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股份(920202):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8:46:44 中财网

原标题:安达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安达股份 证券代码:920202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Huzhou Anda Auto Parts Co., Ltd.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敢山路 262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零二六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股份锁定相关事宜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10%以上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持股 10%以上股东丰安股份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或要求时,本企业同意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执行。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或要求时,本人同意对上述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执行。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持股意向
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企业针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签署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北交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公司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②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
③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企业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2)持股 5%以上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丰安股份、湖州创达承诺如下:
“(1)持股意向
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企业针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签署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北交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公司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本企业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企业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
③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企业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持股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人针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签署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北交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
③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本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3、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①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②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③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2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中止条件
①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②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④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②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③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4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40%且不低于 400万,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的三个期间内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60%或不超过 600万(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④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

⑤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个月内不得出售。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40%;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60%。

④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⑤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

⑥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个月内不得出售。

(3)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②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③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40%。

⑥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⑦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3)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
(1)公司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

(4)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企业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3)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
公司承诺如下: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①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②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③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若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承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将依法给予补偿;
(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接受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本人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在本人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增长与业绩扩张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审计委员会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或业绩说明会、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7、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1)公司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将依法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 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制定股份购回计划,并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按购回计划实施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企业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3)如公司违反其作出的《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且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本企业承诺将在遵守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本企业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公司购回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无偿赠予公司以协助公司支付购回股票的价款或赔偿款。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发行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均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5)在公司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的直接损失。”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持股 5%以上股东丰安股份、湖州创达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发行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均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5)在公司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的直接损失。”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发行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本人在公司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实际的直接损失。”
9、避免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
(1)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如有),下同)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持有任何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的股权或在竞争企业拥有任何权益。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 ①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④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及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企业进一步保证:
①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②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③将不利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5)本承诺于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6)如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如有),下同)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持有任何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的股权或在竞争企业拥有任何权益。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 ①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④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及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企业进一步保证:
①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②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③将不利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5)本承诺于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6)如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如有),下同)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持有任何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的股权或在竞争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亦未在任何竞争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 ①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公司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④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及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①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②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③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④本人承诺将约束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比照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5)本承诺于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6)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自愿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10%以上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持股 10%以上股东丰安股份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企业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本人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2、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12、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
公司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其实际的直接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承诺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其实际的直接损失。

(3)在本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其实际的直接损失。

(3)在本企业作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持股 5%以上股东
持股 5%以上股东丰安股份、湖州创达承诺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其实际的直接损失。

(3)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如本人在公司领薪)。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3、公司梦溪路厂区可能存在的土地收储风险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如存在公司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因政府收回或其他权属瑕疵造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或损害,或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企业全额承担因损害或对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全额承担相关政府部门罚款,以避免公司因此受到损失。”
14、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如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股东股权变动相关事项违反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被公司原股东、任何第三方主张赔偿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本单位将对公司的全部费用和支出给予全额补偿,并在补偿后保证不会向公司追偿,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15、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6、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不存在对退市企业负有责任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本企业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本人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18、挂牌期间不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承诺
(1)公司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绿桥、湖州产业基金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公司股票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在公司股票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二)前期公开承诺
1、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承诺如下: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分三批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本公司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在满足《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下)、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1)控股股东湖州产投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安达股份资金、未与安达股份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利用安达股份违规提供担保;安达股份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严重损害且尚未解除或者消除影响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安达股份资金、不利用安达股份提供违规担保;
(3)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安达股份资金、或利用安达股份提供违规担保,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安达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今后亦不会发生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

(2)本人将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本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且承担公司因该等事项发生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函将持续有效。” 3、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持股 5%以上股东湖州绿桥、丰安股份、湖州创达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持股 5%以上股东湖州绿桥、丰安股份、湖州创达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请参见本节“2、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相关内容。

4、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安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承诺将不向与安达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计划从事与安达股份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公司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中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本公司承诺,将不利用对安达股份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对安达股份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无证房产的承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承诺如下:
“安达股份将积极补办有关无证房产的规划、建设等手续及产权证书,若安达股份因无证房产被拆除或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产生任何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全额补偿,以避免安达股份因此受到损失。”
6、劳动用工有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承诺如下:
“若公司未来因劳动用工、劳动保障等方面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的,本公司承诺对公司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公司不会遭受损失。”
7、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持股 5%以上股东湖州绿桥、丰安股份、湖州创达 控股股东湖州产投,持股 5%以上股东湖州绿桥、丰安股份、湖州创达承诺如下: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就本次挂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公开披露本单位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挂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 2023年 07月 19日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23〕第 0420号《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州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对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6、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审计机构”)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提供审计服务。

本审计机构承诺:如因本审计机构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7.55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35%、88.66%和 81.77%,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具有重大的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汽车整车厂和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如果未来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因自身经营策略改变等情况减少或不再采购公司产品,或主要竞争对手抢占公司对主要客户的市场份额等,均可能导致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长放缓、停止甚至下降,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业绩和盈利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铝合金锭、配套件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57.69%、59.18%和 58.75%,铝合金锭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7.04%、59.79%和 61.49%,占比相对较高,铝合金锭的价格波动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铝合金锭作为有色金属大宗商品,价格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并且受到经济周期、全球经济形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价格变动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铝合金锭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会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假设其他因素不变,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毛利率受到铝合金锭采购价格变动的影响分析如下: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主营业务毛利率16.11%16.49%15.00% 
铝合金锭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 52.59%50.67%48.85%
铝合金锭采购价格上涨 1%主营业务成本变动0.53%0.51%0.49%
铝合金锭采购价格上涨 5%    
  2.63%2.53%2.44%
铝合金锭采购价格上涨 10%    
  5.26%5.07%4.89%
铝合金锭采购价格上涨 1%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0.44%-0.42%-0.42%
铝合金锭采购价格上涨 5%    
  -2.21%-2.12%-2.08%
铝合金锭采购价格上涨 10%    
  -4.41%-4.23%-4.15%
注:铝合金锭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各期当期生产消耗的铝合金锭/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金额
由上表可知,铝合金锭采购价格上升 1%,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将上升 0.49%-0.53%,毛利率下降 0.42%-0.44%,铝合金锭采购价格上涨,预计将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燃油车业务收入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系铝合金精密压铸件,应用于汽车产业。其中,应用于传统燃油汽车动力传动系统的铝合金压铸件是公司目前销售收入占比最大的产品类别。而新能源汽车领域,尤其是纯电动汽车,依靠电动机驱动,无须配备发动机。受益于“碳中和”及清洁能源等相关政策影响,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2024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 1,724.16万辆,同比增长 26.08%,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为1,286.6万辆,同比增长 35.5%。2025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 2,054.25万辆,同比增长 19.14%,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为 1,649.0万辆,同比增长 28.2%。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度,我国新能源车市场渗透率分别为 31.6%、40.9%和 47.9%,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对公司传统燃油车业务造成一定冲击。公司开拓新能源业务起步时间较晚,且国内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等,如果公司未来无法进入下游客户新能源汽车项目的供应商体系,获得新能源领域订单,则公司的业绩可能面临下滑的风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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