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科技(301265):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9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 喜林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李洪伟先生、原常务副总经理林耀武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 ” “ ”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新科技)股东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易有业”)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1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9.4438%),恒易有业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10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456,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1.5120%)。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喜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26,2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3%),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10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41%)。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李洪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6%),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10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43,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142%)。 4、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林耀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25,44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97%),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10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631,36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8685%)。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恒易有业、张喜林先生、李洪伟先生、林耀武先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信息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
(2)恒易有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间接持股情况: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期间: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3个月内(即2026年10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窗口期不减持)。 6、减持数量及比例: (1)5%以上股东、董事、高管直接持股减持计划:
注2: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恒易有业其他合伙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7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7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0.2643%)。 上述所有表格中如合计数与各项之和出现差异的,为四舍五入导致。 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及履行情况 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军、王建明、张玉林、张喜林、林耀武、余乐、刘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如下承诺: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恒易有业、张玉林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发行人股东林耀武、张喜林、王建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通过发行人股东恒易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余乐、刘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张军、王建明、张喜林、张玉林、林耀武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余乐、刘洋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25%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 2、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张军、恒易有业承诺 1)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公司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公司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细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6)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票自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上市后本人/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避免资金占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源的/ /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单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3)违反承诺的措施: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承诺人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从自然人承诺人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军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响已消除。 6)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耀武、张玉林、王建明、张喜林、余乐、刘洋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响已消除。 6)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恒易有业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本单位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响已消除。 6)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军、王建明、张玉林、张喜林、林耀武、余乐、刘洋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恒易有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2、张喜林先生、李洪伟先生、林耀武先生分别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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