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科技(688169):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9:37:23 中财网
原标题:石头科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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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4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石头世纪科技2025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担任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2025
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证照、批复、答复、复函等文件,本所及本所律师只适当核查,对该等政府部门履行公权行为之合法性、正当性并无权利进一步核查,故对于该等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等相关文件与信息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引用专业报告内容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依赖于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和承诺。

4、如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7、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名称的“释义”简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的简称等,除非文意另有明确所指,与《激励计划》中释义相同。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1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5年9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6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267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4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59,261,22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3,243,11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56,018,105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34,844,735.9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2026年7月22日,公司已完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07.03元/股调整为106.50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9月17日,本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9月17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公司对应的相关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 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符合归属条件。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 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 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核年度 第一个 以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2025 年 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1,194,470.7206万元,2025年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为 1,869,477.6828万元,营业收 入增长率为56.51%,满足不 低于10.00%的要求,业绩指 标符合归属条件要求。  
 归属期对应考 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归属期2025 年以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

 第二个 归属期2026年以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4.00%。  
 第三个 归属期2027年以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8.00%。  
 第四个 归属期2028年以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00%。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 股份数量。公司的个人绩效考核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各实施 一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A、B三档,若激励对 象在对应归属期开始前最近两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任意 一次为B,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计划归属份 额不得归属;除此之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 拟归属份额可全部归属。”1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 励对象资格,不得归属;其余 51名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达标,拟归属股份 可全部归属。    
(三)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5年9月17日
2、归属人数:51人
3、归属数量:74,250股
4、归属价格(调整后):106.5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调整后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股)调整后本次归 属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本次归属数量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的比例
管理骨干人员、技术骨干和 业务骨干人员(51人)297,00074,2502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73,700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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