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合高科(92003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9:31:43 中财网
原标题:森合高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年 9月 8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广西森合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9月 23日 14:30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 30号南




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年 9月 22日 15:00至 2026年 9月 23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9月 17日。经查验,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2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246,91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47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7,246,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7,246,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3、《关于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7,246,9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上述第 1项议案为本次股东会的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已就上述第 2项、第 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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