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001267):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时间:2026年09月27日 17:51:32 中财网

原标题:汇绿生态: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21/F,HongtaiBuilding,No.1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Wuhan430077,HubeiProvince,China电话/Tel:(+86)(027)87301319传真/Fax:(+86)(027)87265677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 录
第一节 正 文.........................................................................................................7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7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8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9
五、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10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情况.................................................................................10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处理.........................................27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8九、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运用.................................................................28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况.........................................................................29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情况.................................................30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0
十三、结论性意见.....................................................................................................30
第二节 签署页.........................................................................................................32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汇绿生态、上市公司指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购买方
标的公司、武汉钧恒指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汇绿生态持有武汉钧恒51%的股权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指武汉钧恒49%的股权
本次交易指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行为
交易对方指武汉钧恒的股东彭开盛、陈照华、刘鹏、谢吉平、同信生态 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徐行国、顾军
创始股东指武汉钧恒的股东彭开盛、陈照华、刘鹏
同信生态指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钧恒的股东
紫钧光恒指合肥紫钧光恒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钧恒的全资子公司
湖北钧恒指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钧恒的全资子公司
马来钧恒指TRILIGHTOPTICS(MALAYSIA)SDNBHD.,汇绿生态的 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指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 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 架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指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 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指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 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指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 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三)》指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 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三)》
《业绩承诺、补偿及奖 励协议》指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彭开盛、陈照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 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及奖 励协议之补充协议》指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彭开盛、陈照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 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及奖指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彭开盛、陈照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
励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中审众环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本所律师指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及项目经办律师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重组审核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26号准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指引1号》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法律意见书》指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GHWH173号”《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 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指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GHWH173-1号”《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指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GHWH173-1号”《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指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GHWH173-2号”《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指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GHWH173-3号”《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指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GHWH173-4号”《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指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GHWH173-5号”《国浩律师 (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
《重组报告书》指《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历次 修订稿
《审计报告》指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0104312号”《武汉钧 恒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报告期指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1-6月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后在尾数上存有差异,均系计算数据时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5鄂国浩法意GHWH173-5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汇绿生态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针对深交所下发的《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30023号)及相关修改意见、事项更新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就中审众环对标的公司加期审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就众联评估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加期评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因本次交易的报告期由2024年度、2025年度更新为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1-6月,中审众环对标的公司进行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现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就2026年1-6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系对已经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未涉及的内容以原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作为汇绿生态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汇绿生态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行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汇绿生态提供的交易协议、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告,本次交易方案涉及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调整如下:
(一)发行价格
2026年9月11日,汇绿生态实施了2026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具体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汇绿生态现有总股本784,996,678股为基数,以2026年半年度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15,699,933.56元,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9月11日。考虑到除权除息的影响,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为7.81元/股。

(二)发行数量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7.81元/股(在原发行价格7.89元/股基础上根据汇绿生态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后)计算,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108,226,63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汇绿生态总股本的比例为12.12%(不考虑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单位:万元、股

序号交易对方股份支付对价发行股份数量
1彭开盛39,675.0050,800,256
2谢吉平23,478.8030,062,487
3陈照华6,881.718,811,414
4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4,218.835,401,834
5徐行国4,108.785,260,918
6顾军3,633.374,652,199
7刘鹏2,528.503,237,522
合计84,525.00108,226,630 
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汇绿生态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随着发行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方案所涉相关内容未发生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汇绿生态提供的股本结构表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购买方汇绿生态的注册资本由785,164,678元变更为784,996,678元。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其他变化,本次交易各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或者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5月27日,汇绿生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签署<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该等议案属于汇绿生态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6年6月25日,汇绿生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加期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该等议案属于汇绿生态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6年9月24日,汇绿生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部分内容的<
议案》《关于签署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该等议案属于汇绿生态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取得的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仍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分别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五、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因汇绿生态实施了2026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导致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发生了变化。本次交易各方于2026年9月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该协议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根据汇绿生态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除上述情况之外,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内容未发生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武汉钧恒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及企查查官网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武汉钧恒的历史沿革未发生变化。

(三)标的公司的子公司及分公司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工商档案、实缴资本银行回单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子公司湖北钧恒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6,000万元,实缴资本由3,900万元增加至4,700万元。湖北钧恒增设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 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20100MAKHNKKC4Q
成立时间2026年07月07日营业期限长期
负责人索书伟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综合保税区一期3号标准厂房5 层5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 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 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 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 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除上述情况外,武汉钧恒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基本信息未发生其他变化。

(四)标的公司的业务
1、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子公司湖北钧恒新设一家武汉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情况”之“(三)标的公司的子公司及分公司”部分所述,目前分公司尚未实际经营。

2、主要的业务资质证书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体系认证证书及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没有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或备案的范围,且已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遵循重要性原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武汉钧恒的主要关联方增加或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索书伟武汉钧恒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2武汉觅曜新能科技有限 公司谢吉平持股2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3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 公司报告期内,陈曦持有该公司83%的股权,并曾任执行董 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陈曦系武汉钧恒前员工,报 告期内,该公司与武汉钧恒存在交易。2026年6月,陈曦 将其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赵旭,且不再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武汉钧恒提供的关联交易合同、相关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钧恒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
2026年1-6月,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与销售情况如下:①采购商品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26年1-6月
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32.00
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0.86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268.88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752.21
汇绿生态3,548.22
合计4,602.16
②出售商品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26年1-6月
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623.47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91.09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49.71
马来钧恒14,452.61
香港智涵科技有限公司3,127.05
合计18,343.94
○3关联资产转让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6年1-6月
马来钧恒设备784.69
(2)关联担保情况
2026年1-6月,关联方与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互相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债权人保证人主债权发生期间/保 证额度有效期保证期间最高债 权额/主 债权金 额是否 履 行完 毕
1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分 行营业部汇绿生 态2026.3.27-2029.3.26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每一笔主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10,000否
2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湖北自贸试 验区武汉片 区分行汇绿生 态2026.5.26-2027.5.25每一笔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至全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 到期的主债务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三年止20,000否
3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汇绿生 态2026.6.10-2027.6.10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15,000否
4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鄂州分行汇绿生 态2026.5.22-2027.5.25每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10,000否
5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武汉钧 恒2026.6.24-2027.5.21自担保合同生效日 起至主合同项下具 体授信项下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5,000否
注:上表第1-4项系关联方为武汉钧恒及子公司湖北钧恒提供担保,第5项系武汉钧恒为关联方马来钧恒提供担保。

