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301252):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
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目前处于增资认购阶段,尚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故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信息变更登记等实施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由于基金投资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3、合伙企业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不超过公司认缴出资额。 4、公司本次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份额较小,且不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会对合伙企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6、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运作及管理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夯实产业协同基础,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及资源优势,在坚持产业经营与资本运作相互赋能、协同共进,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横店柏晖创业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店柏晖”或“基金”或“合伙企业”)。基金主要投向具备较高成长性的高科技领域的优质企业,重点关注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投资机会。 近日,公司与横店资本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资本”或“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横店柏晖创业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1,100.0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0.67%(以下简称“本次投资”)。公司本次投资不存在对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各合伙人出资情况 本次募集完成后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165,000万元人民币,各合伙人认缴出资份额情况如下,最终以实际认缴结果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横店柏晖创业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合伙目的:对具备高成长性的高科技领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出资规模和方式:目标出资规模为人民币165,000万元。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五)出资进度:合伙人应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项目需求或投资进度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实缴出资。 (六)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工商存续期为长期。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2年,其中投资期8年,退出期4年。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期限(包括投资期和/或退出期)延长两次,每次可延长一年;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按照前述约定延长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继续延长。 (七)管理及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应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履行《合伙协议》及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的规定应当由管理人专门履行的职责。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均由基金管理人委派。投决委为基金投资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投资、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投决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另外,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应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且经有限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 (八)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九)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收取。 (十)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 具备高成长性的高科技领域。 2、投资方式 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以通过合伙企业、SPV等合法投资载体进行间接股权投资。 3、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十一)收益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产生的可分配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划分并进行相应分配。 (十二)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未违反本协议的一方蒙受任何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杭州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参与基金份额认购,是公司在稳健发展主营业务基础上,拓展业务领域、把握前沿趋势的重要举措。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项目运作经验、产业资源储备、平台运营优势及风控管理体系,拓宽投资方式和渠道,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投资布局,对高成长性与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开展投资,从而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培育新的增长点,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目前处于增资认购阶段,尚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故实际募集及各方缴付出资、信息变更登记等实施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由于基金投资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市场环境、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3、合伙企业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不超过公司认缴出资额。 4、公司本次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份额较小,且不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会对合伙企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6、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运作及管理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三)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形成控制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七、备查文件 《横店柏晖创业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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