  
  
  
  
  
  
  
  
  
  
  
  
  
  
  
  
  
  
  
  
  
业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本方案所称收购,是指公司用现金、债券或股 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获得 该企业的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本方案所称股权处置金额,是指按照拟处置股 权的账面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三)本方案所称不动产投资,是指公司投资 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 动产投资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包含采 用债权、股权(包括投资不动产项目公司)或 者物权方式进行的不动产投资。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 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 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 投资基金等。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处置金额,是指按照拟处置 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四)本方案所称金融产品投资,是指根据《关 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 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 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等监管规定,公 司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 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 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金融衍生 产品等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本方案所称债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可 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市场买卖中 赚取差价的各类债券的行为。 (六)本方案所称购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 过程中,购买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等各类资产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处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 进行的资产转让、报废等行为。 (七)本方案所称委托运用资产管理,是指将 公司资产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投资管理 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 (八)本方案所称元,是指人民币单位元,包 括等值的外币。本方案所称股权处置金额,是指按照拟处置股权的账面价 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三)本方案所称不动产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土地、建筑 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 资;包含采用债权、股权(包括投资不动产项目公司)或 者物权方式进行的不动产投资。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 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 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本方案所称不动产处置金额,是指按照拟处置不动产的市 场价值计算确定的金额。 (四)本方案所称金融产品投资,是指根据《关于保险资 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等 监管规定,公司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 划、金融衍生产品等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本方案所称债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可以获取固定 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市场买卖中赚取差价的各类债券的 行为。 (七)本方案所称委托运用资产管理,是指将公司资产委 托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 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 (八)本方案所称元,是指人民币单位元,包括等值的外 币。 本方案所称单个项目指单一投资标的(不含SPV);对于 组合类或资产池类股权投资(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 照穿透管理原则穿透至底层投资标的,因相关信息依法依 规无法提供导致不能穿透的除外。 本方案所称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为特殊目的载 体,是指无独立的办公地点及全职工作人员、不进行业务 拓展且不设定经营绩效目标的机构。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 门对SPV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中的法人机构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行使直接管理职权的法人组织,不含SPV、公司型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 本方案所称一级法人机构,是指公司直接控制的、行使直 接管理职权的法人机构。 本方案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公司。 (六三)本方案所称购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 购买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科技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
  
  
  
  
  
  
  
  
  
  
  
  
  
  
  
  
  
  
  
  
  
  
  
  
  
  
  
  
  
  
  
  
  
  
  
  
  
  
  
  
  
  
  
  
  
  
 房地产等各类资产的行为。 本方案所称处置,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的资产 转让、报废等行为。 (一四)本方案所称对外赠与捐赠,是指公司向社会慈善 机构捐款和其他社会帮扶、公益活动的赞助、捐款。
  
  
  
  
  
  
无第二十一条【授权口径】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投 资、债券(债权)投资、担保、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及核 销、对外捐赠等事项依据本方案对应授权条款执行,公司 及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含SPV)对于同一项目的上述资产 管理事项,有关额度应当合并计算。 本方案中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值 为计算基础。 本方案中有关金额为不含增值税人民币金额,外币应折算 为等值人民币。 本方案中有关金额或比例,“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本方案中所述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除非特定说明, 均指集团合并口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数据。
  
  
  
  
  
  
  
  
  
  
  
  
  
无第二十二条【核销管理】公司应当强化风险防控主体责 任,加强资产核销、不良资产转让内部管控,严格按有关 规定操作;完善追责机制,核销和转让应按规定确保相关 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对核销后追偿作出妥善安排,按照 “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原则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 回收价值最大化,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报告核销管理情 况;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核销后追索回收情况,并据此对 高级管理层核销授权金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会可以 通过制定相关方案或作出决议,授予管理层审 批相关事项的具体权限。第十一二十三条【转授权】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 会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方案或作出决议,授予高级管理层审 批相关事项的具体权限。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变化修改本方案,除上述情形外,本方 案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第十二二十四条【效力规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变化修改本方案,除上述情形外,本方案 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自本授权方案生效之日起,除《公司章程》外,现行规章 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方案不相一致的,以本授 权方案为准。本授权方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股东会 确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至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变更方案 或股东会确定的特定日期时终止。本方案自股东大会批准 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第二十五条【适用条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上市规则对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第二十六条【适用规则】本授权方案范围内的授权事项, 如果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公司或者相关事 项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要求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允许对董事会授 权的,则应按照孰严原则,遵照该等规定或者监管要求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本方案未尽事宜,适用最新有效的 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第十三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适用最 新有效的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方案与最新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最新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注: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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