3
()关联往来情况
2026年1-6月,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如下:
①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6年6月30日
应收账款: 
马来钧恒21,145.50
香港智涵科技有限公司3,238.35
MICROVIEWLINKSDN.BHD.1,467.74
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760.84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105.60
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213.15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96.04
合计27,027.23
其他应收款: 
马来钧恒4.63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88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7.30
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7.30
合计26.11
②
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6年6月30日
应付账款: 
汇绿生态2,040.50
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79.01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336.55
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0.86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37.73
合计2,694.64
其他应付款: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168.89
项目名称2026年6月30日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37
刘鹏0.22
合计171.49
3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武汉钧恒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标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1、承租的主要房屋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因不再使用、租赁期限到期但未续期的原因导致不再承租的房屋共有3处,租赁期限已续期以及新增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赁备案情况
1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钧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 3号电子厂房(含1层南北面区域、3层 南面区域、4层南面区域、5层南北面区 域、配套楼食堂区域)11,645.57办公及生产至2027.8.4备案中
2合肥高新投资促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钧光恒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 园(三期)A-2栋-2015,301.01办公及生产至2028.7.31已备案
3之寓商业管理(武汉) 有限公司武汉钧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康一路与富五路 交叉口之寓·青年城项目3栋1单元607 等27套1,227.42员工宿舍至2026.11.18/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8号 之寓·青橙项目3-706等28套2,718.51员工宿舍至2027.5.31/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8号 之寓·青橙项目3-1313等3套229.49员工宿舍至2027.6.9/
2、主要的机器设备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主要机器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1-6月,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购买单台机器设备的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主要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套

序号机器设备名称数量单价总价格
1自动化固晶设备及测试系统(BC-F260)4套206824
根据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截至2026年6月30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享有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未将该等机器设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

3、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清单,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查询清单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在境内取得如下3项注册商标:
序 号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有效期
   类 别具体商品或服务 
1 763748279交换机;光通信设备;信号转 发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 信设备;测试仪器;光电转换 器至 2036.07.06
2 867784699通信电缆;光缆;光学信号传 输用缆至 2036.05.06
序 号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有效期
   类 别具体商品或服务 
3 868001909通信电缆;光缆;光学信号传 输用缆至 2036.05.06
(2)已获授权的专利权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清单,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就部分专利权被质押的情形,武汉钧恒已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所拥有专利权均不存在被质押情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查询清单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新增已获授权的专利权共有7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5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类型专利名称发明人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1武汉钧恒发明一种光模块透镜和PCB耦合平衡的自动 调平行系统及方法张峰;张垒20231119234572023.09.152026.06.30
2武汉钧恒发明一种800G硅光耦合透镜位置和缺陷检测 方法及系统张峰;石诗豪20241122153472024.09.022026.04.10
3武汉钧恒实用新型一种背靠背小型化BOSA器件及QSFP+ 光模块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20252107943642025.05.282026.05.26
4武汉钧恒实用新型一种多类型光模块测试工装辛怀战;齐志峰;彭开盛20252110899152025.05.302026.05.26
5武汉钧恒实用新型一种提升散热性能的光接收端及1.6TFR4 光模块葛欣;方文银;严雄武;彭 开盛202521129808X2025.06.042026.04.10
6武汉钧恒实用新型一种非气密封装光源器件及CPO硅光光 引擎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20252139782132025.07.042026.06.30
7武汉钧恒实用新型一种用于企业网的QSFPBidi光器件及其 企业网光通信系统方文银;葛欣;严雄武;彭 开盛20252123997302025.06.172026.05.29
注:(1)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有效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2)上述专利均为
原始取得。

(3)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查询清单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拥有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4)域名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域名证书,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借款合同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入账凭证等资料以及经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主体贷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方式
武汉钧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直支行3,5002025.11.6-2026.11.6汇绿生态保证
  2,0002025.11.25-2026.11.25 
  1,1002025.12.2-2026.12.2 
  9,2042025.12.12-2026.12.12 
  1,5002026.1.1-2027.1.1 
  1,0002026.1.23-2027.1.23 
  1,6002026.2.10-2027.2.10 
  4,5002026.3.20-2027.3.20 
武汉钧恒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5,0002025.9.8-2026.9.7汇绿生态保证
  4,5002025.11.14-2026.11.13彭开盛保证
武汉钧恒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光谷分行3,0002026.2.6-2027.2.1无
武汉钧恒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分行1,5002026.1.26-2027.1.25无
武汉钧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5002026.3.31-2027.1.31汇绿生态保证
  5002026.3.31-2027.1.31 
武汉钧恒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4,5002026.3.27-2027.3.26汇绿生态保证
武汉钧恒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 区分行8,0002026.6.2-2027.5.20汇绿生态保证
武汉钧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10,0002026.6.12-2027.6.12汇绿生态保证
湖北钧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分行3,0002026.5.26-2027.5.26汇绿生态保证
  3,0002026.5.27-2027.5.26 
合计67,904   
2、对外担保(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