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3002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刊登《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中恒大厦14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2026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2026年9月24日9:15-15:00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844,38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18%。为免疑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现有总股本503,171,090股剔除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董监高(含预留部分)所持2,400,600股后的500,770,490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245,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8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98,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1.1181% 份总数的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98,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217,413,889 99.8024 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 反对3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0%;弃权3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16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3111%;反对3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001%;弃权3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6.9888 决权股份的 %。 书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佳荣 2026年9月24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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