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股份(600330):天通股份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章 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第三条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股东递交提名董事人选通知的期间,自公司寄发举行该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议通告的翌日起算,至该次会议举行日期前七日结束。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临时书面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送达公司。 第四条该书面提案必须: (一)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个人资料;(二)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第五条董事会由其提名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在审查确认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本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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